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理论建构
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贺雪峰[1]
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状况的区域差异及造成区域差异的原因,是当前国内学术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共同的难题。构成当前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原因,不仅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自上而下行政推动力量的差异有关,而且与不同农村地区社会文化状况的差异有关。本文试图从农民公私观念的区域差异及以公私观念为基础的行动逻辑的区域差异角度,来讨论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内生基础。
一 引论
对于当前全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解释,侧重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方政府实施中央政策措施力度不平衡两个方面。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工业化程度较高,土地升值较快,传统农业已经不再重要,乡村治理的面貌既不同于传统农村,也不同于中西部农村。王汉生等人在1990年即依据农村工业化水平和集体化程度,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四种类型,[2]王晓毅在1993年提出,决定农村发展模式的实质因素是权力分化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3]此外,李国庆在《内发的村庄》一书导论中,从类型学的角度,对作为乡村治理基础的村落类型的划分做了很好的综述。[4]
地方政府实施政策的差异是构成乡村治理不平衡的一个原因。在解释地方经济发展,学界习惯用地方政府推动型现代化来描述。[5]20世纪90年代,地方政府为推动农村发展所进行的“逼民致富”[6]屡见不鲜,山东是“逼民致富”的发源地,其政府推动的实践大多成功。河南也在同期大规模地发动“逼民致富”战略,结果却留下严重的乡村债务。[7]荣敬本等人将“逼民致富”等政府推动行为描述为“压力型体制”,认为自上而下的政绩考评体制,使地方政府不能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远发展战略,而会竭泽而渔,造成严重后果。[8]
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及地方政府政策推动的非均衡性,是造成当前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重要原因。经济发展往往与区位有关,也与国家开放沿海地区的发展战略有关。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动方式及力度,则可能与农村社会本身的状况有关。
农村社会本身的状况,就是构成不同区域农村内在差异的因素,例如宗族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力量。在当前的中国南方农村,如江西、福建等地的部分农村,宗族仍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9]强有力的宗族力量,使农民可以借中央政策来抵制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宗族力量较为强大的农村,“逼民致富”的事情大多不会发生。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构成了现在农村社会本身的特质,并因此形成农村社会内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又如何构成了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内生基础?
笔者曾在以前的研究中讨论农民内生组织状况与农民负担、村级债务、乡(镇)债务的关系。仅依笔者调查的经验,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民内生组织既有较大规模的宗族,又有较小规模的户族和小亲族群体。当农民不能在核心家庭以上的任何层面有效地组织起来,农民就会陷入对外无法抗御强取、对内无法形成合作的困境。[10]农民内生组织化程度可以用“村庄社会关联度”来表述。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经济合作,而较低的村庄社会关联度,使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丧失,村庄内部合作难以达成,外部强取无法抗御。[11]
正如笔者在以前的研究中提出来的,“如何通过广泛的实地调查,对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关联进行分解和测量,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村庄社会关联与村庄社会秩序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将是一项工程浩大、令人心动的工作。”[12]本文笔者试图从农民公私观念及其行动逻辑的角度,来分解村庄社会关联,并由此讨论在农民公私观念区域差异及其行动逻辑区域差异基础上的村庄社会秩序的差异。
二 农民行动的一般逻辑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道:“在乡村工作者看来,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没有一家愿意去管‘闲事’,谁看不惯,谁就得白服侍人,半声谢意都得不到。”“从这些事上来说,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13]
费孝通的文字深刻揭示出中国农民行动的一般逻辑,即农民的行动一般以家为界线,凡是自家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农民会做得很好,而公家的事情,则是与己无关了。中国是一个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家构成了最基本的私的单位,在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恰与家庭以外倒过来,重义务而轻权利。这一点与西方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西方对基督教的信仰,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父子也是平等的,在这种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中,既重视权利,也重视义务,权利义务对等。
在中国社会中,在自家范围内,义务重于权利,而在公家范围中,只愿意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尽义务。林语堂说:“中国的任何一个家庭都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单位,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种很高的程度。一种道德义务和家庭责任荣誉感促使他们要互相提携。”[14]林语堂又说:“中华民族是一个由个人主义者所组成的民族,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家庭而不关心社会,而这种家庭意识又不过是较大范围内的自私自利。”[15]
公与私,自家与公家,在中国社会中有着游移的边界。费孝通说:“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的界线怎样划清的问题”,即是说中国因为家这个基本的私的单位可以伸缩,而使中国人的行动会视情境而定,这种以可以伸缩的群已界线来构成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结构”。
公与私,在中国社会中,不是指集体与个人的关系,而是指公家与自家的关系。自家是指以己为中心构成的一个家庭,这个家庭因为世系延续可以变得很大,成为家族。在中国社会中,自家不是指个人,而是指由个人组成的家庭,这是理解费孝通“差序格局”的关键词,也是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根本差异。
在中国社会中为什么私是指家庭,而不是个人,显然与中国没有西方基督教的传统有关。西方社会中,“每个‘人子’,耶稣所象征的‘团体构成分子’,在私有的父亲外必须有一个更重要的与人相共的是‘天父’,就是团体”[16]。中国儒家则强调孝、悌、忠、信等,强调爱有差等。梁漱溟说:“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兄之于弟,弟之于兄……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悌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17]也就是说,构成群已、人我界线的边界,并非普适的自然边界,而是与认同有关的文化边界。在基督教文化中,群已、人我边界就是个人与团体,个人是基本的权利与行动单位,在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之间,不再有一个强有力的缘于文化的行动单位,这个个人与团体关系的典型表现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忠于国家,国家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群已、人我边界,往往要以家庭为基础向外推,家庭是基本的权利与行动单位,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与西方社会的个人一样,构成了一个基本的“私”的单位。金耀基说:“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家过分发达,以至于一方面没有能产生如西方的‘个人主义’,压制了个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没有能够开出会社的组织形态。”[18]
划定群已、人我边界,与文化观念有关,而正是文化观念,构成了人们行动的下意识基础,构成了人们身体无意识的一部分。当人们认同一个“私”的单位(自家)时,他不会问为什么,他会下意识地将个人与自家联系起来,绑在一起思考,他认同“自家”,自家就是自己,虽然中国的自家可能会扩大到一个家族。这种对自家的认同,不需要也不会进行理性算计,而是依据自己的文化本能来尽义务。而对于自家以外的事情,则一定要精于理性算计,要从中谋取所有可以谋取的权利。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族是比较发达的,不仅个人被淹没了,而且核心家庭也没有存在的余地。造成此一后果的原因,不仅仅是儒家文化,而且更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有关。中国乃至亚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可称为“季风亚洲”,“季风亚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雨热同期,灌溉农业发达,以精耕细作为基础的劳动集约型耕种,使土地产出率相对世界任何地方都高。“大约从公元前第一个千年或更早时期以来,季风亚洲囊括了全世界最大最有效的农业区,其结果之一就是在整个这一时期内,人口密度一直维持在高水平。”[19]相对于欧洲来讲,中国精耕细作农业所维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形成村庄,“小块田地一般就在平均20~50户的村庄周围,除幼儿老者以外,全体村民每天早出晚归,到离村不远的田地上干活。人们几乎永远不会走出他人视听范围之外,因而很早就学会了适应环境,服从长辈和上级,为共同的利益一起劳动,习惯了实际上是在别人眼皮子底下与他人亲密生活在一起,当然他们也知道遵守明确的公认行为规则的重要性”[20]。“多亏亚洲的家庭体制、亲属关系网和基本相同的社会公共机构,乡村社会在相当程度上能够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从而构成了维护皇权的重要基础。”[21]
费孝通也说:“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下列几点:一是每家所耕的面积小,所谓小农经营,所以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得过分远。二是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是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四是在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家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个地方一代一代地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22]
在中国传统社会,村庄作为一个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从内在的方面来讲,传统国家事实上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家庭这个强有力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也不能提供超出家庭层面却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尤其不能解决诸如农田灌溉和社会安全方面的问题,因此,农民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有了内在需要,国家又不能真正管理整个社会,社会便创造出地方性规范来解决共同事务。
也就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精耕细作农业产生的高密度人口及由此而形成的村庄,本身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聚居而防盗、防土匪等),而村庄也会产生公共事务的要求。在传统国家能力很弱,国家无力直接介入乡村事务,无力解决乡村公共事务,而家庭单位又太小,不能解决家庭范围之外的公共事务需要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的村庄,作为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地位,就凸显出来。
村庄正是解决国家不能解决,家庭又解决不了的中间层面事务的重要单位,但村庄作为一个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并非自然而然形成的,它是两方面规范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是硬规范,诸如族规家法,乡规民约;另一方面是软规范,诸如儒家伦理,村庄舆论。无论硬规范还是软规范,都是以个人义务为本位的规范,习惯法、地方性知识等这种强有力的软硬规范发挥作用的结果,就是血缘性和地缘性的村庄本身成为传统中国农民认同和行动的一个基本单位,成为农民身体无意识的一部分,成为强有力的地方共识与地方文化。
在农业社会中,不仅需要有邻里在生产、生活和娱乐上的“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及由此而发展出聚族而居的家族社会来,而且家庭内的家务合作也十分重要,所谓“男耕女织”,椿米织布,都是需要有很多人合作才容易完成的家务,因此,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具有功能上的合理性并受到文化上的鼓励。[23]在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中,兄弟不分家,妯娌婆媳相处,会产生出诸多纠纷,但即使如此,这个大家庭仍然是“自家”,是家庭中每个人认同的基本的“私”,是没有疑义的。
在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中,因为地方性制度没有受到强有力的现代性因素侵蚀,及超越核心家庭的大家族的普遍存在,而可以大致解决在国家权力不能达到的基层社会的合作秩序问题。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需要有“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合作,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大家庭及家族,也基本上满足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这些要求。
当前,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在于,构成农民行动基础的自家:这个基本的私的行动单位,已经下降到了核心家庭这样一个很小的范围,而以前在最基本的私以外的家族单位,因为国家权力的进入,而使族规家法不再具有力量,家族作为差序格局中一个自家的单位,越来越被虚置在中国社会传统差序格局的核心层(家庭)以外的层次,逐步变得不再有意义,不再为格局内的行动者所认同。因此,“我们是一个村的人,又怎么样呢?”“我们同一个姓,又怎么样呢?”直至“我们是兄弟,又怎么样呢?”的极端情况下,中国农村社会中农民成为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的行动者,其上其外的差序各方,都被虚置,核心家庭之间,恰如互不相关的原子,此即所谓原子化的村庄。
三 双层基本认同与农民行动的逻辑
(一)超出家庭的功能性组织及其认同
如前已述,中国农村是以家庭为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家庭构成中国农民基本的“私”。但因为家庭的范围太小,难以解决村庄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娱乐的合作问题,需要有建立在家庭以上的更大的合作单位。在传统社会中,现代性的组织、制度、法律不存在,而宗族或者其他村庄组织,正好可以解决村庄范围内的合作,从而有了延续和强化的功能性理由。正是因为农民需要有较大范围的合作以解决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进而创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
维护功能性组织运转的基础是克服内部的分离力量,或者说这个组织必须有办法对付内部想搭便车的人。办法有二,一是对搭便车的人进行惩罚,让搭便车的人付出代价,此为传统社会的硬规范。二是将组织力量内化到村民心中,让村民对功能性组织产生文化上的认同,使村民认为这个组织是“我们”的组织,“我们”要从组织的利益来考量自己的行为合适与否,此为传统社会中的软规范。
中国精耕细作农业和在此基础上的村庄生活,使中国农村建立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与中国强调集体福利、重视传统、尊敬长者的文化,建立了选择性亲和关系,对村庄或宗族等超出家庭的组织的认同,内化为村民文化认同的一部分,在家庭以上的宗族或村庄的“我们感”,正如家庭一样强有力地存在。“我们”内部当然也有远近亲疏,也有相互矛盾和冲突,但“我们”是不用质疑的存在。
(二)双重认同与行动单位
在传统中国社会,因为国家权力无法达到乡村社会,为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而在乡村社会中建构了一个双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中第一重是家庭,第二重是超出家庭的家族或者村庄认同。家庭是中国人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中国人以家庭为本位,而非以个人为本位,这也是中国学界的共识。家庭虽然可以解决大部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事务,却难以有效地解决超出家庭的一些公共事务。超出家庭的宗族或村庄认同,可以降低农民合作的成本,有效解决村庄公共事务。费孝通说:“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不论政治、经济、宗族等功能都可以利用家族来担负;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为了要经营这许多事业,家的结构不能限于亲子的小组合,必须加以扩大……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24]日本学者清水盛光和平野义太郎也认为中国存在“乡土共同体”,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村落以农村共同体为基础,以家族邻保的连带互助形式实施的水稻农业要求以乡土为生活基础,以生命的协同、整体的亲和作为乡土生活的原理;主张村落在农村生活中的农耕、治安防卫、祭祀信仰、娱乐、婚葬以及农民意识道德中的共同规范等方面具有共同体意义的相互依存关系。[25]
超出家庭的这个行动单位,因其功能必要性,而依靠作为硬规范的族规家法、乡规民约,和软规范的伦理舆论,而逐步产生了内部认同,变成“我们”的村庄或宗族,变成了与家庭相似的一个“私”的单位。有了认同的这个超出家庭的行动单位,就可以极大地降低内部运作和组织的成本,有效地满足村庄超出家庭层面的公共事务需要。
在传统乡村社会,农民的流动性很小,超出家庭的公共事务,大都与地缘有关,村庄因此成为一个重要的基本认同单位。
超出家庭的公共事务,除“疾病相扶,守望相助”以外,北方农村的公用水井建设和南方农村的灌溉体系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村庄范围的公共事务。这些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的功能性需要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选择性建立亲和关系,最终形成了农民对村庄或家族的基本认同。
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26]
王铭铭考察福建溪村发现,溪村“‘公’和‘私’的范畴有很大的相对性。全家族作为独立的整体与异族或村外人对照,被称为‘自家’,即‘私’或‘自己’的一个部分;对于聚落房支和个别家户而言,则转化为‘公’的单位。聚落房支于家庭而言,称为‘私房’,是‘私’的单位;而对于亚房和家户却被称为‘公’的单位,亚房对于家族、异族、聚落房支而言,都成为‘私’一级的单位;但对于家户和个人,成为‘公家’,也与它们一同称为‘家人’。家和个人的分别极小,家即‘自己’,‘自己’即‘家’”[27]。
王铭铭的发现,无疑是对费孝通差序格局极其形象生动的说明。不过,费孝通与王铭铭似乎都过于注重差序格局中“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的方面,将差序格局看作均质的实体,而忽视了差序格局中各方事实上的非均质分布。正如王铭铭所发现的,“家与个人的分别极小”,家构造成了一个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在家以上的差序各方,王铭铭列举了为“亚级房支、聚落房支、家族—村落、村外”四个层级。事实上,建立在家以上的差序四级,并非均质分布,而是有一级的认同构成是超过家庭的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且因为这一级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存在,而压抑了其他各级的认同水平和行动能力。在一个村庄竞争激烈的乡村社会,“家族—村落”一级的认同就会凸显,而其下各级认同受到抑制。而在聚落房支的认同与行动能力很强时,对“家族—村落”的认同则可能被房支竞争所切割与破坏。换句话说,虽然以已为中心,向外推的差序各方“愈推愈薄”。但实际上,因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力量。
在传统中国社会,聚族而居产生的宗族,可能成为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因为宗族组织与村庄这个地域组织联结起来,并因此成为解决村庄内部合作和对外抗御的基本单位。强有力的宗族认同,使宗族下面的房支认同受到抑制,而隐伏下来。
正是家庭以上主导的基本认同单位,构成了乡村社会为解决共同面对的超出家庭的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并因此成为决定一个地方村治特征的主导力量。如果我们考察差序格局中除家庭以外的主导的基本认同层级的差异,我们就会很容易地发现不同农村村治差异中的隐秘。
虽然农民需要为解决不同层次的公共事务,而建立有不同层级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但在家庭这个基本认同单位以上,在村庄范围以外,一般只有一个主导的基本认同层级,正是这个主导的基本认同层次,决定了村治的基本面貌。
(三)传统组织的两面性
20世纪以来的革命运动和市场经济,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性因素强有力地渗透进村庄,传统的维系家族以及大家庭存在的地方性规范(族规家法、传统伦理等),被强有力的现代性因素(权力与观念)所消解。
为解决超出家庭层面公共事务而建立超出家庭的具有基本认同和行动能力的功能性组织,不仅失去了以地方性规范为基础的惩罚搭便车者的手段,而且个人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文化认同也会出现冲突,由此出现了传统功能性组织的快速瓦解。以宗族为例,当前全国大部分农村,宗族认同已不再产生使村民强有力行动的力量,宗族组织断裂为诸多的碎片。
同时,现代科技尤其是织布机和打米机等机器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使农民从繁重的需要多人合作的家务中解放出来,大家庭逐步解体,[28]以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特征的核心家庭模式,亦在农村社会普遍出现,农民“自家”的观念及行动的逻辑,因此就有了变动。
虽然20世纪以来的现代性因素的渗透,破坏了传统的功能性组织延续的文化及制度基础,但现代性因素并不能立即填补传统组织在村庄公共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传统的功能性组织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但中国农村地域广大,经济社会发展非均衡,传统组织在经受现代性因素冲击后,留下的也是破碎程度不同、大小不一的碎片。不仅如此,在国家事实上不能真正为农民提供大部分超出家庭层面公共事务的需要时,现代性因素本身也可能在中国农村生长出新型的超出家庭的认同和行动单位来,典型如村民组作为一个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的情况,如村委会。[29]现代性因素所促成的认同,与一些物质性的制度安排有关,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
(四)现在的状况
温铁军认为,中国农村未来很长时期都将存在严重的人地矛盾,以村社经济为特点的小农经济将在中国长期存在,中国农村现在需要做的是在小农经济上进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未来很长的时期,不可能指望通过国家或市场经济来解决农村的公共品供给,而传统留下来的各种功能性组织的碎片,将与中国小农村社经济之间产生选择性亲和关系。[30]
也就是说,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民基本认同和行动的单位,除家庭(核心家庭)以外,可能还存在一个超出家庭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一个超出家庭的“我们”的层次。在中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民在村庄内存在着双层基本认同,一层基本认同是家庭,另一层基本认同是超出家庭范围的单位,这种双层认同构造出中国农民双层的行动逻辑。
问题不仅在于可能存在双层的认同,而且在于不同类型农村,在农民的双层认同中超出家庭一层的单位互不相同,在一些类型农村是宗族,比如江西、福建的部分农村;在另外类型的农村则是小亲族,比如黄淮海地区;还有一些地区,农民在村庄内不再有超出家庭范围的强有力的认同单位,比如湖北荆门农村。
农民的认同决定他们行动的逻辑,而从农民行动的逻辑,又可以推断出他们认同的特征。农民行动逻辑可以依据村治面貌来进行研判,农民的认同状况也因此有迹可遁。
要理解中国农村农民行动的逻辑,就必须建立一个双层认同的动力机制模型,这个双层认同动力机制模型的基本层是核心家庭,另一层是超越家庭的认同单位,诸如小亲族、宗族或地缘群体。当前,认识中国农村非均衡的关键,是了解构成超越核心家庭以上认同单位的差异。要理解中国农村尤其是乡村治理状况的差异,就要通过深入调查,弄清楚超越核心家庭的认同单位的分布。
农民行动逻辑与其所处文化区域有关,而文化区域又往往与生态区域有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近的生态区和相近的文化区,将会产生相近的农民认同单位及其行动逻辑。当我们试图以个案调查来获得对农民行动逻辑的理解时,是将个案村庄置于文化区及生态区以下的。在这个问题上不是要考虑同一文化及生态区下村庄中农民行动逻辑的特殊性,而是要考察其普遍性。
这样,就可能通过将全国农村划分为不同的生态区及文化区,来讨论农民行动逻辑的差异,并以此来理解中国农村的乡村治理状况。
四 农民认同与行动的单位
超出核心家庭并构成对村治影响的农民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在不同地区的农村有着很大的差异,正是这个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自下而上塑造村治区域差异的基本力量之一。从笔者已经做过调查的地区情况来看,构成塑造村治面貌的超出家庭的农民认同和行动单位有以下一些:联合家庭、小亲族、户族、宗族、村庄共同体等等。在有一些地区的农村,兄弟分家之后形成的若干核心家庭也不能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共同行动单位,这就构成了原子化村庄。
在村庄范围内,核心家庭最多只有一个主导的认同单位,这个主导的认同单位会抑制其他层面的认同,并因此成为决定这个地区农村社会中农民行动逻辑展开的主要基础。举例来说,若宗族组织强有力,则虽然以兄弟、堂兄弟关系为基础的小亲族关系较宗族关系更为密切,但小亲族本身并不构成农民行动逻辑的主要基础,因为宗族的强有力,会抑制小亲族在村庄事务中发挥作用;再如,当小亲族组织强有力时,兄弟家庭往往要联合到堂兄弟乃至五服内的血缘关系,构成一个日常的、主导的,且强有力的小亲族群体,兄弟家庭的联合反而受到抑制。
依据在核心家庭以上是否存在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及更为细致的标准,可以将村庄做出如下类型划分(见表1)。
表1 核心家庭之上是否存在主导的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
以上八类村庄,农民的认同单位不同,行动逻辑的差异就很大,不首先理解村庄内农民的认同单位,并因此判定出村庄的类型,就很难抽象地进行村庄治理的比较研究。
以下具体展开构成农民行动逻辑差异的核心家庭以上的各种可能的认同单位,并作简单讨论。
(一)联合家庭
在一个地区的村庄中,最为强有力的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是兄弟分家形成的联合家庭,而诸如小亲族、宗族、村落的认同都比较弱时,这个地区的村庄,就是联合家庭主导型的村庄。兄弟分家后形成的联合家庭,作为村庄主导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兄弟关系强有力的另一面是强有力的父子关系,而维系父子关系的,则是稳定的预期和有力的传统伦理。父子关系强有力,往往也是父权的强有力。强有力的传统伦理,使村庄内部的纠纷大都可以被传统行为所化解,村庄内部纠纷因此较少。但也因为存在村庄预期和传统的有力,而使村庄内部的面子竞争激烈,如建房竞争和丧事的攀比。由兄弟分家形成的联合家庭不可能很大,其合作起来解决村庄事务的能力显得十分有限,村庄难以集结形成对村干部行为的制约,也很难形成为了村庄的公共事务而进行群体性上访。由于联合家庭的规模不大,村庄中即使发生冲突,也不会过于剧烈,冲突规模也不会太大。联合家庭较小的行动规模使村庄集体行动能力较差,内生办理公益事业的能力差,这就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力介入创造了条件。[31]
(二)小亲族
小亲族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一个既对内合作、又对外抗御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小亲族认同占优势的村庄,农民的行动逻辑与联合家庭大不相同。小亲族一般以三服或五服内的兄弟、堂兄弟为基础,形成一个认同及行动单位。小亲族的规模,一般在十余户至数十户,多则上百人。一个大的村庄,可能会有数十个小亲族,较小的村庄则由数个或十数个小亲族构成,并相互竞争。
小亲族的血缘远近并无严格要求,一些兄弟堂兄弟少的小亲族,可能将更远的血缘关系家庭包括进来。但血缘较近的小亲族更容易紧密地团结起来,因此小亲族村庄具有多生男丁的内在动力。在村庄中,每个家庭都会加入一个小亲族中,众多小亲族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小亲族之间的竞争取决于小亲族内部的三个要素,一是单个成员的素质,二是小亲族成员多少,三是小亲族内部的整合程度。因为小亲族的规模较联合家庭大,且小亲族本身的可构成性(即可以将血缘较远的家庭吸取进来),而使任何一个小亲族都难以在村庄权力竞争及村庄社会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格局下,农民的行动逻辑就会有一些特点:以小亲族为单位的面子竞争十分激烈,以小亲族及小亲族联合为单位的村内斗争较为常见,村委会选举中,容易产生拉票行为,村干部执行公务时,容易受到强有力的抵制,退休回村居住的人员,很难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较大的作用,等等。[32]
(三)户族
陕西关中农村的户族,主要是农民办理红白事的一个单位,规模一般在20户左右,组织原则与小亲族相近,只是内部紧密程度不如小亲族,尤其在一致对外方面,户族的作用较小。在关中农村,户族主要是一个对内合作的组织,户族内有德高望重的“掌门人”,也有共同办理自己事务的规矩和惯例。此外,户族在调解内部纠纷,提高生活价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为户族主要功能是对内合作,而不参与一致对外,就使村内户族之间的暴力性质的竞争大大减少,村干部执行公务受到的阻力及村民集结成群为村务事情上访的可能性,都小于亲族村庄。户族的凸显,消解了农民对兄弟、堂兄弟联系的认同,而使村庄内缺少强有力的群体力量,由此使得地痞无赖可能凭借外力在村庄为非作歹。也因为户族缺少对外行动能力,而为退休回村居住人员提供了在村治舞台上表演的机会,退休回村人员不仅比小亲族主导型村庄更能发挥作用,而且较联合家庭型村庄也更能发挥作用。[33]
(四)宗族
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主要认同单位,尤其在南方农村,宗族组织十分发达,宗族力量成为决定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力量。自20世纪以来,宗族组织屡受政治运动及市场经济的冲击,宗族观念也开始弱化。除南方的江西、福建、广东、湖南等省部分农村以外,以宗族作为认同及行动单位的农村地区已经不多。以笔者的估计,当前宗族仍然构成农民行动和认同单位的农村,占全国农村的比重不足20%。
在宗族认同占据主导地位的农村地区,因为宗族认同的凸显,而使对其他核心家庭的认同变得次要。宗族是聚族而居形成的,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宗族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小亲族和户族大很多,多者可以达到数千户,少者也有百十户。由于宗族组织的规模较大,在行政村范围,一般只有数个或仅仅一个宗族,也因为宗族认同的规模较大,而容易在对内合作及对外一致行动方面,产生强有力的舆论力量及面子压力。强有力的宗族观念,及由此产生的舆论和面子压力,使得村庄内宗族之间的竞争变得重要。在只有一个强势宗族的行政村,强势宗族占尽行政村各方面的好处。存在双强宗族的行政村,村内的资源就要在两个强势宗族之间平分。
在当前中国农村,因为宗族组织大多解体,宗族观念所支撑起来的宗族认同,可以抑制农民的不合作行动,却不一定有能力促成农民的主动合作行动,村干部因为担心受到谴责,而较少有不良行为,但村庄公共事务可能做好,也可能做不好。
(五)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演变来的,生产队是“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的基础,是与传统自然村落相结合的制度模式。[34]生产队是农村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又是农民共同生产和分配的基本单位。在农村开展承包制以后,农民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分配并在此后不断调整承包的土地。生产队形成了共同的灌溉体系,在相当多数的农村地区,还形成了一个实际的生产、生活、娱乐三位一体的共同体,农民的人情往来通常以生产队为限。生产队因此形成了地方认同。
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虽然不再是一个共同生产和分配的单位,但仍然是农村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具有共同的灌溉体系,村民小组往往还是一个人情圈,是农民进行生产合作和人情娱乐的主要场所。有些农村,村民小组仍然是农民的认同单位,在村民小组一级,农民的合作较为容易和频繁,村民小组内部的人际关系和谐。
在村民小组认同依然存在的农村,合并行政村与否,并不为农民所关心,相反,随意调整村民小组的建制却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六)行政村
在全国相当部分农村,尤其是城郊农村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村民小组内的认同被行政村的认同所取代,因为行政村是承包制之后最基层的正式组织,是村办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也是村集体土地出让的主体,当村一级具有较多的集体资产时,这种集体资产会有效塑造农民对村一级的认同。村一级有较多的活动如村委会选举、村级老年人协会等,会进一步增加农民对行政村的认同。温州和徽州地区,不仅以行政村为单位,建有老年人协会,而且有些村编写有村志,这就为行政村的认同提供了可能。
以上列举了在核心家庭以上六种可能的认同单位。一般情况下,在核心家庭以上建立的这些更高层次的认同单位之间,会彼此消长,对某一单位的认同,会对其他单位的认同产生抑制。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强有力的政治运动的冲击和市场经济的渗透,农民越来越难以在核心家庭以外形成有效的认同,也因此越来越难以在家庭以外达成有效的合作,形成有力的一致行动。或者说,农民越来越原子化了。这就为地痞在村庄中的产生及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在核心家庭以上不再有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的村庄,即我们所说的原子化村庄。原子化村庄的典型特征是姻亲切割宗亲,兄弟分家后界限分明,村庄舆论也习惯于兄弟分家以后各行其是的状况。
原子化村庄也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原子化村庄,虽然缺少在核心家庭以上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但这类村庄价值生产能力依然存在。这样的村庄,村民面向村庄而生活,村庄生活向内。在这样的村庄中,外出工作的村民,往往会在退休后回村居住,回村后,退休村民愿意在村庄发挥作用,为改变村里面貌做些事情。这些退休回村居住的村民,与村庄中那些在乎村民评价的村民一道,构成了村治中的积极分子,积极分子成为这类村庄的典型特征之一。因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强,村庄预期长远,以建房等长期投资为特点的村内竞争激烈。[35]
另一种原子化村庄的村庄价值生产能力较弱,村民面向村外生活,村中有能力的村庄精英,不屑于村庄内部的竞争,而将自己的生活世界转移到城镇或朋友之中。村庄内以建房为特征的长期投资受到忽视,相反,短期的消费性支出凸显。因为村庄价值生产能力弱,外出工作人员不愿在退休后回村居住,村庄由退休人员为主形成的参与村治事务的积极分子群体基本上不存在。这类村庄的村民既无强有力的超出家庭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又无外来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村干部行为不会受到任何有力的限制,典型结果是村级债务多得惊人,为村务而出现群体上访的事情也难以发生。[36]
五 农民行动单位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以上分析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目的,是要理解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显然,在核心家庭以上,以村庄为主导的农民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不同,乡村治理自下而上的基础就不同,村治面貌因此就大不相同。在前节的讨论中,笔者大多是以个案经验为基础,来讨论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特征之间的相关性。个案的好处是可以将村庄特征与村治面貌联结起来,成为逻辑上自洽的整体,但个案村庄与区域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如果个案不能代表区域的情况,就难以从大量的区域量化资料中获得对理论的检验。
不过,从农民行动逻辑的角度来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恰恰是一个可以量化操作的视角。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力量是他们的公私观念,是对超越家庭的集体单位的认同状况。文化不会由一个村庄或几个农民来独享,必然由一个相当大的文化区来共享。正是一个相当大范围的文化区域,才使区域内的农民失去追问及反问为什么的机会,才使区域文化中产生的对超越家庭的行动单位的认同(或不认同)的文化不自觉,才会使“我们感”真实起来。
文化区域的形成,往往又与生态区域和区域的历史(比如战乱、灾荒)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从农民行动的认同单位划分开始,进一步划分出相关的文化区、生态区,并从特别历史中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则可能借诸如小亲族、宗族等超越核心家庭的农民认同单位的微观研究,进而扩展到对同一生态区及文化区中农民行动逻辑的研究。可以认为,同一生态区和文化区内的农民行动逻辑,具有一致性。
正是以区域为基础,可以借用现有的关于乡村治理状况的统计资料,及以区域为基础进行抽样调查获得的资料,根据一个区域内农民集体上访的频次、生育观念的变迁及相关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公共事业的状况尤其是民间合作的公共事业的状况、“钉子户”的多少、社会治安、农民负担与村级债务、农民之间的纠纷及其调解状况、老年人的生存状况、中青年妇女的非正常死亡、农村土地调整状况、大型农具合作使用和水利合作状况等,按区域进行量化来衡量乡村治理与乡村秩序状况,与从农民行动逻辑本身推演出来的乡村治理后果对照检验,就可能有效证实或证伪以逻辑自洽为基础推断得出的研究假设。
依据已有的调查和逻辑自洽的标准,笔者绘出表2。
表2 村治类型
下面对表2中的部分名词做一解释。
(一)干部报酬
乡村治理状况与农民行动逻辑有着密切关系。笔者在包产到户发源地的安徽肥西县小井村调查发现,村民小组长报酬极少,任务却很繁重。问这样少的报酬及这么繁重的任务,为什么还要当组长时,村民小组长都回答说:“是不想当这个组长,但总要有人来当这个组长啊!”[37]总要有人来当,这是将村民小组作为一个“我们”的整体,一个认同单位来考虑及行动的,如果不将村民小组当作“我们”的村民小组,他就会回答:“谁当组长及要不要组长我不管,反正我不当这个(报酬低任务重的)组长。”
对村民小组有无认同,与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场所是否需要通过合作来解决公共物品供给,没有直接关系。当农民对村民小组存在认同时,村民小组内的农民就会从整体利益来考虑自己的行动,这是他们一致的判断。从理性上看,低报酬重任务的事情,没有人愿意干。但如果没有人出面来当这个不划算的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内部的事务就无人牵头处理,村民小组一级的公共物品供给(当前中国南方水稻种植区,尤其指农田灌溉事务)就会出现问题,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合作,就更难达成,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没有人愿当村民小组长,就由村民小组的农民来选,选上谁,谁就得干,因为总得有人干。小井村有一个村民小组(大兴庄)的农民都不愿当村民小组长,就由农民选出5个人,然后由5个人抓阄选出3个人,来共同担任村民小组长。这样先选举再抓阄产生出来的3个村民小组长,也能合力将村民小组的事情办好。
如果没有对村民小组的认同,村民小组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则无论是选出来的还是抓阄产生的村民小组长,都不会尽到责任。如果村民小组一级有很多公共事务必须有人牵头办理时,除非提高村民小组长的报酬,很难想出其他好的办法来解决公共事务无人办理的难题。
有无村民小组一级的认同,表现在乡村治理上,就是村民小组长的报酬与责任的权重。当村民小组长的报酬低于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而村民小组长仍然尽职时,这样的村民小组是存在内部认同的村民小组,反之则无。如果没有对村民小组的认同,为了让有人愿意出任这个牵头的村民小组长,就必须设计出一个报酬高于其实际承担责任的村民小组长职位出来。
换句话说,当村民小组长实际承担的责任相同时,存在村民小组认同的农村地区,村民小组长只得到很低的报酬。而不存在对村民小组认同的农村地区,村民小组长的报酬很高。我们调查的安徽肥西县,村民小组长年报酬只有100~300元,却要承担大量公共事务,而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湖北荆门,村民小组长年报酬大多在2000元上下,反而缺乏对村民小组事务的责任心。
(二)农民群体上访
针对村干部的农民群体上访的频度,在不同农村地区存在极大的差异。要形成群体上访,至少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村干部敢于不顾村民的反对而做损害村民或村集体利益的事情。二是村民不只是对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感到内心气愤,而且敢于表达出来,并得到其他村民的呼应。
如果村庄内具有强有力的宗族力量,村干部受到宗族这种笼罩性力量的压力,不敢违反村民的公意去做损害村民利益的事情。因此,在宗族力量较为强大的农村地区,一般不会发生频繁的针对村干部的群体性上访。
如果村庄中,在核心家庭以上不再有强有力的认同单位,则即使村民对村干部不良行为充满愤怒,他们也大多不愿表达出来,因为这种表达,是扎扎实实地得罪了村干部,而自己背后没有强有力的支持力量。没有越出家庭的认同单位作为村民一致行动的依托,村民群体性上访也无法达成。因此,在原子化的农村地区,一般不会发生频繁的针对村干部的群体性上访。除非村一级有十分巨大的利益,比如巨额征地款被村干部侵吞,引起村民的强烈反应。
针对村干部的群体性上访,最容易发生在两类地区,一类是宗族已经解体,但小亲族依然存在的地区。宗族解体后,村庄笼罩性的力量亦随之解体,村干部试图利用权力捞取个人或小群体的好处,从而引起村民的不满。小亲族的存在,为不满的村民提供了向村干部表达愤怒的一致行动可能性,群体性上访正是表达愤怒的一种选择。
另一类农村地区是村庄宗族解体,小亲族力量也大多解体,但村庄具有价值生产能力,关心村务的积极分子众多的村庄。这些积极分子相互之间有一些活动,从而结成一种联系广泛、行动力强的群体,他们敢于发动村民且可以发动起村民来监督村干部,因此敢于且能够发动针对村干部的群体上访。
(三)村级债务
当农民可以形成对村干部频繁的上访时,村干部就不大敢于公开做损害村庄利益的事情。这类地区的村庄,即使有村级债务,也不会很高。相反,那些原子化地区的农村,村干部的行为几乎不受村民任何有效的监督,村干部因而胆大妄为,并将村集体所有信用耗尽,最终留下严重的村级债务。
(四)生育观念
在小亲族力量强有力的地区,儿子多,则兄弟堂兄弟构成的小亲族力量就强,在村庄内部的小亲族竞争中,就会处于优势地位,村庄就会内在地产生强有力的多生男丁的压力,生育观念的转变因此困难。而在原子化农村地区,生育观念更容易因为经济压力(尤其是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的压力)而改变。在当今中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最难做的地区,大都集中在小亲族力量凸显的地区,而最早转变生育观念的农村,则集中在原子化的农村地区。从生育观念来看,宗族主导型村庄与联合家庭主导型村庄的农民都有较强的生育意愿,但因为宗族本身力量的强大,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比在联合家庭主导村庄的难度要大。
事实上决定乡村治理特征的因素并非仅仅与农民行动单位有关,而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农民行动单位与乡村治理特征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种选择性亲和关系。具体可以表述为:“在a类村庄,更可能发生b类村治现象”,或“发生b类村治现象的村庄,更可能是a类村庄”。
六 关于农民行动逻辑的扩展讨论
(一)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
熟人社会与公众社会的农民行动逻辑存在差异,在公众社会中,人们的行为类似一次性博弈,行动者往往会将单项收益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类似多次博弈,行动者会预期总收益的大小。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同一村庄的村民不会为获得一次性收益,而破坏今后收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村民在村庄的生活中,不会按照公众社会中的模式来行动。
不过,熟人社会中的多次博弈,是以熟人社会形成强有力的超出个体行动者的规范为前提的。仅仅有一些有预期收益的理性行动者,他们知道合作的收益远高于不合作的收益,并不能保证这些理性行动者采取合作行为。原因是理性行动者中有积极分子,也有消极分子,消极分子指望可以有一次搭上积极分子的便车,并因此指望次次都搭便车,最终将积极分子消磨为“既说不起话,又做不起人”的村庄弱势群体。[38]因此,要将预期收益变成理性行动者的行动,就需要有超出理性行动者个人的规范,如信任、道德压力,或者强制性规范。
在今天的中国农村,一方面国家无力解决所有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以强制为基础的地方性规范被个人权力本位的现代法律所替代。因此,要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就非常需要借重村庄内的文化性力量,借重农民作为一个地方性知识拥有者而非一个理性行动者的行动逻辑。
换句话说,当前中国农村具有大量需要农民合作才能解决的公共事务,有了合作才能占有的收益空间,但传统社会中用以维系合作的绝大多数规范都被现代性因素所替代或改造而不能发挥作用。
在不同地区的农村,农民所拥有的地方性知识及在其之上的地方性规范,差异很大,正是这种地方性规范的差异,为农民获得在村庄层面可能实现的收益,提供了不同的可能性(凭借),这种地方性规范的差异与获得可能收益的差异,形成了支持地方性规范强化或弱化的路径依赖。当村庄层面具有可能的合作收益空间时,这种可能的合作收益空间,会为地方规范的延续提供动力。村治与地方性规范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关系。
中国农民在私的范围以外,是以理性行动者的面貌出现的,其基本的私,除家庭以外,还可能有“宗族”“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村民组”等,基本“私”的差异,即是基本认同单位的差异,构成了农民基本行动单位和行动逻辑的差异,这种差异和程度决定了乡村治理面貌的差异。
(二)关于理性行动理论
由于中国农民的行动单位越来越以核心家庭为基础,且建立在核心家庭以上的差序各方不再被行动者所认同,差序格局解体,而使中国人的行动逻辑越来越近于西方人的行动逻辑。也因此,来自西方的理性行动理论用于解释中国农村,也就会越来越具有针对性。
理性行动理论的要点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一个给定的利益计算格局下面,人们会理性算计自己的利益,从而使自己承担最小的风险并得到最大的收益。理性行动理论以博弈论为基础,认为多次博弈可以产生预期与信任,从而达成合作。
但是,当前中国农村中那些相对有序的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及乡村秩序的保持,似乎不是以理性行动者多次博弈达成合作来解决的。构成一些农村社会有序的力量,与农民观念中仍然留下来的超出核心家庭的公私认同有关。
核心家庭是从另一个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兄弟分家,由一个家庭扩展为若干血缘相近,居住不远的小家庭,这些由一个家庭扩展出来的若干家庭之间,有着较其他家庭更近的血缘关系,更多的亲密感及更广泛的利益联结。若在一个社区中,这些具有相近血缘的核心家庭之间保留了相互的认同,他们就构成了一个差序格局中超越核心家庭的另一个层面,在这个层面形成了一个在基本的私以外的扩大了的“自家”,这个自家构成了农民新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在这个认同和行动单位中,行动者会因为认同而非仅仅因为理性来行动,行动者会为“我们”的事情一道努力。而正是“我们”,构成了这个大于核心家庭的行动单位(小亲族或家族)的相互信任,这种信任又进一步变成可以期待的预期,这种预期为重复博弈的博弈论提供了达成合作的理论解释的事实凭借。
大于核心家庭的行动单位是因为认同,因为文化,因为“我们感”,而建立的信任关系。如果离开了认同,或者只有核心家庭而没有其上的诸如小亲族或宗族这样的认同单位,则合作的结果就难以出现。
理性行动理论只关心理性的行动者个人,而不关心其上的认同单位。我们可以将中国农村的核心家庭假设为理论行动理论中的行动者,如果我们不清楚在核心家庭之上还有何种层次的认同,是不可能依据理性行动理论来推断农民的合作状况。
当现代性因素可以破坏农村传统的规则,抑止地方性知识,而在事实上不能建立农民合作的规则时;当市场经济向农村渗透,而在事实上不能让大多数农民享受到现代经济的好处时,建立在核心家庭以上的农村社会的认同,对达成农民合作,解决与他们生产、生活、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品供给是大有好处的。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既有以核心家庭作为唯一认同单位的地区,也有在核心家庭以上建立有认同单位的地区。当行动者不仅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认同单位来行动,而且以一个超越家庭的认同单位来行动时,这个理性行动者会与仅仅以家庭作为认同单位的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有巨大的差异。而且超越家庭的认同单位不同,理性行动逻辑及其结果的行动就会不同。
理性行动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它只抽象讨论理性行动者的行动,而问题是必须将行动者置于特定的文化区域中。不同的文化区域,农民的认同单位和行动逻辑会有所差异。在运用理性行动理论时,不得不进入对决定农民行动方式的特定文化区域的讨论。特定的文化区域是地方性知识,与理性行动理论所依托的普遍性假设相冲突。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大部分中国农村在核心家庭以上的认同单位越来越弱,以致不再成为一个以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这种情况就为理性行动理论找到了用武之地。而只要中国农村仍然具有在核心家庭以上的村庄层面的认同单位,就不能照搬照抄理性行动理论来解释中国农村的情况。
七 结语
当前,中国农村研究领域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缺乏区域比较的视野。本文试图以农民的公私观念为基础,讨论村庄层面农民双层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并以此来理解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超出个人的地方性知识,农民对超出核心家庭层面的行动单位的认同,是一个相当广泛文化区域所共享的知识,这就为从个案农村调查,到区域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连接点;为中观层面的乡村治理研究提供了可能;也就为以个案为基础的定性研究,向以区域数据资料(统计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为基础的定量研究提供了可能。
当前,中国农村研究领域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抽象讨论农民行动的逻辑,甚至以理性行动理论来直接套用解释中国农村出现的各种现象。这样的研究,缺乏对农民行动逻辑深入和具体的理解,不仅不能解释乡村治理的状况,而且往往会误导农村政策。本文从农民实践中的行动逻辑出发,试图建构起一个双层认同与行动的模型,以理解农民行动时受到的除理性以外的更广泛因素尤其是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双层认同与行动模型不仅为理解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提供了一种视角,而且为改善乡村治理提供了政策上的一种可能方向的论证:在国家不能完全解决村庄层面事务时,农民的地方性知识并非完全负面的力量。
[1] 贺雪峰,武汉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本文原刊于《开放时代》2007年第1期。
[2] 王汉生等:《工业化与社会分化——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变迁》,《农村经济与社会》1990年第4期。
[3] 王晓毅:《血缘与地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4] 陆学艺主编《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 笔者以“政府推动”作为检索词,检索1994~2005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篇名/关键词/摘要”,竟选出20929篇文章。
[6] 马洁明:《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清华社会学评论》,鹭江出版社,2001。
[7]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8] 《县乡人大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组:《县乡两级的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建立民主的合作新体制——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9] 王铭铭:《溪村家族》,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肖唐镖等:《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0] 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11] 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2] 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4页。
[14] 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0,第185页。
[15] 林语堂:《中国人》,学林出版社,2000,第177页。
[16]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32页。
[17]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第157页。
[18]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25页。
[19] 罗兹·默菲:《亚洲史》,黄磷译,海南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4,第21页。
[20]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4页。
[2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5页。
[2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9页。
[23] 老田:《中国农村传统大家庭制度的解体过程》,《三农中国》总第5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24]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40页。
[25] 引自陆学艺主编《内发的村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第33~34页。
[26]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30页。
[27] 王铭铭:《溪村家族》,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第74页。
[28] 老田:《中国农村传统大家庭制度的解体过程》,《三农中国》总第5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29] 贺雪峰:《村民组与农民的行动单位——安徽肥西县小井村调查》,《中国农史》2005年第5期。
[30]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1] 贺雪峰:《联合家庭、门子与宗族——豫北吕村镇调查》(未刊稿),2006。
[32] 申端锋:《小亲族简论——山东S村的个案呈现》,载《三农中国》总第5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33] 贺雪峰:《关中村治模式的关键词》,《人文杂志》2005年第1期;《关中调查随笔(六篇)》,《天涯》2005年第4期。
[34]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
[35] 贺雪峰:《徽州村治模式的关键词——徽州宅坦村调查》,《学术界》2005年第12期;李远行:《村庄的意义——徽州村庄社会生活散记》,《三农中国》总第5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36] 贺雪峰:《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调查》,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37] 贺雪峰、董磊明:《村民组与农民行动的单位——安徽肥西县小井村调查》,《中国农史》2005年第4期。
[38] 贺雪峰:《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