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党财政
第十三条 财政
1.政党财政应依据2007年7月4日第8号政党财政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2.依据前述法律,以及1982年5月12日第2号审计法庭组织法和1988年4月5日第7号审计法庭运作法,政党应遵守上述法律中有关支配公众献金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献金,并承担正式的法人责任。
3.在政党登记处完成注册的所有政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依2007年7月4日第8号政党财政法确立)内,将汇总的年度账以规范形式送交审计法庭。
附加条款
第一附加条款 1985年7月1日第6号法院组织法修正案
1985年7月1日第6号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加入新的第六小节,内容如下:
(6)宣告政党非法并司法解散政党的相关程序,应依据2002年6月27日第6号政党组织法进行。
第二附加条款 1985年6月19日第5号选举法修正案
1.1985年6月19日第5号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加入新的第四款,内容如下:
(4)事实上延续或继承已被宣告非法且被司法解散或中止活动的政党,其选民群体不得提出自己的候选人。为此,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新旧政党进行评估,以判定两个政党是否存在本质上的相似性:政党的组织结构及管理运作、政党的领袖和代表、政党机构的成员和管理人员、政党经费或物资的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政党是否支持暴力行径或恐怖主义)。
2.1985年6月19日第5号选举法第四十九条加入新的第五款,内容如下:
(5)依据本条之规定,由选民群体提出的候选人被宣布或被排除时(本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候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以下情况除外:
a.依据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上诉案件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应由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做出审理;
b.依据政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宣告政党非法的法律主体亦有权提起上诉。
第三附加条款 增补条文
1992年11月26日第30号公共管理制度和公共管理程序法同样亦适用本法第三章中有关政党的注册登记程序和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
第四附加条款 政党关联的基金会和实体组织
1.依2007年7月4日第8号政党财政组织法的相关要求,政党关联的基金会和实体组织应由该组织的代表和政党代表联合提议组建,并在政党登记处注册。无论上述组织是从属于政党或是独立于政党,均应在政党登记处为此特设的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内容应包含基金会和实体组织的名称以及组建目的。
2.政党关联的基金会和实体组织,如果没有在政党登记处完成注册,将无法获得用于此类组织的公共补助金。
3.政党关联的基金会和实体组织不仅应在政党登记处完成注册,还应根据其组织的类别或其所属的地域,在相应的组织登记机构进行注册。
专门过渡条款
1.自本法产生法律效力之时起,在内政部政党登记处完成注册的政党将享有本法赋予的法律地位和各项职权,同时也受到本法的约束。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党须在一年内修改其组织规章,使之合乎本法要求。
2.本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适用于本法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开展的政党活动,那些在本法生效前后快速组建的新政党,如果开展延续或继承非法政党的活动以规避本法的适用,将被视为法律欺诈。此类行为不会妨碍法律的适用,并且可依本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对延续或继承非法政党且意图欺诈的行为做出判定。
专门废除条款
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特别是1978年12月4日第54号政党法和1976年6月14日第21号法律的现行条款,均将被废除。
最终条款
第一最终条款 完善细则
为实施和完善本法,特此授权政府制定一切必要的细则,特别是与本法第一章的建党章程、补充文件及政党登记处等相关的规则。
第二最终条款 生效
本法将在《国家官方公报》出版,自发行之日起生效。
是故,
我号召所有西班牙人和西班牙政府,务必遵照并执行本法。
马德里,2002年6月27日
国王胡安·卡洛斯
代首相马里亚诺·拉霍伊·布雷
(刘晋彤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