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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欧亚经济联盟的运行模式
在俄罗斯主导的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中,欧亚经济联盟与欧亚经济共同体的关系最为特殊。目前,国内外学界对欧亚经济共同体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关系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其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完全承继说。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欧亚经济共同体与欧亚经济联盟之间的关系如同欧共体与欧盟那样,属于完全承继关系,欧亚经济联盟是欧亚经济共同体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机制。[1]二是互为独立说。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欧亚经济联盟起源于2010年启动的俄、白、哈关税同盟,与欧亚经济共同体互为独立,不存在承继关系。[2]俄、白、哈三国领导人对两者关系的认识也是模棱两可,既支持“互为独立说”,[3]也间接认可“完全承继说”。[4]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所偏颇。从关税同盟法律基础及部分组织机制建设来看,欧亚经济联盟与欧亚经济共同体确实存在某种承继关系,但从国际法主体地位(尤其指关税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时期)、扩员机制来看,两者却又互为独立。本章以条约(Договор)、协议(Соглашение)、决议(Решение)等一手法律文件为基础,从一体化路径、组织机制、决策机制、扩员机制、法律机制等五个方面来比较分析欧亚经济联盟与欧亚经济共同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探讨欧亚经济联盟运行模式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