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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法之端倪
威廉·赫德曼[1] 著 宫鸱 译
现世各国之所谓“经济法”——规定经济生活之全部法规——尚在萌芽时期,故迄未形成足以垂诸数十年之“经济法法典”(Codex Öconomicus)。然其发展日行显著,欧陆诸国不约而同。其对此致力之程度及其形态,虽不免相异,如德意志等国,已有相当进步之经济法规,而其他诸国,则方逐渐咨试:根据新经济理想以指定法规,唯有认为一种救急办法,将来仍在放弃之列。
但此种趦趄不前,甚至悲观之态度,仍不足阻碍欧陆诸国向经济法之标的而迈进之趋势。是足证其非为“极权”(Autoritären)国家一时的武断措施,而实为20世纪无可避免之时代产物。
在经济法迄今为止之发展中,我们得觉察下列四种根本方向:
(一)显然的国家统制;
(二)依计划而组织之经济团体,在所赋自治权力下,加强团结;
(三)计划统制之扩张及于一切经济生活与活动;
(四)经济的契约法之根本变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