第一节 婢女买卖的参与者
民国时期,在北京,年幼的女孩子很少会自卖自身,为人充当婢女。当一个女孩子从一个家庭走向另一个家庭时,她的后面有一系列的人在发挥着作用。婢女买卖中,既有女孩父母的主动因素,又有不得已的被动因素;既有利益的驱使,又伴随着救人于危难的“慈善”色彩。
一、买卖婢女的家庭
当某个家庭需要购买婢女时,会托家里的佣仆或身边的熟人介绍。例如,吴杨氏想买一个婢女,便托厨役田玉山介绍,从张姓手里买了幼女顺喜。[1]“醋章胡同住户”左霈,曾托马王氏找过女仆,后来又托她介绍,买来婢女荷花和海棠。[2]“打磨厂鸿泰店内世和公票庄经理”温作霖想买一个婢女,托熟人孟张氏代他去“寻问”。[3]“山东督办太太”需要婢女时,特派专门人员到北京妇女习工厂去挑选。[4]
对于蓄婢家庭来讲,有时,他们购买婢女不是出于实际的需要,而是现实的要求,或者是出于怜贫济困。例如,“陆军骄兵中校、讲武堂第三队队长”乔连均,有朋友罗寅钧在“什刹海南官房门牌三十五号”居住,乔连均的岳母谭氏到罗寅钧家串门时,遇见幼女徐靠节的母亲要将徐靠节卖在罗寅钧家当婢女,罗家不肯收养,乔连均岳母看徐靠节可怜,就将徐靠节买下,带到乔连均家,让她陪同乔连均的两个小孩玩耍。[5]谬红菊父亲死后,母亲改嫁,谬红菊的胞姐就央求谬承金,让谬红菊到他家去当婢女。[6]金玉3岁的时候,金玉母亲要将金玉送给李郭氏为婢女,李郭氏不愿意要;后来在女仆的撮合下,李郭氏勉强给了金玉母亲30元,将金玉买了下来,并让金玉的母亲“写立字据”。[7]周芝甫买婢女银福时,也是如此。据周芝甫称,有一孟姓妇人到他家,说“亲戚关姓病故,留有一女,年十一岁,乳名银子,衣食全无,甚是可怜”,恳求周芝甫让银福到他家当婢女,他“出于善心”,才将银福收留。[8]
有的家庭以购买婢女为名,买来幼女做妾,如“崇文门外东利市营住户”刘竹有,手中有些积蓄,因妻多病,无人照顾,想购买一个婢女,经朋友李玉兴介绍,他花60元买来19岁的王香龄,“竟收房为妾”。[9]
同样,那些欲卖女为婢的人家,也会托身边的熟人、邻居等代为寻找欲买婢女的家庭。京兆宛平县的李清珍,以“牧羊为生”,家有老母,还有一个10岁的女儿梅花。李清珍的母亲曾向在外佣工的邻居彭安氏诉说家中的贫苦,让彭安氏给梅花“找主给人当使女”,后李清珍又托街坊李四说合,将10岁的女儿梅花卖与陈仲钧家为婢女。[10]白恩连的姐姐因家贫寒,要将生女金子卖出为婢女。白恩连找到熟人顺德夫妇,又由顺德夫妇找到卖葡萄的裴纪续,裴纪续转托沈万氏介绍,将金子卖与在火神庙居住的赵某家当婢女。[11]王玉义有6个女儿、2个儿子,因孩子多,生活贫寒,托艾姓介绍,把10岁的第四女巧钗卖给了林瑞堂充当婢女。[12]郭宋氏在朝阳门外六里屯居住,因家贫,托兰姓介绍,将8岁幼女丫头卖与三巷龚宅为婢女。[13]宛平县62岁的王玉顺,因家贫,托陈顺给其女儿平儿找一个人家当婢女,陈顺转托冯邓氏,冯邓氏转托刘振声,后经孟福臣介绍,由米市胡同龙姓家的仆人窦振亭介绍,把平儿卖给了龙姓。[14]
此外,有些佣人也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到其所佣工的家庭充当婢女。例如,许姓家有管事人范伯堂,把女儿范淑贞带在许姓家为婢女,在“四姑奶奶屋做事”。[15]朱春林的父亲在平原公司经理张国培家当佣工,朱春林在十一二岁时,父亲就把她带在张国培家当婢女。[16]李炳寅在袁克良家内管事,在袁克良马号内居住,李炳寅的女儿李桂子也在袁克良家当婢女。[17]
有的父母或亲属因生计艰难,会把孩子直接卖给人口贩子。[18]10岁的芙蓉是四川成都府人,没有父母,与婶母一同生活,婶母把她卖与人贩子,人贩子又将她转卖给王姓为婢女。[19]刘勤蕊,陕西人,14岁,家中贫苦,父亲将她卖给人贩子,人贩子又将她卖给娄姓为婢女。[20]父母一旦把女孩卖给了人贩子,基本不可能再知道女孩以后的命运。对人贩子而言,把女孩卖给妓院或卖给人做妾,远比卖给人为婢要获得更大的收益。材料显示,卖给妓院的女子价格一般为100~300元[21],而卖给一般家庭当婢女只有几十元,况且北京对人贩子的打击力度相对还比较大,把女孩卖充婢女远比卖充妓女所担风险要大。
为安全起见,人贩子在把女孩卖为婢女时,往往自称是女孩的父母。女孩的买卖往往被一份适当起草的契约所掩盖。有时,购买婢女的家庭也是这种欺骗行为的受害者。例如,范某想买一个婢女,托仆人胡永泉帮忙寻找,胡永泉转托杜华亭办理,“翌日,杜华亭带同德顺、张王氏及幼女大凤”来到范某家,张王氏称,她是大凤的母亲,“情愿将大凤卖给本宅为婢”,范某信以为真,于是双方议妥身价、写立字据、付完钞票之后,张王氏等人离去。第二天,就有赵姓妇带着警察到他家,说他买的婢女大凤,是她的亲生女孩,大凤是被人“诱出价卖”的。[22]
民国时期,只要购买婢女的契约中不出现“买卖”字样,警方对蓄婢家庭拥有婢女的权利也不会提出质疑。例如,下面这份婢女买卖的字据写道:
立赠与字据人陈西龙,今因家道维艰,生活无力,因情义所惑,将自己现生女儿乳名爱琴,现年十三岁,七月二十四日戌时生,情愿赠与刘兴业教养,仰免冻饿之苦,为婢为奴以及将来年长之后,或为择嫁或即为妾皆凭主人自便,倘此女不幸或因病夭折,或被人诱拐失踪,故与主人无干,恐口无凭,立将与字据为证。
介绍人高凤广[23]
在这份赠与字据中,有赠与人(即女孩的父亲)、受赠人(即刘兴业),还有中间介绍人,但没有赠与的具体时间。缺少时间的字据应该是一份无效的字据,而事实上即便如此,它依然具有一定的效力——因为这份字据中没有“买卖”字样,警察厅也承认刘兴业对婢女爱琴的所有权,“爱琴既不愿回刘宅,当初主母并未使钞,仰将爱琴交回主母领回”[24]。警察惩罚虐待婢女的行为,但并不对一般的蓄婢家庭采取行动。尽管警方一直在严禁买卖婢女,不过,当婢女逃走时,蓄婢家庭会主动要求警方寻找,警方也会努力寻找逃走的婢女。西单牌楼北某学校教员家9岁的婢女小弟因不堪主妇的责打曾两次逃跑,均被警察送回。小弟第三次乘隙逃出,因无处投奔,在街盘旋时被警察盘问。小弟哭诉受虐情形,署长认为她没说实话,就传其主人到区署当面讯问。小弟由于畏惧主人,不敢说受到了虐待,署长便仍让主人将小弟领回。于是有人就以讽刺的口吻称,“警察本领大,三逃三擒,丫鬟难未已”[25]。警方在查寻到婢女的下落后,也会反复劝说婢女回到主家去。
“购买”一个幼女需要多少钱,或者说一个幼女能卖多少钱?或许,讨论一个婢女的价格并无什么价值,但这是确实存在的一个问题。女孩的价格取决于购买幼女的家庭的实力,同时,与社会灾祸、战乱等因素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也与购买幼女的地点、幼女的年龄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一个女孩不值多少钱,十几元几十元就足以获得一个“劳动力”,而其收益要远远大于所投入的资金。
表3.1 1912—1937年被卖为婢的女子价格
一个女孩子,一般“年十岁左右”,“值洋十元至二十元,其十五六岁女子,只售洋四五十元不等”。[26]女孩的售价与年龄有点联系,小女孩的售价较低,一个10岁的小女孩[27]和一个6岁的小女孩[28],分别被卖了5元和8元。灾祸战乱时,女孩的售价更低,“河南东部,灾象又见,女孩每人只售一元”[29],“近来受兵匪之患,而逃难来平之各县难民,糜集本市。难民因衣食无着,自动贩卖小孩少女者颇多,有洋三四十元,即可任择少女”[30]。10岁的幼女来喜,被人“诓走”,卖给周姓,“身价是制钱十一串”,后来,周姓以20元的价格把她卖给了曾姓,曾姓又把她卖给水姓,价格也是20元。[31]
当然,女孩的价格取决于购买幼女的家庭的实力。金颜氏买婢女雅宝时,花了180元。[32]“某部科员”用130元,买了一个13岁的幼女菊儿。[33]小说《大宅门》中,白文氏购买香秀时,花了500元。
表3.1中的“金额”,大部分是女孩自己陈述的她们被卖出时的价格,也有的是女孩的父母陈述的价格,还有的是购买幼女的家庭所陈述的价格。在报纸资料中,价格在20元以下的有5人,占的比例是18.5%;档案资料中,20元以下的有39人,占的比例是25.8%。报纸资料中,价格在41元到60元之间的人数有7人,占总数的26.0%;在档案资料中,价格在同一区间的有29人,仅占总数的19.2%。与报纸资料相比,档案记载的价格明显偏低。一个女孩子在被卖给人当婢女时,很少有能被卖到100元以上的。表3.1中的数据显示,价格在60元以下的女孩子占了总人数的五分之三,这进一步说明,女孩子不值多少钱。
二、媒介角色的中间人
购买婢女家庭所托的佣人、熟人,以及卖女孩的家庭所找的熟人等,均为婢女买卖的中间人。这些中间人中,一部分虽不以此为业,但他们可以联系欲买婢女的家庭和欲卖女孩为婢女的家庭,为需要者搭桥牵线,促使双方见面相看,如果欲买婢女的家庭对幼女满意,双方即可商讨好价钱,签订契约,交付款项,成功交易。具有媒介角色的中间人在交易中担任重要角色,他们会从中抽取份钱作为“劳务费”。
朱姓厨役张国林等人帮助朱姓将不听教训的婢女荷花卖给钱姓,改名春喜,价洋70元,朱姓得60元,下余10元作为劳务费,由张国林等几人分用,张国林得2元。[34]马王氏等人给住户左姓介绍买婢女海棠,海棠身价67元,马王氏从中得4元,另外两个介绍人各得3元。[35]孟张氏帮助温作霖买得幼女赵槐子后,赵槐子父母酬谢孟张氏等介绍人劳务费每人2元。[36]在裴纪续等中间人的撮合下,金子的母亲把金子卖给了在火神庙居住的赵某家当婢女,共卖30元,金子之母得25元,余下5元由中间人作为劳务费分用,裴纪续分得1元。写立字据时,赵姓恐怕金子的母亲“日后返悔讹赖”,就在字据上写价50元。[37]王玉顺托陈顺等人把女孩卖给龙宅,价格60元,王玉顺只得30元,冯邓氏得劳务费7元,其余23元由窦振亭、陈顺、刘振声、孟福臣作为劳务费分用。[38]茹廷珍托罗荣秀、赵瑞庆二人介绍,将女儿茹三菊(即何珊琚)卖给众议院议员刘万里家为婢女,刘万里给了茹廷珍100元。为表示感谢,茹廷珍给刘万里家的“听差人”6元,给赵瑞庆、罗荣秀各2元劳务费。[39]
我们从上文中能够看到,在婢女买卖交易中,中间介绍人不止一个,有时候,他们会因劳务费分配不均而发生争执。有则新闻报道称,“抚院胡同德君,游闲界人物,经宫门口东廊下孙三奶奶同一位白发妇人(外号人称小狐仙)”介绍,将10岁的女儿卖与某姓,价格40元,而这两位介绍人因分“扣头”(劳务费)不均而吵骂不休。这则新闻的作者最后评论道:“咳,人家被穷逼的卖孩子,你们还忍心争长论短的,太狠心了。”[40]
当然,中间人为了多得劳务费,往往会隐瞒幼女的真实身价。谷龙元因为家庭贫苦,生活困难,经韩姓、赵姓、李姓说合,将9岁的女孩谷秀儿卖给钱炳炎,钱炳炎付给了韩姓等中间人60元,而中间人韩姓等人却告诉谷龙元卖出的价格是55元,由于先前已经言明,韩姓等三人要从谷秀儿的身价中分10元作为劳务费,如此一来,一无所知的谷龙元实际只得到45元。[41]
有的中间人对买卖双方都隐瞒实情或有意欺骗。龙周氏欲回四川原籍,恐人多“耗费川资”,便托仆妇孟王氏把婢女春桂卖了,并告之110元就可以卖。邻居海军部办事员陈泽之妻陈丁氏愿意买春桂,问孟王氏要多少钱,孟王氏说龙周氏要400元,陈丁氏出价150元,双方谈妥后,陈丁氏即向孟王氏索要字据,孟王氏因为不会写字,陈姓就写了一个底稿,写的是“一百二十元现洋,三十元钞票”,让孟王氏拿去签的字。很显然,孟王氏从中作了假。当陈丁氏将钱150元如数交给孟王氏后,孟王氏留下30元钞票和10元现洋,将余下的110元现洋交给了龙周氏,龙周氏又从110元中抽出10元作为劳务费,给了孟王氏。[42]《大宅门》中,白文氏购买婢女香秀,中间人王喜光在办理时,先给香秀爹妈出价10元,香秀爹不同意,王喜光又涨到30元,后来干脆涨到50元,王喜光转过来又告诉白文氏,香秀父母要价500元,就这样,白文氏出了500元,王喜光给香秀爹妈50元,自己除了从中得到450元之外,白文氏另外又赏给他两个份例红包。
有时候,中间人在隐瞒婢女实际身价的同时,也可能存在欺骗。例如,朝阳门内小雅宝胡同住户程俊坡,四十岁左右,以开照相馆为生,家道小康,妻赵氏每日卧床不起,“经年不愈”,程俊坡已雇有女仆祝氏一人操作家务,因难以顾全,欲纳一妾,托豆瓣胡同住户申彩生介绍。申彩生了解到,东直门内炮局二条住户文张氏家中有一个16岁女孩,名叫银子。申彩生向文张氏说,可以把银子典给程姓家当婢女,程家出财礼60元,典期3年,3年后文张氏仍可把银子接回。银子到程家之后,文张氏曾前往程家看银子数次,但程家均以“无暇”为由,不让相见。后来文张氏又前往程家见银子,等候半天才得与银子相见。据银子称,程某已收她为妾。文张氏“闻言大怒”,向程某交涉。程某说,他花洋100元,当时已向介绍人申某说明,就是买来做妾。[43]很显然,是作为中间人的申彩生从中作梗。
另外,还有一种中间人,专门骗人骗钱。北京南某县人李某,携妻带女来北京谋生,在顺治门外裘家街居住,由于无钱生活,托杨某说合,将女孩卖与西城拴马椿温姓家为婢女,价格50元。不料,杨某将人接去后,数日未回,李某急忙到杨某家寻找,“催讨卖女之款”,到杨某住处一打听,杨某已迁走好几天了。[44]
因为做中间人有利可图,在北京,就有了专门说媒拉纤的职业,从事此业的即称为媒人、媒媪。他们以营利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专门给人介绍婢、妾。新闻报道讲道,有个富商因家中没有“美婢”,便委托媒媪广为物色,但终年未找到一个满意的。于是富商对媒媪提高了酬金,并告之说“不吝”价格。媒媪本为求财,未过几天,就寻到“某贫家之女,貌美而性慧,本不甘下贱,只以现在家有急难,需款孔亟,才不得已而为之。又知尊府清门,即使在此为婢也不辱没。该贫女不但无条件,而且无价值之可言,只要能敷衍过此难关,此外无他求”。富商闻言,答应定会不吝金钱,尽全力救济。然而,媒媪对富商的言辞较为委婉,对鬻女家的言辞则较为强迫,“不谓某富商爱是女之急于到手,必谓将用强迫手段以强致之”,结果,买主出“十分之金钱,而女家能得其六”,换句话说,就是富商交钱买到婢女,所出钱的十分之四“已为彼辈赚去”。[45]新闻评论道:“若何生意,能有若许之利益,此不过就一端而言,若列举之,则吾书将不胜其繁多也。”[46]虽然新闻报道有夸张的成分,但是,中间人从婢女交易中得到劳务费确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中间人在得到劳务费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婢女买来以后,如果出现问题或不能令人满意,买婢家庭就会找中间人解决。例如,朱姓因为14岁的婢女春喜不听教训,托厨役张国林把春喜转卖给了钱姓。春喜在钱姓家打扫卫生时,见钱姓的皮袄在椅子上放着,兜内露出洋钱票,她就将洋钱票拿走了。钱姓发觉钱丢失后,认为婢女春喜颇为可疑,就派人将她交给介绍人张国林领回去,退还给朱姓,并索回买春喜时所出的价钱。[47]如果中间人不能给出满意的答复,买婢家庭就会控告中间人。例如,打磨厂鸿泰店内世和公票庄经理温作霖,经过中间人孟张氏等人介绍,买来13岁的幼女赵槐子为婢女。四五天后,赵槐子乘温作霖歇睡之际,私自开门出走,温姓在遍寻无着的情况下,就找中间人孟张氏要人。孟张氏答应帮忙寻找赵槐子。第二天,孟张氏告诉温姓,她到槐子父母家去寻找,发现槐子的父母已经迁走,她也不知道他们迁到了何处。温作霖认为,他买来幼女赵槐子才四五天,槐子就出走,槐子的父母又恰于此时迁走,显然是孟张氏等人了解此种情况,并且是有意合伙诈骗,于是,温姓就喊来警察,请警察将孟张氏等人带往警察区署讯究。[48]同样,经马王氏等人介绍,醋章胡同住户左姓买来婢女吴丫头,马王氏得到劳务费5元。吴丫头到左姓家两天,就出门未再回来,左姓便让马王氏寻找吴丫头。由于马王氏找不到吴丫头,左姓怀疑是中间人马王氏将吴丫头拐匿,就到警察区署将马王氏控告。马王氏称,“左宅买使女丫头时,我是中人,嗣因丫头私逃被左宅遣这青桂庭将我控告。恳再给我限五日,从速寻找私逃使女丫头交案,不敢延误”[49]。
无论如何,买卖人口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旦买卖双方中有一方出现反悔或发生纠纷时,他们就会对簿公堂,同时,中间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李姓妇曾托徐张氏介绍,将女儿李鑫鑫卖给某姓为婢女,价格45元。两月后,李姓妇又要求徐张氏把女儿李鑫鑫接回,不让她当婢女了。徐张氏说,如果她能将45元的身价交出,就可以设法接回李鑫鑫。李姓妇由于拿不出45元钱,就到警察厅将徐张氏控告,法庭以徐张氏犯了“买卖人口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50]依据法律,卖人、买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此例中卖人的李姓妇、买幼女李鑫鑫的某姓均未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庭仅仅对中间介绍人徐张氏判了刑。中间人固然是要惩罚,但是,如果不从源头上惩罚婢女买卖,婢女买卖就无法禁止。这也许是民国时期婢女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有些中间人为免于涉讼,就会巧做手段,甚至出现有“以人赔人”的情况。例如,62岁的王玉顺由于生活艰难,想把女儿平儿卖给人当婢女。由陈顺、冯邓氏、刘振声、孟福臣、窦振亭等人作中,王玉顺将平儿卖给了公府侍卫龙运乾家。平儿到龙姓家三天,就潜逃无踪。龙姓向一干中间人等提出控告,警方认为王玉顺有“勾串诈财嫌疑”,先将王玉顺收押,让冯邓氏等人限期寻找平儿。由于龙姓催得紧,冯邓氏等人一时又找不到平儿,冯邓氏就与窦振亭、刘振声、孟福臣、陈顺等人商议,作为赔偿,再给龙姓找一个婢女,并求龙姓免究。于是,冯邓氏就托人找到佟泰,佟泰因家贫,正打算给11岁的女孩佟艾子找一人家当婢女,冯邓氏向佟泰承诺,给艾子找到主人后,就给他20元钱。冯邓氏是计划将佟艾子赔偿给龙姓,将王玉顺保出,等找到平儿后,再将佟艾子抵换回来。于是冯邓氏就向龙姓央求给佟泰30元,龙姓恐怕别生枝节,遣仆人将幼女佟艾子送到警察厅。警察厅以冯邓氏“希图含混了案,情殊可恶,发交感化所严加管束两个月,以示警诫”,而王玉顺“恃老刁狡,显系指女诳骗钞财,情殊可恶”,也被“发交教养局严行管束两个月”。[51]
三、引诱与诱拐者
婢女买卖中,除了一些幼女是因家贫被父母、亲戚亲自出卖之外,女孩子也存在被引诱拐卖的危险。一些涉世未深、不谙世事的女孩子也往往是被引诱的对象。特别是幼女外出时,被引诱和被拐卖的风险较大。例如,朝阳门外下六条胡同住户陈旺,就从京东拐来幼女二名,一名叫银三妞,15岁,一名叫刘贞子,14岁,陈旺在将她们带往某处售卖时被警方抓获。[52]东直门外住户陈仁和有一个女儿,年龄12岁,被本地土匪大德子诱拐,欲行价卖。[53]杨秋霞8岁时,被“匪人”从家中“诱拐”到四川,卖给了陈姓为婢女。[54]
又如,西城住户张俊卿曾委托在北沟沿居住的赵王氏,打算买一个幼女。几天之后,赵王氏就领着一个女孩到张俊卿家。据赵王氏说,这个女孩名叫李淑贞,13岁,密云县人,是她父亲李德龙把她带来北京“变卖”的。张俊卿见女孩李淑贞眉头紧皱,就向李淑贞询问,才知道幼女李淑贞因为摔碎了碗,被父亲殴打,离家出走后,被赵王氏引诱来的。[55]宣武门内太平街住户陈姓妇,将邻居王姓家17岁的女孩招弟“诱拐逃走”。[56]王来喜9岁时,被一个不认识的“同乡人诱出”,卖给了孔姓家当婢女。[57]15岁的来喜是湖南常德人,也是9岁时被人拐出,卖与彭姓。[58]陈大妹子16岁时,被“不知姓名一妇人”从家里诱出,卖给了陈姓。[59]张小红7岁时,被人“诓来”北京,卖与高姓。[60]马银子与母亲在“郾城街头乞讨”时,与母亲失散,被人拐到郑州,卖给了一个王姓妇人,王姓妇人的女儿在汉口当妓女,她就把马银子送给了女儿当婢女使唤。[61]15岁的周荷花,父亲早亡,母亲改嫁,她跟随伯父在四川居住时,被人拐到湖北宜昌,几个月后,“拐子”把她卖给了周姓为婢女。[62]12岁的来喜是河南固始县人,10岁时,她由家出门挖野菜时,被人“诓走”。[63]
被诱拐的女孩,也有可能会成为“性”的牺牲品。例如,廖美玉12岁时,父母把她送给霍姓之子为童养媳。由于受“婆家虐待”,廖美玉从“婆家”出走,被一罗姓引诱到家中。廖美玉在罗姓家“匿居”时,罗姓把她“奸污”,之后,又把她卖给了陈庆陶为婢女。[64]
有时候,诱拐幼女的人是幼女身边的亲戚或熟人、邻居或乡亲。例如,长辛店的徐福顺,把他11岁的侄女徐鸭儿“诱拐来京,卖在猪毛胡同门牌三十二号当领家的手内”。[65]“东便门外住户刘三,因生计艰难,将侄女诱出,卖与人贩子。”[66]朱兰香12岁时,被堂兄诱出,卖给刘桑蔚家当婢女,“身价钱三百吊”。[67]“前门储子营门牌三十八号住户荆佐邦”有一女孩,名叫二凤,12岁。荆某外出时,其妻子荆孙氏带着女儿二凤,生活比较艰难,有石某与陈某二人告诉荆孙氏说,他们打算给二凤找一个当婢女的人家,“以省家用”,等二凤父亲回来时,他们还可以把二凤接回来。荆孙氏“困于经济”,只得同意。石、陈二人将二凤接走时,告诉荆孙氏说,是在“蒋家胡同张宅当婢女”,荆孙氏“前往张宅瞧看女儿,始知并无其事,二凤不知被卖往何处”。[68]王张氏与邻居姚氏见“附近金鱼池地方,有武清县乡妇龚陈氏”带着14岁的女孩大祥儿生活,“母女二人,孤苦无依”,姚氏便先将龚陈氏母女引诱到王张氏家内寄宿,并与王张氏夫妇商议,将大祥儿拐到奉天去。王张氏就向龚陈氏“伪称”他们要送大祥儿去天津当婢女,并称龚陈氏自己也可以跟着他们去天津,便于“送女取款”,他们已经“立妥字据”。茫然无知的龚陈氏母女随着王张氏夫妇到车站,王某购买“奉天通票”时,龚陈氏才感觉到王某“心怀不良,不愿前往”。[69]12岁的高小红被“同村不识之人”诱拐到北京,卖在高姓家当婢女。[70]孙小元则是被“本庄一李姓带到”上海,卖在盛宣怀家。孙小元在盛家一个多月,盛姓就把她送到北京税务处督办孙宝琦家,“伺候督办太太”。[71]陈新鹤8岁时,被“同乡”彭姓拐出,卖给何姓当婢女。[72]平绿云自幼在夏姓家当童养媳,有一次与婆婆在田地里挖菜时,因“挖折玉米秧一颗”,被婆婆“揪打”,她便“逃至彰义门大街素识人李姓家内”,李姓与另外三个人“勾串”,把她卖到了“香饵胡同景耀月宅”。[73]而陈平安是被“父亲之友彭姓拐至汉口”,卖给了何姓。[74]
有时,为了达到引诱和诱拐的目的,这些“亲戚或熟人”也会采取哄骗、吓唬的手段。例如,赵薩氏发现,邻居张姓家的童养媳徐五丫头经常到“粥厂打粥”,便“屡用言语诓哄”,说给她“另找好主,做好衣服穿,有好吃食”。而且,赵薩氏还把引诱徐五丫头的想法告知了熟人张孙氏。于是,赵薩氏、张孙氏二人商定,如果成功的话,就“要财礼洋三十元,二人平分”。然后,赵薩氏就趁徐五丫头外出之际,让徐五丫头跟着她走。当徐五丫头犹疑,不愿跟她走时,赵薩氏告诉她,如果不去,以后碰见一次就打她一次。徐五丫头由于害怕挨打,只好跟着赵薩氏走。赵薩氏将徐五丫头交给了张孙氏。张孙氏把徐五丫头“带往朝阳门”时,徐五丫头看见了巡警,才敢大声“喊嚷”。[75]
民国时期,北京的婢女群中,那些被诱拐的婢女,其诱拐的地点并不都是发生在北京。反过来讲,民国时期,全国各地都存在引诱和拐卖幼女的情况。对于幼女来讲,她们被拐卖之后,并不都是被卖为婢女。1936年,一项“北京地区被拐女子的最终结局”显示,有76%的人被卖为妓女,16%的人被卖为妻、妾,只有1%的人被卖为婢女,另有1%的人被卖为儿媳,6%的人被卖为养女。[76]也就是说,被拐卖的女子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被卖为了婢女。
与诱拐不同,有时候,幼女也可能会以“赎账”的形式被“抵押”出去。例如,顺治门外香炉营五条东头路南一个小茶馆的主人白姓,私卖大烟,他“以烟赌账”,“折来”一个11岁的幼女,名叫胖儿,“屡次出相要卖”。[77]有人指出,白姓是“专门从事这种买卖的,去年买个7岁的幼女,现在这个胖儿,据白姓说,是40元折来的”,有“内城某宅要买作使女,未出重价,白姓是少50元不卖”。[78]再如,春枝的父亲欠张姓十元钱无力归还,张姓就将春枝带走,卖给了冯姓,卖了70元。[79]张子玉5岁时,家中死了人,无力葬埋,张马氏出钱,帮助买了棺材埋葬,张子玉就随张马氏充当婢女。[80]
尽管警方对婢女买卖的打击不力,但贩卖人口总是要受到惩罚的。一般情况下,警方会把查实的拐卖人口的案件转呈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例如,王子全拐来幼女孟招弟后,托张赵氏出卖。张赵氏找到“前公孙园黄宅”,把孟招弟卖给了黄姓当婢女。王子全拐卖幼女案发生后,张赵氏被“判处徒刑四个月”,王子全被“判处徒刑三年”,另一关系人李姓妇“曾因买卖人口犯案,被判处徒刑五年”。[81]刘张氏“专以诱拐妇女”为业,1924年,她曾被北京市地方法院“判处二年徒刑,在保定监狱执行一年”后,逢赦令,被释放。然而,刘张氏“恶性不移,仍重操旧业,与人犯金姓妇勾结”,以13岁的女儿平儿为助手,“迭次诱拐妇女,运送漳州等处变卖”。1929年4月,刘张氏得知亲戚仉康氏的邻居杨德山的妻子被人诱拐,“潜逃无踪”,子女三人,长女杨爱子已13岁。刘张氏便“勾结仉康氏,施行诱拐之策”,将杨爱子拐走,“不料,行走途中,被杨爱子之父查悉,将一干人等追获,控送到地方法院,刘张氏因累犯诱拐之罪,加重处以八年有期徒刑,仉康氏处以四年有期徒刑”。[82]尹某从“平西海甸诱拐姚姓之女,伪云与人提亲,卖与安定门内方家胡同常姓为婢女,身价洋四百元”,姚姓发现后,将“尹某告发”,地方法院以“尹某诱拐贩卖人口之所为,对尹某处以三等有期徒刑五年零十月”。[83]
一个女子沦为婢女,除父母亲自卖出,或被人诱拐出卖之外,还有的婢女是由妾、妓转化而来。例如,腾林贞,20岁,父母双亡,依靠祖父生活。幼小时,祖父把她给予同村的吕姓家做童养媳,待她18岁时,双方未及成婚,男方就“患病身故”了,腾林贞又回到祖父家,“另行择配”。祖父因为家贫,把她卖给了安徽望江县人腾幼庭为妾。腾林贞跟腾幼庭到北京后,腾幼庭没有收她为妾,而是把她当婢女使唤。[84]刘宝卿是江西南昌县人,20岁。在她2岁时,父亲故去,母亲因为没有能力生活,就改嫁刘姓,刘宝卿也随母亲到了刘姓家。母亲病故时,继父因为没钱棺葬,就将刘宝卿卖给了李姓做妾,尽管刘宝卿“啼哭不去,但也无法”,就到李姓家当了婢女,“伺候七姨太太,每日给七姨太太梳头”。[85]王小瑞的父亲在河南原籍将她卖给了陈姓,陈姓“先说买的是充当姨太太”,王小瑞到陈姓家后,陈姓并未将她收为妾,而是让她当婢女。[86]郑香月3岁时,父母将她过继给靳姓为养女,15岁时,继兄把她卖给了薛姓做妾,19岁时,薛姓看她“不顺心”,就将她卖给了余姓做妾,郑香月到余姓家之后,余姓得知她“已不是姑娘身子”,不愿将她收房,就把她“当婢女使唤”。[87]周二宝17岁时,由祖母做主,“凭媒卖与赵梦云为妾”,因为赵的妻妾不同意,故赵某未纳她为妾,而是让她当婢女。[88]徐小红的父母将徐小红卖给陆兰芬后,徐小红先跟着陆兰芬在“小纱帽胡同宝山茶室混事”,一年后,“因患病”,陆兰芬就把她接回家中,当婢女使唤。[89]18岁的赵全喜,经历更为曲折。她先在“润喜小班”当妓女,妓院的领家把她卖给李绶卿做妾。赵全喜到李姓家后,李绶卿的妻子给赵全喜改名,叫美玉,在李姓家内充当婢女。[90]当然,这种由妾、妓女转来的婢女,并不是婢女来源的主体,仅仅是婢女来源的一个有限的补充形式。
四、出卖幼女的“责任者”
充当婢女的幼女,几乎都是被动的。换句话说,那些年幼的女孩子在被卖为婢女时,是别无选择的。在她们还无法照顾自己,无法选择自己未来生活的时候,她们没有能力抵抗给人当婢女、被人使唤的命运,她们能够做的,只有默默接受。那么,谁应该对一个幼女被卖为婢女负责任呢?也就是说,谁在背后推动着幼女为婢?表3.2是依据目前掌握到的相关资料所做的统计。当然,与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数量相比,这个统计数据是很小的。不过,它包括了那些在警察机关吐露心声,命运也由此发生改变的婢女,与一些当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却连只言片语都没有留下的婢女相对应。
表3.2 对“幼女为婢”负有责任的人
续表
表3.2中,“父亲”“母亲”“父母”“继父母”等,都是婢女在讲述是谁卖了她时所提到的人。一般情况下,在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卖她们的就是父母,约占比例的26.9%。父亲、母亲有一方不在,或家中主要是父亲做主或母亲做主时,卖她们的人就是父亲或者是母亲,占的比例分别为25.9%和19.9%。例如,婢女陈云卿记得,母亲故去后,在她11岁时,父亲将她送给马姓,马姓把她带到北京,卖给了王邵氏。[91]王翠娥也称,母亲去世后,由于家里贫穷,父亲将她卖给了沈姓。[92]从“父亲”和“母亲”单独所占的比例中可以看出,“父亲”又占有绝对优势。
由表3.2可以看出,在将幼女卖为婢女的事情中,父母所占的比例是72.7%,几乎占了总数的四分之三,这是一个很大的比重。虽然婢女在讲述她们当婢女的经过时,很少有人记得父母的姓、名,但是,一个幼女“沦为”婢女,父母显然要负有较大的责任。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一些很贫苦的人,没有办法抚养女儿,或者没有办法养活所有的儿女。即便如此,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父亲或母亲会心情轻松地接受骨肉分离的事实。逼迫他们卖掉女儿的是贫穷和饥饿,卖掉女儿,或许会给女儿找到一条生路。
在女孩的父母都不健在的情况下,把一个女孩卖为婢女的人,就是女孩的“亲属”。在这里,“亲属”主要包括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嫂、姐、姐夫、伯父母、叔婶、舅父母、姑姑或姑丈、堂兄等,约占比例的15.0%。例如,谬红菊父亲病死、母亲改嫁后,家里只剩下胞兄胞姐,胞姐就将她送到了谬承金家去当婢女。[93]王湖莲11岁时,是伯母把她卖给了王兆枢。[94]杨春燕7岁时,父亲病故,母亲改嫁,是外祖母把她卖给了李葆忠家当婢女。[95]
前文中曾讲过,婢女都是未婚的年轻女孩子。表3.2中,“公婆”,是指女孩子在给人当童养媳时,由“公婆做主”,将她出卖为婢,占比例的3.1%。例如,秋香14岁时,父母因为贫困,将她送到舅父家做童养媳,舅父家同样也是一贫如洗,舅父就把她卖给了萧姓为婢女,并告诉秋香父母说,“秋香有病死了”。[96]潘大丫头记得,她7岁时,父母把她送给一个老太太的儿子做童养媳,8岁时,她跟婆母到安徽合肥逃荒,因饥饿无食,婆母把她卖给了一个“走街婆”,之后,“走街婆”又把她卖给了在中华大学充当教员的徐世藻。徐世藻家另一个婢女王小丫头也称,在她7岁时,父母把她送给王姓做童养媳,是王姓把她卖了。[97]红莲子11岁时,在陕西家乡,父亲把她许给周姓为童养媳,后来,周姓就把她卖给了黄国勋。[98]旅长宋一勤家婢女熊来喜也称,她11岁时,在安徽家乡,“婆家宣姓”将她卖给了一个“不知姓名”的人,后来,这个“不知姓名”的人又把她卖给了宋一勤。[99]
表3.2中,“诱拐”一类占总比例的5.2%。其实,在婢女的言语中,“诱拐”是一个不太明确的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诱拐”的意思是用诱骗的方法把人弄走,就是“引诱”或“欺骗”,也可以理解为某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他人进行的欺骗。在应该为“幼女为婢”负责任的人中,“诱拐”并不占主要地位。这与1936年的一项“北京地区被拐女子的最终结局”的调查中,只有“1%的人被卖为婢女”的结果相一致。[100]这或许是因为,对人口贩子而言,诱拐年龄在14、15岁的女孩,可以使她们更为迅速地被卖入妓院,比引诱几岁的幼女收益更大。还有一项调查表明,在被诱拐的人中,13岁以下的女孩并不多,7岁以下的女孩更少。[101]除此之外,那些“不怀好意”、诱拐幼女的亲戚或熟人,毕竟还是少数。
表3.2中列出的负有责任的“孤儿院”一类只有一人,仅占总比例的0.3%。这是交通部科长钟复从上海孤儿院领出孤女兰香和一个孤儿侯贵,将他们带到北京,留在家中使唤。[102]除“孤儿院”之外,一些妇女救济机关也存在收容救济的女孩子被人领出为婢女的问题。例如,张小红9岁时,被父亲卖给吴姓家内当婢女。后来,吴姓家被“盗窃犯王群抢劫”,张小红也被抢到王群家内。王群被警察抓获时,警察发现了张小红,由于张小红与盗窃案无关,又没人认领她,“官方”准备派“官媒”将张小红“价卖”。“承审员”张某的同事高某,用20元将张小红买下,送给了张某为婢。[103]15岁的魏春香幼小时,被父亲卖给兰州魏姓。因受魏家“虐待”,她与魏家的另一个婢女“相偕投入”兰州济良所。51军641团团长于学道带家眷驻守兰州时,托济良所所长和警察局的督察长从兰州济良所中把魏春香领出当婢女,魏春香害怕再受“虐待”,不愿意出济良所,后经他们劝说,称“不能虐待,如果要虐待,那不成”,魏春香得此保证,就从济良所出来,跟着于学道到了北京。[104]何永亨家婢女桂兰幼时被人拐到香港,她向当地巡警求救,巡警将她送到香港保良局安置,何永亨从香港保良局将她领出,当婢女使唤。[105]这牵涉到慈善机构或救济机关的救济问题。这些例子也说明,对一个婢女而言,当她们有机会脱离“婢女身份”时,可能会由于一些当权者的人情原因,再次被贴上“婢女”的标签,“步入”婢女的行列。
当父母将女孩卖为婢女的时候,他们或许还能够知道女孩将来的命运,但是当父母直接将女孩卖与人口贩子的时候,他们或许永远失去了联系,也就不再关注女孩将来的命运了。但是,在社会能够给幼女提供相当的生活保障、社会制度彻底改变之前,婢女买卖只会增多不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