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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政治会议《民法·亲属编》“立法原则”第八点,对于家制应否规定,为一明确之解决曰,家制应设专章规定之,考其应设专章规定家制之理由,不外“我国家庭制度,为数千年来社会组织之基础,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在事实上似以保留此种组织为宜。在法律上自应承认家制之存在,并应设专章详定之”。(见《〈民法·亲属编〉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第八点说明)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之得失如何?郁宪章先生于其所著《论新亲属草案采取个人制之当否》及《家制余论》中言之详矣。不佞以为居今日而立法,如仍采所谓家属主义,固属弊溢于利,然窃以为尚须更进一步,探求我国家庭制度之真相,然后决定法律上应否承认家制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