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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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惨不堪言的战祸,以及发动战争的政权的残暴,国际社会要求将保障人权与保障和平联系起来。因此,1945年50个国家的代表齐集旧金山起草《联合国宪章》时,联合国的创始者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申明决心,将“欲免后世再遭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信念”,并促成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宗旨之一。此外,《联合国宪章》载入了7条保护人权的条款。在这次会议上,智利、古巴、巴拿马等国提出了要求联合国对保护某些专门的权利提供保障的建议。同时,巴拿马还敦促在《联合国宪章》中列入一项国际人权宪章。但由于美、英等国的反对,这些建议未被接受。然而,事实上,《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制宪性文件,不可能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但是,《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据此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46年设立了以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艾莲娜·罗斯福为主席的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处理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立伊始,便将阐明《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作为其历史任务。1947年1月,人权委员会开始工作,着手建立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为基础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并设想这个体系由一部人权宣言和采用条约形式的国际人权公约及执行措施组成。

1947年,由人权委员会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在美国举行了第一届会议。会议决定国际人权宪章由人权宣言和采用条约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及执行措施三个部分组成。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尽管《世界人权宣言》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宣布了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也是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经十余年的努力,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以106票赞成,一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该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成为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三个文件。而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效力形式方面弥补了《世界人权宣言》的不足,以国际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从而解决了《世界人权宣言》缺乏法律效力的问题。

在联合国大会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0年后,即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其经必需的35个国家批准之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1966年通过起已走过其风风雨雨的36年。其间,任凭世界格局如何变化、地区冲突如何消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一直不可动摇,其作为普遍性原则的性质也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迄今,已有14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在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英国、法国和俄罗斯早已批准或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国于1992年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这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旦中国批准了这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么,安理会的全部常任理事国均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对于人权国际保护及国内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来说,其意义和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这表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最具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件之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普遍原则或标准,其在国际、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上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在国际层面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一些规定成为在其后通过的国际人权文件的基础。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联合国大会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内容。在区域层面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区域性人权文件的制定有指导意义。例如,1981年通过并于1986年生效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即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应享受的人权的一部分,并在条款中借鉴或遵循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立宪中都不回避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般都能在国家宪法中得到体现。中国宪法也不例外。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将对中国产生什么影响呢?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说:“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应当得到尊重;而普遍性原则一旦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就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影响即寓于其中。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两方面:一在国内立法方面,以《宪法》为基础,我国已制定了300多个法律、700多个行政法规,其中相当部分对人权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将促进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二在国际人权实践方面,我国历来重视国家间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及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以及与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合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将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契机,更有利于我们参与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活动。

我们希望,通过本书,读者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能够有更为系统和清晰的了解。

本书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七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柳华文助理研究员撰写;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朱晓青副研究员撰写。全书由朱晓青统稿。

朱晓青

200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