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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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战时工银(战时劳动调整)

为战时经济法第三章所规定之战时工银。本来,工银政策与物价政策为德国经济政策之中心。当1933年德国宣布第一次四年计划时,即标榜“货币、物价与工银之安定”。关于工银方面,在1936年秋,希特勒发表第二次四年计划时,即宣布工银固定政策,即务须以工银水准钉住在1936年最低水准。当时劳动者工银,大都年所得在800马克以下。盖德国国社党政策,宁愿将工银水准低下,而将失业者减少,借以克服恐慌。

在1933年即国社党未握政权前,失业者达600万人,但国社党执政而宣布第一次四年计划依公共土木事业即吸收230万人,至1938年内重整军备之强化,失业者数量愈少,而且发生劳动不足之倾向。至1939年6月,遂颁布国民义务劳动制。又在国社党执政之初,曾倡妇女回到家庭之口号,但妇女劳动仍未减少,且有增加倾向,而政府在1937年10月亦拟废妇人劳动限制之法令。

在1939年9月战争勃发之初,自由劳动者均在短期间被工厂吸取。而9月4日之战时经济法,主要课题为工银对于物价之影响。依据该法之施行规则,除特别之例外,禁止劳动工银及薪给之提高,而过高之工银及薪给之减低,则由国家监察官或特别监察官之同意而行。

又星期日工作及夜工之津贴并不支付,但资方必须将星期日工作及夜工所得之利得缴纳于国家义务署。又对于休息规定暂时并不适用,故对于劳动者并无休息。凡违反上述诸规定者,课以相当的处罚,在重要时得处以苦役与徒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