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学对信任、合作的研究
一 经济学中信任的研究
信任是社会科学关注的焦点之一,对信任的研究始于社会学,齐美尔(2002)指出社会生活必须基于信任之上这个事实,随后社会学中信任研究采用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与一般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的分类思路,探讨信任所具有的规范和道德含义,并关注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等具体情境对信任的影响(韦伯,2011; 卢曼,2005; Coleman,1994)。心理学认为信任是一种心理过程,信任由外部刺激决定,是个体对情境的反应,或者经过社会学习,是一种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表现(Rotter,1980; Wrightsman,1991; Sabel,1993; Hosmer,1995; 宋妍、宋学锋,2012)。
经济学采用微观个体研究范式对信任进行研究,认为信任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在人们信息和计算能力有限的条件下,信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降低了交易成本(North,1994)。延续这一思路,信任常常被当作解决社会困境的集体行动合作理论(Ostrom,1998,2003)的核心。Ostrom(2009)将互惠和信任,即信任他人和值得信任(Being Trustworthy)本身当作一种规范,认为个体会从遵守规范中得到正效用,还指出只有人们将信任和互惠作为基本的规范,才有可能就一系列事情的运转规则达成一致。
上述工作讨论的信任是一种普遍信任(Generalized Trust),即人们所持的关于社会中其他成员整体上的信任和值得的信任水平,这种作为社会资本的信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润滑剂,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市场和非市场交易的稳定进行(Arrow,1974)。对普遍信任的度量主要采用问卷方式进行,如GSS(General Social Survey)和WVS(World Values Survey) 等社会调查问卷方法(陈叶烽等,2010)。
本书所关注的信任是一对一的相互信任(Dyadic Trust),是互动双方信任与值得信任的二元关系。正如Nannestad(2008)指出普遍信任及其度量方法压缩了人际信任关系极其丰富的内涵,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策略互动(Strategic Interaction)属性。因此,经济学更为深入具体地讨论相互信任,信任和值得信任(对信任的互惠)行为是人们在互动中理性选择的结果。在这种信任关系中(以信任博弈双方为例),参与人都有各自的策略考虑,委托人基于自己对代理人行为的预期来决定是否及多大程度信任代理人,代理人决定是否及多大程度反馈委托人的信任,信任关系中双方是在具体背景下针对具体目标的信任和值得信任,委托人的信任包含对一定风险的容忍,代理人的值得信任包含一定的责任和道德属性,这种策略互动中信任关系的形成才是交易得以进行和扩展的基础,采用社会调查的形式考察这种策略互动关系是十分困难的,而这正是实验室控制所擅长的。
Berg等(1995)的信任实验(或投资实验)是从个体决策和策略互动层面考察一对一信任关系简单而有效的博弈结构。实验中,随机匹配两人一组,第一行动人(通常被称为委托人)转移自己财产的一部分给第二行动人(通常被称为代理人),这笔财产到达代理人手中增值3倍,然后代理人决定返还委托人一定数额的财产。这个博弈结构中委托人的转移额和代理人的返还额作为个体间“信任”和“值得信任”水平的指标。
基于自身财产收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视角,代理人不会返还任何收益给委托人,而知晓这一情况的委托人则不会转移任何财产给代理人,该博弈结构的纳什均衡解为委托人零转移额和代理人的零返还额,然而大量实验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并不如此。整体上,委托人会转移约1/2的财产给代理人,而代理人的返还基本可以确保委托人“保本”[19],也就是说信任和值得信任是广泛存在的。
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展开了一系列影响信任和值得信任的因素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体特征(人口统计学因素)方面,包括性别、文化(Croson and Buchan,1999; Yamagishi et al.,1998)、年龄(Sutter and Kocher,2007)、种族(Uslaner,2002)、收入(Brehm and Rahn,1997)及宗教(Anderson et al.,2010; Johansson et al.,2009)等;第二,内在行为机理(如偏好、信念)方面,风险偏好(Snijders and Keren,1999)、结果与动机(McCabe et al.,2001)、背叛厌恶(Bohnet et al.,2004,2008)、愧疚(Charness and Dufwenberg,2006; Ellingsen and Johannesson,2008)及期望(Reuben et al.,2009)、利他和互惠(Cox,2004)等。随着研究的推进,将信任归结于个体携带的社会偏好已基本成为共识,异质偏好类型与决策者在信任实验中的行为存在差异,关注他人及他人收益状态的(具有社会偏好)个体在信任实验中具有更高的信任水平,同时也更值得信任。Gunnthorsdottir等(2002)采用马赫量表(Mach Scale)度量个体的马基雅维利主义后进行信任实验,实验发现低马赫分数(低马基雅维利)组的合作率几乎是高马赫分数组的2倍,作为委托人,两类个体的信任无显著差别,而作为代理人,高马赫分数个体值得信任程度低。
二 经济学中的合作研究
合作问题研究必须要回答关于“人的本质”这一根本性问题,即人们究竟是自利的还是合作的?主流经济学家及博弈理论研究者将人的自利性作为个体行为的根本原则,而预设的理论观念往往与现实经验不符。相反的,社会学家一直认为人类社会在本质上具有合作性,这一合作性是由社会规范的长期演化得到的。
“公共品博弈”的出现为实验室考察提供了有效工具,实验经济学的发展跨越了多学科的界限,针对公共物品问题中合作行为是否及为什么会发生展开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探讨。经济学家开始陆续发现传统理论无法解释的个体行为,即在公共品博弈中,个人供给会逐渐减少,但仍然显著大于标准模型所预测的均衡,而自私的个人会倾向于零供给。
在解释公共品博弈非零供给、研究如何激励合作行为、提高个人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大量研究文献中,大量工作(Laury et al.,1995; Brandts and Schram,2001; Goeree et al.,2002; Ferraro and Vossler,2005; Carpenter,2007; Sefton et al.,2007)已证实非零合作均衡的形成源于他涉偏好(Other-regarding Preferences)。如前所述,行为经济学家把考虑他人的社会偏好归纳为三种:利他偏好(Andreoni and Miller,2002)、不平等厌恶偏好(Fehr and Schmidt,1999)和互惠偏好(Rabin,1993)。按Camerer和Fehr(2004)的思路,社会偏好是个体关于“自己与他人之间不同财产收益分配状态的排序”,这里讨论的社会偏好是基于结果的。
对于合作逐渐恶化的现象,存在三种解释:随着轮次增加个体决策失误逐渐减少(Palfrey and Prisbey,1997)、早期轮次中个体的策略性考虑(Andreoni,1988,1995),以及个体是条件合作的(Fischbacher et al.,2001; Fischbacher and Gächter,2010; Croson et al.,2005)。Andreoni(1995)设置了中断后重新开始的公共物品实验,发现重新启动后合作再次回到了较高的水平,从而排除了第一种猜想。Neugebaue等(2009)设置了有无信息反馈两个对照组,结合个体信念诱导,同时针对这三种猜想进行考察,实验结果亦排除了前两种猜想。个体异质合作偏好,尤其是条件合作与搭便车类型个体存在成为接受度较高的理论猜想,引出了社会偏好异质性与条件合作的后续研究。
所谓条件合作是指,个体只有在其他人合作或预期其他人会合作的情况下才会合作,也就是说,人们根据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合作水平(公共品供给量)来选择自身合作水平,这体现了个体决策时对他人行为的依赖。对应的搭便车则指,个体不论他人如何行动或不论预期他人如何行动,都不会合作。Keser和Winden(2000)最早采用实验方式验证条件合作模式的存在,在此基础上,Croson(2007)诱导个体关于他人投入水平的信念估计,发现这一信念与个体对公共物品的实际投入高度正相关,这与条件合作模式相吻合。Fischbacher等(2001)以及Fischbacher和Gächter(2010)则从个体层面延续了Croson(2007)的工作,发现一部分被试关于他人投入的信念与自身投入正相关,而另一部分被试尽管预期到他人的非零投入仍投入零。
上述考察条件合作的方式,是将个体关于他人行动的信念纳入个体效用函数的心理博弈思路(Geankoplos et al.,1989; Battigalli and Dufwenberg,2009),因此,无法区别搭便车个体与悲观的条件合作个体的行为,无法控制内生于实验过程的信念和个体 “以己度人”的信念形成倾向(如false consensus effect)。对此,Fischbacher等(2001)以及Fischbacher和Gächter(2010)以显示性偏好处理方式,将条件合作者的合作偏好处理为关于他人平均投入水平的函数,即给定他人平均投入全部可能情况下的个体投入水平,识别了被试的异质性社会偏好,包括搭便车者、条件合作者、倒U型合作者以及其他无法识别的个体,并提出条件合作偏好,尤其是“自我服务倾向”(Self-served Biased)的条件合作偏好最终导致实验中自愿供给水平随轮次下降。汪崇金等(2012)和周业安等(2013)复制了这一工作,提供了来自中国样本的实验证据。[20]另外,有实验证明面对面的交流(Cheap Talk)(Ostrom et al.,1992)和惩罚机会(Fehr and Gächter,2002)的存在会提高个体投入水平,并缓和合作水平逐轮下降的趋势。
然而,目前基于社会偏好对信任与合作问题的解释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仅局限于关于结果状态的评价。关于互惠、不公平厌恶(包括基于对方行动动机的评价[21],Falk et al.,2003)的社会偏好理论,都是着眼于物质利益分配结果,而忽略了个体本身会携带对某些“规则”的喜好或厌恶,而这种对规则本身的偏好会影响人们对物质利益权衡时的决策。以公共物品自愿供给场景为例,个体如果对“匿名个体间自愿供给的运转规则”本身的正当性不认可,很难想象其愿意参与这一过程,更不可能存在高水平的投入。
二是忽略了社会偏好所具有的规范倾向(Normative Predisposition)属性(Gintis,2009)。社会偏好根植于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及个体的成长经历中,必然决定了社会偏好本身具有情景特征或框架效应,人们乐于遵守给定框架下符合社会要求的规范,此时此范围内社会偏好本身及其行为含义都是依场景而定的。个体持有对应场景下该如何行动的规则且愿意遵守规则的倾向,正是规则偏好起作用的方式,公共物品实验场景下或信任博弈场景下,个体持有怎样的匿名交往规则,对于个体在该场景下具有怎样的投入决策,作为委托人的转移决策和作为代理人的返还决策的影响也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