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党的行政团体
第六十三条 体制、职能与权力
1.人民党的行政团体作为人民党在国家、自治区、省、岛屿和地方各机构开展政治活动的渠道,由选举名单上选出的候选人组成。
2.行政团体不得吸纳在选举时作为候选人加入其他政党阵营的当选者,上述组织或团体解散或并入人民党时除外。
3.人民党的行政团体的活动须符合人民党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当我党在制度上与其他政治力量联合组成某些特定机构时,党内团体成员也接受同样规定的约束。
4.有关不同行政团体的组织和结构的规则,依据每个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该规章制度在立法机构会议及岗位调动之前两个月之内提交至人民党执行委员会获得批准。
5.根据相应规章制度,人民党主席兼任代表大会、参议院及欧洲议会的议会团主席。议会代表团驻代表大会之发言人协助上述议会团开展活动,维系议会团与各类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6.行政团体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会议应党主席、团体领导机构之要求举行,或应三分之二成员要求举行。
7.人民议会联盟与自治议会团体相互协作,并为相应的代表大会、参议院及欧洲议会提供协助。
8.人民市级联盟对人民党选举出的市级和岛屿级干部进行协调。其构成与功能由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予以界定。
9.议会发言人委员会由自治议会团体及代表大会、参议院及欧洲议会中的发言人组成,负责人民议会联盟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构建人民议会网并将其作为日常沟通渠道。其功能由人民议会联盟规章制度予以界定。
10.地方管理委员会同各市市长及各议员团、理事会、市政厅主席共同制定和执行市、省和岛屿级选举方案的行动方针。该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能受人民市级联盟规章制度约束。在保证公共服务管理工作质量、透明度和创新性的基础上,委员会也应发挥切实作用,把我党市政工作的优良模式推广至自治区和国家的政务工作中去。
11.行政团体须定期将活动开展情况及职能履行情况汇报至团体所属的地方组织管理委员会或按要求向高级部门做汇报。还须按相应执行委员会规定每年至少向全体党员做一次汇报。
12.上述规定适用于各行政单位区域党内各级行政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