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理论:史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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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元伦理学是什么

元伦理学是什么?扼要地说,就是指以伦理学自身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它反思、追问的是伦理学自身,探究的是“伦理学之后”的深刻内容。而这些自我反思、追问、探究的内容,由于涉及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在更高的层次上,反思与追问对象理论的根本性前提与可能性基础,分析和探究对象理论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审查和检验对象理论的合理性、有效性等问题,因而常常超出对象理论的视野,是对象理论自身难以承担的。也就是说,元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常常是作为反思对象的传统伦理学承担不了的,或者说是传统伦理学所忽视或遗漏了的,并不在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视域之内。

元伦理学研究的领域非常广泛,问题也很多,而且,如果将“元”思考方式贯彻下去的话,它也不应该是封闭、固定的,而应该是开放、动态的,是随着人的社会生活实践的发展,以及伦理学研究的深化而不断发展的。撮其要者,这类研究包括如下问题:道德从何而来;道德是如何起源的,人是否需要伦理道德;人为什么需要伦理道德;伦理道德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何谓伦理学;伦理学包括哪些领域;伦理学意欲何为;伦理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学科;伦理学与一般人学是什么关系;伦理学与哲学是什么关系;伦理学与自然科学是什么关系;伦理学与社会科学是什么关系;伦理学与人文科学是什么关系;“真”“善”“美”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把握伦理问题的实质或准确含义;如何分析伦理语言的意义与功能;哪些方法对于伦理学研究、论证是适用的;道德规范确立的程序和原则是什么;事实判断与伦理判断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关联;从事实判断是否可以导出伦理判断;伦理判断的有效性如何及如何检验;一种伦理学说如何能够成立(即伦理学是否可能、何以可能);各种伦理学说可否进行比较或如何比较;伦理学研究进步的标准是什么;伦理学的发展、变迁有无规律;如果有,那么又有一些什么规律……

实际上,伦理学的这类“元”探究本身也构成广义伦理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即元伦理学与作为其研究对象的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和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一起,组成了伦理学的庞大家族。而且,它们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盘根错节、水乳交融,并不存在绝对的截然分明的界限。例如,如果一种对象理论具有自我批判的理论自觉的话,常常也会对自己的前提进行追问,对自身存在的理由加以反思,对自身的基本特征展开探讨,对自身的主要结论加以检验,对自己的社会功能展开调研,对相关的质疑和批评在社会生活中给予辩护式的说明和论证……而这实际上已经是元伦理学层面的思考了。也正因为此,莱尔森·格德曼就认为,哲学的对象理论和元理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区分,应该重新认识和界定哲学的任务。

在伦理学发展史上,相较历史悠久的实践伦理学,元伦理学还是一个新近出现的“新兴学科”,人们对之还不是太了解和熟悉。自20世纪初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兴起以来,它也并不是一个固定、僵化、封闭的范畴。即使是在广大元伦理学家的心目中,它的研究视域、主题范围、基本内容、研究方法、评价标准也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迄今为止仍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而且,今后将如何进行学科定位,如何谋求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更需要学者们认真反思、上下求索。

不过,撇开元伦理学理论上所应具有的全部含义,撇开元伦理学理论所应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者说,撇开元伦理学应有的学科归属和定位,而仅仅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产生以来元伦理学家们的实际工作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元伦理学与传统的实践伦理学之间存在明显的、深刻的学术差异。例如,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家们大都对传统的实践伦理学家们的工作不以为然,认为他们的理论是建立在未加分析和澄清的概念、判断基础之上的,即无异于建立在沙滩之上,或是在“与风车搏斗”(典型的如摩尔所谓“没有搞清楚问题就试图作答”);元伦理学家们并不关心人们把什么称为“善的”或“恶的”,把什么视为“应该”或“不应该”的,把什么理解为“正当”或“不正当”的,却着力于研究道德表达中“善”“应该”“正当”等的意义是什么,能否对之下定义,以及怎样对之下定义;元伦理学家们不关心人们在具体道德情境中做出什么样的道德选择和决断,在道德危急关头有什么样的道德表现,相反倒要冷静地考察伦理判断的性质,详尽地分析伦理判断的意义和功能;元伦理学家们也不关心人们树立什么样的为之而献身的道德理想,选择或委身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而孜孜不倦地寻求一个伦理判断据以成立的根据和理由,或者说讨论什么样的根据和理由才是可取的;元伦理学家们甚至对各种各样的道德理论体系不感兴趣,关心的倒是这些具体的道德理论体系是如何进行论证的,其论证方法是否成立,前提中有无未加论证的假设,论证过程中有无逻辑上的错误和理论上的疏漏;等等。

概而言之,如果说,传统的实践伦理学更偏重“实质”的话,那么,元伦理学在相当程度上是“形式化”的,是“中立”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实践的,因此,它往往存在于那些专业性极强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中,或者说存在于那些“高处不胜寒”的学术“象牙塔”中。它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探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主题和范围;(2)分析道德术语、概念的意义和用法,分析伦理判断、命题的基本性质和功能;(3)寻求伦理判断(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正当理由和根据;(4)探讨道德思维和道德逻辑的模式、方法与规则;(5)对伦理学的研究结论进行比较、检验;(6)探索伦理学的各种可能的研究方法,并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或许还可以包括元伦理学研究成果在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领域中的广泛“应用”。

当然,不同的元伦理学家基于自己独特的学术视角、知识背景、理论观点和方法,常常会各有侧重,看法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可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尖锐的对立。或者,基于其他的哲学理论,运用其他的哲学方法,如价值哲学的理论和方法[1],也可以展开关于元伦理学问题的研究,得出或相同或相似或不同或对立的结论。而且,元伦理学并不是僵死的、固定的,其学术旨趣、研究重点和基本看法也可能与时俱进地发生变化。[2]不过,从西方元伦理学产生以来最为典型的具体探索来看,他们最主要的学术旨趣和研究重点不约而同地集中在技术性的语言“分析”和“澄清”上。相对所要研究的道德问题、所要做出的道德选择、所要实施的道德行为,语言“分析”和“澄清”应该说是一项基础性、预备性研究。它的目标是弄清伦理学中所使用的语词、概念、范畴的精确逻辑含义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伦理判断、命题的性质和功能,弄清伦理判断、命题的逻辑含义及其逻辑关系,并通过这种研究,确定哪些语词、概念、范畴是基本的,哪些是派生的,哪些命题是逻辑上在先的初始命题,哪些命题是经过推理得到的导出命题。早期的元伦理学家关注的是理想语言,后来的元伦理学家则倾向于日常语言分析。但无论如何,这种“分析”和“澄清”的任务明显都是既繁杂又艰巨的。特别是,因为日常语言本身是模糊而有歧义的,是动态而又多变的,为了考订一个概念或命题的精确语义,厘清它们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常常不得不花费很多功夫去搜索历史,“请教”现实,诉诸语境,广求证据,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仔细品味,用心揣摩。然而,这些步骤在哲学、伦理学研究中,又是全部工作程序中至关重要、不应该省略的。如果把所望建立的哲学、伦理学理论系统比作一幢大厦的话,那么这一工作的结果就是巍峨大厦赖以屹立的基础。因为哲学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游戏”,而关于哲学概念的每一种研究方法,从根本上说都依赖于我们关于这些概念的非形式的直观思想,既然没有一种研究方法能够产生比它引以为据的事实材料更为可靠的结论,既然在理论研究中所研究的事实材料只能是非形式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十分重视这种预先的分析和澄清工作。也正因为元伦理学的学术旨趣和重心在于道德语言的“分析”与“澄清”,因而也有人称之为“分析伦理学”(analytic ethic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