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为拟定条约形式的人权公约做了第一步的准备。《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48~1954年即致力于起草国际人权公约。
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类人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或说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之前,东西方国家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以西方传统的人权思想为基础,西方国家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性,轻视甚至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西方国家通常的观点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是个人权利,只是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纲领。西方国家传统的人权观念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人权公约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人权委员会在起草人权公约之初,以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中心拟出公约草案,并于1950年将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提交第5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大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这一公约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因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人权委员会请求联合国大会重新考虑其决定。1952年,第6届联合国大会在进行了冗长的辩论之后,通过了由印度和黎巴嫩提出的起草两个公约,分别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障,并建立不同的监督机制的倡议,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便使大会能同时通过两个公约,并同时开放供各国签署。
1954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A草案)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B草案)完成,人权委员会经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两个公约草案一并提交第9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大会对两个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后,决定将其广泛散发给各成员国,使各成员国政府能对公约草案进行充分研究,并使公众能够自由地对草案发表评论意见。大会要求第三委员会,即社会、人道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
1955~1966年的十余年,第三委员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至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公约草案修改完毕。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ⅩⅪ)号决议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7]一道构成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两大支柱,它是国际人权领域最重要的一项人权公约。截止到2017年10月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国为169个,签署国为6个,还有22个国家既未签署,也未批准。
在国际法上,对于正式的、重要的条约是严格区分“签署”、“批准”、“参加”和“加入”这几个概念的。一国“批准”、“参加”和“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成为国际法上的缔约国,承担履行规定的法律义务;而只是“签署”并不使签署国成为缔约国,而只是表明相关国家有准备批准、参加或者加入该条约的意愿。一般而言,签署意味着确认约文已确定,相关国家也将尊重条约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但是,何时正式批准条约、是否作出保留等安排还是不确定的。比如,目前中国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尚不是缔约国。虽然中国立法和法律实践中一贯重视和借鉴该公约的宗旨、原则和规则,但是严格说来,这并不属于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共53条。它对个人的各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对此,将在以下章节中详细论述。
总之,《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28]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体系,也称“国际人权法案”(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这些文件是国际社会人权保护机制的核心。在它们通过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又通过了若干专门公约、宣言和程序,使国际人权宪章体系得到了补充。
[1]〔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王民、项佳谷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第6页。
[2]〔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潘维煌、顾世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1页。
[3]2002年7月9日,非洲联盟在南非德班成立,它的前身是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4]《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段。参见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揽》(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993页。
[5]第1235号决议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67年6月6日通过的决议。该决议授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及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审查各国有关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报”;并且,人权委员会可在适当情况下,“彻底研究一贯侵犯人权的情况”,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报告有关部门情况并提出建议。2006年,联合国建立人权理事会,替代了人权委员会,成为第1235号决议的新的实施者。第1503号决议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70年5月27日通过的决议,其全称是《有关侵犯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来文的处理程序》。该决议授权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审查有确凿证据的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根据第1235号决议和第1503号决议建立的处理个人申诉的“1235程序”及“1503程序”。
[6]王家福、刘海年:《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第481页。
[7]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第195~196页。
[8]〔英〕H.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第209页。
[9]〔法〕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欧洲史》,蔡鸿滨、桂裕芳译,海南出版社,2000,第557、563~564页。
[10]〔美〕托马斯·伯根索尔:《国际人权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11页。
[11]《国际条约集》(1934~1944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第338页。
[12]〔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第54页。
[13]《联合国宪章》第3条规定:“凡曾经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此前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110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14]〔美〕曼雷·哈德森:《国际文件的完整性》,载《美国国际法杂志》(第42卷),1948,第105~108页。
[15]〔英〕劳特派特:《国家主权与人权》,李鸣译,载沈宗灵、黄丹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513页。
[16]联合国新闻处编《联合国手册》(第8版)(1945~1965)(下册),商务印书馆,1973,第529页;《联合国手册》(第8版增编)(1966~1970),商务印书馆,1972,第72页;《联合国手册》(第9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第105~107页。
[17]《联合国手册》(第9版),第261页。
[18]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可参见国际法院报告(1971年)第131段。还可参见〔圭亚那〕B.G.拉姆查兰《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与现状》,马丁内斯·尼耶霍夫出版社,1989,第40~41页。
[1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第401页。
[2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51页。
[21]《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第6段。
[22]外交部国际司编《人权资料选编之一:各国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四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1991,第1页。
[23]外交部国际司编《人权资料选编之一:各国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四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1991,第17页。
[24]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3~4页。
[25]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44~45页。
[26]《〈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学习材料》,红旗出版社,1991,第5页。
[27]《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是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ⅩⅪ)号决议通过的公约。截止到2017年10月1日,该公约的批准国为165个,签署国为5个,未采取行动的国家是27个。
[28]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通过,1991年生效)。截止到2017年10月1日,前一个议定书的批准国为116个,签署国为3个,未采取行动的国家是78个;后一个议定书的批准国为85个,签署国为2个,未采取行动的国家是1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