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1]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是以自然与生态保护、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污染防治与治理等理论与实践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实践法学学科。自20世纪70年代末环境法学在我国创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步伐一路走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学研究所”)见证并深度参与了中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建设与发展的整个过程,对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中国环境法学学术体系的构建、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夯实和环境法学国际话语体系的提升,发挥了巨大的奠基作用。
21世纪以来,法学研究所在推动中国环境法治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同时,与时俱进地积极回应“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等国家生态法治战略的总布局和总要求,积极开展全球环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助力国家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中国方案和智力支持。步入21世纪,法学研究所在积极主导和促进中国“环境法学”向“生态法学”价值转型以适应国家生态法治建设需要的同时,积极为引领和推动中国生态法学从“边缘法学”向“前沿法学”演进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构助力建言。
一 起步与拓荒:中国早期环境法学的创立与发展
任何学科的出现一定是基于或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我国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正是随着我国环境政策的不断深化、环境行政的不断发展,以及环境立法的出现而出现的,并由此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环境立法有两个特点:其一,政策主导型特征特别突出;其二,资源立法先于环境立法。这一现状跟当时国家的社会形势和政治环境紧密相关。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极不完善。作为农业大国,国家对作为农业命脉的自然环境要素保护十分重视,先后颁布了水土保持、森林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法规,并制定了若干纲要和条例,除制定《宪法》(1954)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形式和资源保护类等少数法律法规外,凡涉及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除了颁布一些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外,都是通过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党中央、国务院及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各种指示和“红头文件”,甚至包括以《人民日报》社论的形式上传下达,由地方政府官员在“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贯彻执行。
从20世纪50年代起,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和实行以工业化改造为主体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到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初步奠定了工业化的基础。在此期间,我国颁布了一些非强制性技术规范和“红头文件”,环境立法的侧重点主要是防治工业污染,如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在1956年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成为新中国工业污染治理的第一部法规。然而,随着20世纪50年代末席卷全国的盲目追求经济高速度增长的“大跃进”运动的开展,在“超英赶美”、“大办钢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口号推动下,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形同虚设,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大规模冲击和破坏。此后十余年,举国上下,从“经济建设”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环境法制建设一度遭到破坏和停滞。
总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制定的有关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对环境保护虽有所涉猎,但当时把环境行政等同于经济行政和卫生行政看待,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理念,对环境的“生态价值”也知之甚少,环境立法也非常零散。
中国环境立法的真正开启是在政治环境极不正常、经济条件极其艰苦的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由于高耗能和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工业经济发展,工业发达国家频频出现举世震惊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国内新闻媒体为了配合“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编发(内部发行)了一些有关资本主义国家环境污染和公害状况的影视和文字资料,得到国家相关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同时国内受盲目的“大跃进”等工业化运动的影响,自然资源严重透支,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也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警觉。
1971年,我国在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下设了工业“三废”利用管理办公室,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内主要水系、海洋和主要城市大气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测,取得了我国环境污染状况的较为全面的资料。受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UNCHE)的影响,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批准了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雏形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8月)。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标志着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在中国诞生。从1973年至1978年,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在防治沿海海域污染、放射性防护等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
推动中国环境立法迈出最重要一步的历史事件是1978年环境保护被首次写入我国国家根本大法之中(《宪法》第11条),为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起草的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法》设想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并就通过立法来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和保护人民健康等作出了指示,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党中央的名义对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指示,对1979年中国颁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全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展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为新生事物的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当时学界对其还很陌生,起草工作开始后不久,起草工作组便邀请法学研究所派人参加。马骧聪研究员和任允正研究员由于有在编译室从事外国法学研究和翻译工作的经验,同时从外文资料中对环境保护法有所了解,被法学所领导指派参加环境法起草工作组,自此,开启了“文革”后学界和法学研究所参加国家立法工作的先河。
应该肯定地说,在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工作中,法学研究所发挥了绝对主力的作用。法学研究所为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诞生、中国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发展以及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开启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主要贡献有以下三方面。
其一,为中国首部环境保护法起草的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学理支持和域外经验的借鉴提供信息和知识背景支持。根据国家环保办的要求和法学所领导的指示,法学所的马骧聪和任允正两位专家为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收集了大量的国外环境立法资料,组织翻译了美国、苏联、日本、西德及北欧等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汇编成《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供起草小组和有关部门参考。
其二,法学研究所的专家作为重要执笔人,对新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篇章结构的确定和文本草案的最终定稿起到了主导作用。1978年4月,国务院环保办负责人王宗杰在山东济南组织召开了《环境保护法》起草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对山东省环保办提出的《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讨论,全体会议研究了一个基本框架,由马骧聪、任允正等几个年轻的同志具体讨论拟出章节条文,最后全体会议再次讨论,完成了准备送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法学研究所的两位同志准备充分,对最后文本的定稿发挥了决定性作用。马骧聪研究员和国务院环保办的周富祥、山东省环保办的张家其一起,担任法律草案最终执笔人。作为环保法主要起草人之一,马骧聪研究员还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对《环境保护法》草案审议,直至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
其三,开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体系和环境法学教学体系构建的先河。20世纪70年代,以《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作为推动力,我国环境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研究和法学学科方向之一在全国逐步展开。由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邀请法学所参加国家第一部环境保护法的起草,法学所率先在全国开启了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为了起草《环境保护法》,法学研究所编译出版了环境法律资料集《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2月版)。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立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马骧聪研究员先后在《法学研究》(1979年第2期)和《环境保护》(1979年第4期)上发表了《环境保护法浅论》和《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它们是中国最早关于环境法学研究的理论文章。为了加强这一学科的建设,法学研究所还从北京市环保局调来了本科学法又比较了解环境保护的文伯屏同志。1980年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先后组织相关人员去日本、东德等国考察环境立法及环境法制的发展状况。由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领导和法学研究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法学研究所不仅在全国首开环境法学学术研究体系的建构先河,而且锐意进取,开拓性地开启了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学科研究体系建构,深度参与了国家立法和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等各项活动,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创立和发展发挥了核心的作用。
自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施行起,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焕然一新,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法律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与日俱增,国内很多高校的一些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开展环境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的人才培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时至今日,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登记的在会环境法学学者数量与其他法学协会相比,已跻身全国前几位。
二 摸索与探寻: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新坐标与新维度
中国环境法学自20世纪70年代末创立,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而得到长足发展。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法学的学科体系已经从环境立法学、环境法的基本理论,拓展到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执法、司法、守法等环境法律实施等领域。与此同时,在比较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研究方面也成果斐然。这一时期,在学界尚未完全了解“环境法为何物”之时,法学研究所已经在推动国家环境立法和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外国环境法研究等领域走在国内研究机构的前列。这一时期法学研究所的主要贡献有以下四点。
其一,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尤其是环境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学理支撑和对策建议。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将“保护环境,实行环境法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中指出,“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保护环境必须以加强环境立法为前提,环境治理必须要有法可依,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消除污染。但环境法该如何立,围绕环境立法亟须厘清的一系列根本性理论和实践问题成为科学立法的主要障碍。譬如,环境立法的目的、价值、理念、原则、意义和作用是什么,环境保护法与传统资源保护法的联系如何,环境立法体系化如何构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如何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立法者。由于法学研究所外国环境立法的相关资料储备和学术积累比较丰厚,故此,这一时期法学研究所专家对上述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有针对性地对此作出回应,发表了一系列高质量的学术成果,解决了我国环境治理科学立法的理论困惑。譬如:《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马骧聪,1979)、《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探讨》(马骧聪,1981)、《建设由中国特色的环境立法体系》(马骧聪,1984)、《略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文伯屏,1980)、《环境保护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文伯屏,1980)、《谈谈环境保护法》(文伯屏,1981)、《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文伯屏,1984)等。
其二,开启和拓展了我国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研究的方向与维度,进一步夯实了我国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理论基础。环境法学学科的发展离不开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夯实,环境法学研究早期,法学研究所专家已经开始对环境法本体问题、历史问题、范畴问题、关系问题和制度问题等诸多领域有了深度思考,对环境法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产生发展、功能目的、原则制度、方法体系、域外立法、国际环境立法,以及与其他法律相互关系、环境法理学、法哲学等基本问题展开充分探讨。譬如马骧聪研究员在此期间发表的相关成果:《环境保护法浅论》(1979)、《健全法制,加强环境管理》(1980)、《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探讨》(1981)、《宪法与环境保护》(198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比较研究》(1981)、《新宪法与环境保护》(198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立法体系》(1984)、《略论环境法的实施保证》(1988)、《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与展望》(1989)等。在国内环境法学界尚很少关注污染治理领域立法之时,文伯屏研究员在此期间已经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已经有了深度思考:《论大气污染控制的立法》(1981)、《略论噪声控制的立法》(1982)、《论〈水污染防治法〉》(1984)、《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1992)等。此间法学研究所出版的相关专著有《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马骧聪,1983)、《环境保护法》(马骧聪,1988)。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文伯屏研究员的《环境保护法概论》(1982)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环境法学体系化研究的著作。
其三,为中国特色环境管理和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确立了研究导向。在环境立法发展的早期,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环境行政制度的设立、法律规则的适用、法律责任的追究、环境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制裁措施等完全没有概念,在学界对上述问题鲜有研究的情况下,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已经给予上述问题应有的回应,并从理论上为上述环境制度构建提供了支撑。其间主要的研究成果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法律责任》(马骧聪,1981)、《危害环境罪立法形态及特点》(马骧聪,1986)、《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政责任》(马骧聪,1988)、《污染大气环境的民事责任》(马骧聪,1988)、《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刑事责任》(马骧聪,1988)等。
其四,外国环境法研究成果丰硕,极大地拓展了国内环境法学者的域外研究视野。在外国环境法研究方面,法学研究所相比国内其他研究机构而言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学研究所早年30余人有留学(主要是留苏)经历,同时,法学研究所又是新中国最早开展对国外法律制度进行翻译和整理的机构,学术资源丰富,学术积累丰厚,对新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法学研究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建构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在新中国环境立法早期无任何经验积累的情况下,国外的相关经验对中国而言无疑具有积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在此期间,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凭借对国家环境法治发展的敏锐预见和自身学术资源的丰厚积累,积极开展与国外专家的交流和合作,发表了大量的有关国外环境法研究的论文、专著和翻译作品,其中包括马骧聪研究员的《日本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法》(1981)、《关于苏联自然保护立法和管理的几个问题》(1984),以及《保加利亚自然保护的立法和管理》(1986)等一系列关于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论文;文伯屏研究员的《西方国家环境法》(1988)是中国最早出版的有关外国环境法专著,对我国环境保护、国土整治等方面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马骧聪研究员的专著《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1990)对相关国家的环境法的历史发展、体系、基本制度等问题进行了非常系统化的研究和比较,极大地拓展了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的空间视野和研究视域。
此外,法学研究所在推动国内环境法学的学术交流方面也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环境法学发展早期,法学研究所多次主办或参与各类全国性学术会议,引领国内环境法学界对环境立法及环境法学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方位探讨,关注的领域范围诸如中国特色环境法体系构建、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环境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修订、环境法学体系构建等。法学研究所对我国环境法学学术交流和发展的推动,为中国环境法学学科体系的创立、理论架构的初步形成、环境法治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环境法治实践提供了学理支撑,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和完善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 争鸣与内省: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繁荣与创新
20世纪90年代,由于国际和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环境法学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方向调整和转型创新。
在这期间,从国际形势上看,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人类未来发展目标,规定了人类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要求世界各国共同执行。中国为此也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决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规定了各个领域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
从国内形势上看,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发展发生重大的结构转型,标志性的事件之一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过去的计划经济进行彻底改革。此外,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并在1999年写入宪法。同时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完成,中国即将正式加入WTO。这些新的情况为我国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战。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建立在服务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强调污染治理为导向的法律制度设计基础上的。到了20世纪90年代,环境立法和环境法治必须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确立的“可持续发展”的倡议,必须适应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法治国和WTO规则需求,适时地进行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原则和制度的价值转型和根本变革。在此期间,作为国家思想库和智囊团的法学研究所,在国家环境法治建设和促进环境法学学术繁荣和创新方面,发挥了如下作用。
其一,为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法治保障提供理论支撑。
“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代内和代际的平衡需求,故此,经济发展必须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立足自然限度,用自然规律引导科技理性,用自然限度约束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齐头并进、和谐共生。在市场化和WTO贸易规则约束下,积极开展双边的、区域间的、国际的生态经济合作发展以促进我国环境法治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和跨越。
应该说,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社会发生深度社会转型的关键时间节点,就环境法治而言,不仅要对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环境法治治理模式和方式提出挑战,同时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价值转型也提出了新要求。在此期间,诸如资源配置方式、环境治理手段、环境行政的政府责任、法治政府建设、环境治理与依法行政、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等前所未闻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颠覆了传统的环境法学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围绕上述问题,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凭借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学术积累开展了全方位的研究和探索,相关研究成果如:《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建设》(马骧聪、陈茂云,1994)、《中国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现状和展望》(马骧聪,1999)、《发展市场经济与完善环境法制》(马骧聪,1994)等。
其二,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环境法理学和环境实践法学研究的新维度,以满足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从环境法治建设来看,一方面要求政府的环境治理必须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故此,有关政府环境行政的边界问题,公民环境权保护问题,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确定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问题,与其他诸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关系问题,环境权属性问题等理论问题对环境法学研究者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上述问题,法学研究所学者在此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非常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如:《中国环境法制通论》(马骧聪等著,1990)、《发展市场经济与完善环境法制》(马骧聪,1994)、《加强环境法制建设》(马骧聪,1997)等。
此外,在环境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方面,由于20世纪80年代环保机构在环境司法实践领域积累的经验有限,到了90年代,我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转型,因此这一时期环境法的实施问题成为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研究关注的焦点。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到了20世纪90年代,无论环境法治实践,抑或环境法学研究都亟须从“文本问题”研究过渡到“实践问题”探讨中来,这一时期,法学研究所的学者敏锐地抓住了时代发展的脉搏,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关注这些问题,90年代又进一步加强了该领域的研究。其主要成果有:马骧聪的《论保证环境法规的实施》(1985)、马骧聪的《略论环境法的实施保证》(1988)等。
其三,积极推动资源法与环境法的学科整合,从而为环境资源法的“生态化”转型做好准备。
前文所述,我国在生态立法方面是资源立法先行,其次才是环境立法紧随。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是分两条线发展的,环境法从一开始就被环境法学工作者认定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则被看作经济法的一部分。
有关“资源”、“环境”和“生态”三者之间的关系及界限,时至今日很多立法者和研究者仍然搞不清楚,经常“生态”和“环境”叠用,“资源”和“环境”不分。毋庸置疑,三者之间关系紧密,存在内涵的相近和外延的交叉关系,不可对立地看待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两者联系。尤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两者在立法宗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制度规范等诸多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为了推动我国环境行政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实现环境与资源一体化的保护,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引,适时地将资源法和环境法进行必要的整合就显得十分必要。正是基于此,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在推动环境法与资源法的整合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在此期间发表了一系列相关学术成果,譬如:《土地保护与立法》(马骧聪,1981)、《论森林法》(文伯屏,1985)、《论我国的森林法》(马骧聪,1986)、《论土地法》(马骧聪,1987)。1989年,马骧聪研究员在《法学研究》第6期上发表《关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法的思考》论文,明确提出把国土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整合在一起,称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或者“环境和国土资源法”,并从多方面作了论证。这种思想观点很快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同。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增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次年便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把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环境法学”名称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至此,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国土法学正式整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称环境资源法学。此后,马骧聪还主编了《环境资源法》(1999),对环境资源法学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
其四,继续夯实外国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的研究,积极拓展国际环境法研究的新领域。
中国环境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是在立足中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而不断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比较环境法研究和外国环境法研究发展迅速,对国外相关国家环境法治问题的研究已经不是零敲碎打,开始走向全面系统地深入探讨。通过对中外环境法治发展的比较分析,能够更深层次地总结和把握国外发达国家环境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以此作为提升我国环境法治治理水平的借鉴。法学研究所由于早期学术积累丰厚,先后出版了《西方国家环境法》(文伯屏)和《苏联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马骧聪),为环境法学的研究开阔了视野,为国家环境法治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域外经验和参照。
20世纪9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这一关系人类命运和发展的共识助推下,国内环境法与国外环境法的联系愈加紧密,两者相互影响和渗透,且出现了环境立法趋同化发展的新趋势。任何国家的环境治理都离不开别国域外经验的借鉴,更离不开国家间的协作与合作,正是基于此,国际社会给予了国际环境法以足够高的关注。
我国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和发展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国际环境法才逐渐进入我国法学研究者的研究视野。1980年初,王铁崖教授在《国际法的新动向》一文中首次提到国际环境法。1981年在其主编的《国际法》著作中指出了正在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在保护人类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国国际环境法研究的开启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紧密相连。1982年,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年刊》发刊词中号召学界对国际法的新部门、新领域进行系统研究,以便迎头赶上,其中包括国际环境法。1981年国内有关刊物开始发表国际环境法论文,如法学研究所盛愉研究员的《环境战略与国际环境法》(1981),对国际环境法产生的背景、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等作了简要的论述。1986年法学所刘楠来、王可菊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柳子亚及国家海洋局虞源澄、倪轩等合著的《国际海洋法》出版,其对国际海洋法的有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马骧聪、胡保林主编的《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全面阐释。此后,《中国国际法年刊》和法学期刊开始更多地关注国际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刊发。法学研究所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支持了国家的环境外交,同时也对我国环境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 回应与契合:中国环境法学“生态化”发展的新维度
如果说20世纪的中国环境法学主要致力于构筑环境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学科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环境法治早期建设,那么步入21世纪,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则必须直面生态环境改变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强烈期许之间巨大的矛盾。步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确定了更高的目标任务,要求经济发展必须秉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要逐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远景目标,并最终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应该说,21世纪的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一定程度上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全的自然环境更高的期望和诉求,必须对党和国家确定的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环境治理目标任务作出积极回应,同时助力国家深度参与并引领国际社会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治理,最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提升中国的话语权,以上成为生态文明新时代环境法治和环境法学面对的最迫切的时代主题。
21世纪以来,中国环境法学更加注重环境法的实施与实效问题研究,同时对环境法的“生态化”理论与创新给予足够关注,以适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与“五位一体”的战略之需。随着我国环境治理进入了“环境保护优先、经济增长优化”的新阶段,中国的环境法学也走向繁荣和创新发展的新阶段。突出表现为环境法学研究队伍的迅猛发展,研究人员知识结构日趋完善,研究能力和水平迅速提高,学术成果的日渐丰富。自新千年迄今,出版有关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及制度研究的学术专著40余部,国际环境法律问题研究的专著30余部,其他环境专题或交叉问题研究的专著60余部,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更是多达几千篇,范围几乎涵盖了环境法学的全部研究领域。
新千年以来,法学研究所的生态法学研究队伍建设也迈出了喜人的一步。2017年4月26日经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批准,法学研究所率先在全国成立了首家以“生态法研究”为主要建构方向的生态法研究室,敏锐地捕捉到21世纪环境法学必将沿着“生态化”趋向发展,“生态法学”研究必将取代“环境法学”,生态法学研究的新时代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将到来。
当下,法学研究所新一代中青年环境法学者,在传承学术前辈严谨的学风和传统的同时,正积极推动国家环境法治的“生态化”转型与发展,推动环境法学的“生态化”改造与价值重构,为建构适应人类发展趋势、回应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强势和契合当下环境法学研究优势的全新“生态法学”助力献策。法学研究所中青年环境法学者,在继承老一辈积累下来的学术资源和学术传统基础上,积极参与国家环境治理,为国家生态环境立法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积极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和“五位一体”的社会治理建设,促进我国生态法学研究的繁荣,引领我国“生态法学”研究全面开展,主要的学术贡献如下。
第一,全面开启和加强“生态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问题研究。
21世纪以来,在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及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时代主题的指引下,环境法学研究已悄然开启了“生态化”的价值重构和制度转型。很多学者甚至直接使用“生态法学”的称谓,并运用多学科理论和多角度研究方法对生态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阐释。其中对生态法学的调整对象、原则体系、价值功能、法哲学基础、生态权理论等问题展开了体系化的研究和论述。
21世纪初,以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尤其以马骧聪研究员为代表的一批环境法学者发表了一系列有关生态法学的理论著作和学术论文,引发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回应。其中包括《生态法学》(马骧聪、陈茂云,2000)、《生态法原理》(曹明德,2002)、《生态主义法哲学》(郑少华,2002)、《生态法新探》(曹明德,2007)。此外,刘洪岩等研究员对生态立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以及交叉学科等问题进行深度探讨,相关著作有《中俄生态经济合作中的立法保障问题研究》(2010)。相关学术文章包括《可持续发展语境下我国生态化法制的构建》(刘洪岩,2007)、《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常纪文,2007)、《动物有权利还是仅有福利?》(常纪文,2008)、《“动物权利”的法律保护》(常纪文,2009)、《生态文明立法的他山之石》(刘洪岩,2013)、《独联体是怎样为生态立法的》(刘洪岩,2017)、《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路径》(刘洪岩,2018)等。
第二,以服务国家生态法治制度构建为导向,进一步加强生态法治基本问题的综合研究。
进入21世纪,中国生态法治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规范化、法治化并切实地贯彻落实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制定新法,修订和完善旧法,到加强环境执法和司法,健全环境法实效和功能,提升环境法治的治理水平,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在实现从“环境法学”到“环境与资源法学”的量变发展同时,当下正经历着从“环境与资源法学”到“生态法”的价值理念的质变和跨越,尽管这一进程正处于演进之中,但无论从积极回应国家生态文明法治化发展的时代召唤,抑或更好地契合环境法学学科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这种质变和跨越是我国环境法学“生态化”转型必然经历的过程。
当下,法学研究所的老中青学者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动我国生态法治和生态法学的综合一体化研究,并进一步主导和推动中国传统环境法治的价值和结构向生态法治新时代的转型,以积极回应生态文明新时代生态法学研究未来将面临的重要任务和时代挑战。有关著述包括:《环境法前沿问题》(常纪文,2011)、《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常纪文,2004)、《环境法学的新发展》(刘洪岩,2015)等。此外,发表的相关的学术成果如:《加快建设绿色贸易保障体系》(文伯屏,2003)、《加入WTO后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研究》(文伯屏,200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对策》(文伯屏,2003)、《我国淡水资源形势严峻》(文伯屏,2003)、《我国突发环保事件应急立法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战略》(常纪文,2005)、《全面加强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制保障》(马骧聪、陈茂云合著,2006)、《尽快发展我国的环境信息保障立法》(常纪文,2007)、《中华民族复兴、持续发展的里程碑》(文伯屏,2008)、《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刘洪岩,俄文版,2012)、《能源安全背景下的中国核安全立法》(刘洪岩,2012)、《核能利用与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制》(刘洪岩,2015)、《〈水污染防治法〉新解》(刘洪岩,2017)、《二氧化碳的法律定位及其排放规制路径选择》(张忠利合著,2015)、《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张忠利,2016)、《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若干思考》(张忠利,2016)、《气候变化背景下〈节约能源法〉面临的挑战及其思考》(张忠利,2016)、《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与应急法律机制研究》(林潇潇,2012)、《我国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制度的完善》(林潇潇,2012)、《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困境与出路》(林潇潇,2016)、《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程序与实体法律的衔接》(林潇潇,2016)、《环境保护也需未雨绸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标准的研究》(林潇潇,2011)、《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林潇潇,2010)、《农村环境问题成因体系及对策浅析》(林潇潇,2009)、《公众参与绿色低碳发展探析》(岳小花,2017)、《绿色低碳发展中的青年参与机制研究》(岳小花,2017)等。
第三,积极参与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环境立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为国家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建立了体系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但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国加入WTO,生态文明等国家战略的提出,整个国家发展的方向和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新的发展理念客观上要求对现有的环境法律价值理念、原则和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从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完善情况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并分别于1989年和2015年颁布实施。这两次修法,法学研究所的学者是主要修法动议的提出者,也是法律修订主要的推动者和参与者。1989年环境法的修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参与期间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如文伯屏研究员的《环保基本法修订中几个问题的探讨》(1985)、《论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几个主要问题》(1990)。有关“新环保法”(2015)的修订,早在2008年,马骧聪研究员就提出了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建议稿》。刘洪岩研究员针对“新环保法”修订、实施和完善问题也发表了《立法需要体现环境伦理的基本价值》(2012)、《从文本到问题:有关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和评述》(2014)等专题研究成果。
法学研究所生态法学研究团队近年来还积极推动、参与20余部单项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作为主要撰稿人,法学所中青年学者还参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发布的年度法治发展报告(《中国法治蓝皮书》)中有关《环境法研究新进展综述》分报告的撰写工作,同时,在推动生态法律体系完善方面,接受党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委托,提交了大量对策要报,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多次获国家相关领导的批示。该方面成果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常纪文,2007)、《〈化学物质控制法〉亟需制订》(常纪文,2007)、《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常纪文,2009)、《完善〈海岛保护法〉的建议》(常纪文,2009)、《〈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常纪文,2011)、《绿色消费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岳小花,2018)、《健全绿色消费法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岳小花,2018)、《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岳小花,2018)等。
此外,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在环境司法的相关研究领域也有所建树,譬如环境犯罪与环境资源保护等问题,这种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在21世纪之初还比较鲜见,譬如刘仁文研究员的著作《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2004)等。
第四,进一步推动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体系化研究,为环境法治建设及生态法学研究提供域外经验。
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生态保护的国际共同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为了解决全球资源、环境和生态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等棘手问题,各国的生态立法和国际生态立法的趋同化发展趋向越来越明显,国际合作和交流日益频繁。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事务参与程度的不断加深,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在比较环境法、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方面成果斐然。对国外先进的环境立法理念和科学的环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制度革新夯实了学理的积累。另外,对世界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比较分析,在揭示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缺陷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环境立法与理论研究在理念上的重构与制度创新。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环境法治建设,为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提供更多域外和国际经验,法学研究所生态法学研究团队一直注重引领国内学界对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出版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著述,对推动国内国际环境法和比较环境法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比较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研究领域,著作包括:《中俄生态立法比较研究》(刘洪岩,俄文版,2008)、《中俄生态经济合作的法治保障》(刘洪岩,2010年)等。相关的学术论文,如:《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常纪文,2005)、《从欧盟立法看动物福利法的独立性》(常纪文,2006)、《俄罗斯联邦生态法价值理念》(刘洪岩,2006)、《俄罗斯生态立法法典化问题》(刘洪岩,2009)、《俄罗斯生态安全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刘洪岩,2009)、《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价值转型和制度重构》(刘洪岩,2009)、《俄罗斯现行生态政策问题研究》(刘洪岩,2009)、《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俄罗斯生态安全立法》(刘洪岩,2012)。涉及俄罗斯生态安全的综合研究还包括《俄罗斯国家安全立法的体系化构建》(刘洪岩,2016)等。在国际生态法研究领域,有《国际生态法发展的几个理论问题》(刘洪岩,2014)、《外层空间生态安全的国际法保护:困境与出路》(刘洪岩,2015)、《国际生态法视域下的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实践》(刘洪岩,2016)、《全球气候谈判:困境与出路》(刘洪岩,2017)、《韩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张忠利,2016)、《加拿大影响惠益协议措施及其启示》(林潇潇,2015)、《环境生态治理的制度变革之路——北欧国家环境政策发展史简述》(林潇潇,2015)等。
此外,法学研究所的生态法学研究团队还翻译了许多国外的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著作,积极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部分学者在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国际学术交流方面非常活跃,受到国际相关专家的高度认可,相关著述包括《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与立法权》(刘洪岩,2007)、《哈萨克斯坦生态法典》(刘洪岩,马鑫,2018)、《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刘洪岩,马鑫,2018)、《菲律宾环境法典》(岳小花,2018)、《爱沙尼亚环境法典》(张忠利,2018)等。
第五,积极开展环境资源法学教学,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环境法律人才。
生态法学的教学和人才培养,是生态法学学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列入法学核心课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目前在全国已有20多个博士学位授予点和70多个硕士授予点。生态法学的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和跨越式发展。
法学研究所是中国最早拥有环境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也是中国最早建立环境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虽招生规模有限,但法学研究所培养的环境法学人才绝大多数从事与国家环境法治实务和环境法学研究相关的工作,绝大多数成了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近年来,法学研究将“教学强所”列入“四个强所”发展战略之中。201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成立,2018年开始招收第一批法学本科生,为我国生态法学高端人才梯队建设提供足够的人才储备。
第六,积极引领生态法学研究的国际交流,推动中国生态法学的国际化发展和国际话语权的打造。
21世纪以来,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发展态势,为21世纪中国法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原动力。近年来,随着生态法学国际交流的进一步发展,国家间生态法学者的交流和对话日益频繁。如果说过去的中国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学研究更多关注于本土化发展或“闭门式”研究,而今,无论从国家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现实之需,抑或为了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话语权的提升,都需要培养一批熟悉国际生态法治、拥有国际交流能力和经验的新时代生态法学研究者。
无论在新中国法治建设早期,抑或在中国法治发展建构过程之中,法学研究所都非常关注学术研究的国际化发展问题。在推动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中国生态法学的国际话语权提升和国际影响力拓展方面,法学研究所无疑走在国内各个研究机构的前列。近年来,法学研究所部分学者一直保持国内学者在国际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发表生态法学专业论文的最高纪录。其中生态法理学、法哲学和生态法治前沿理论研究领域,已经走到国际学术研究的前沿,受到国际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生态法学国际学术影响力的传播和话语权的提升。有关著述包括:专著如《中俄生态立法比较研究》(刘洪岩,俄文版,2008),相关学术文章如《当代中国生态立法的发展》(刘洪岩,2005,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杂志)、《中国生态政治:历史发展和现状》(刘洪岩,2006,俄罗斯-法国人文科学国家级杂志《政治与社会》)、《作为法律科学研究新方向的比较生态法学》(刘洪岩,2006,俄罗斯《乌特穆尔大学学报》)、《法律科学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刘洪岩,2006,俄罗斯《乌特穆尔大学学报》)、《中国生态立法中对俄罗斯生态立法经验的借鉴》(刘洪岩,2006,俄罗斯《乌特穆尔大学学报》)、《中俄生态违法法律责任研究》,(刘洪岩,2007,俄罗斯《公民和法》杂志)、《作为生态法调整对象的比较生态法学》(刘洪岩,2005,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杂志)、《生态法的自然观及理念》(刘洪岩,2005,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杂志)、《边缘与界限:法律科学体系中的生态法学》(刘洪岩,2018,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杂志)、《生态法的理论范式转型:从现代到后现代》(刘洪岩,2018,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杂志)。此外,有关生态法哲学问题,在相关学者发表的论文中也有所论述,譬如:《法哲学的价值分析》(刘洪岩,2004,俄罗斯科学院《法与国家:理论和实践》杂志)、《中国法哲学概论》(刘洪岩,2005,俄罗斯科学院《法与国家:理论和实践》杂志)、《中国法哲学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刘洪岩,2003,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学报》)等。俄罗斯生态科学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功勋法学家М.М.布林丘克教授对中国学者在生态法哲学、生态法理学领域的学术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中国学者对生态法学本体问题的研究具有开创性的贡献。俄罗斯功勋法学家、俄罗斯联邦政府立法与比较法研究生态法研究室主任А.博戈柳波夫认为,中国学者在比较生态法研究领域弥补了俄罗斯在该领域研究的空白,并撰文发表在俄罗斯2005年第5期《外国立法与比较法》杂志上。
综上所述,法学研究所生态法学研究与学科发展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生态法治全面发展的全过程。40多年来,法学研究所的几代生态法学人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探索创新,为新中国生态法治和生态法学的发展助力献策,目前已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和教学人员队伍,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研究成果之学术品性可圈可点。法学研究所几代学者紧紧围绕国家环境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战略之需,勇于创新学术研究,积极助力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革新与发展。特别是法学研究所新一代优秀中青年学者,知识结构合理、理论功底扎实,已成为我国生态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法学研究所生态法学研究与学科的发展见证了中国环境法治和环境资源法学从初创、发展到繁荣的全过程,这也正是本论文集旧文重发的重要意义所在:其所回顾的不仅仅是生态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小”到“繁荣”的光辉历程,更重要的是,其立足当下,标明了我国生态法治与生态法学未来革新与发展的指向。
刘洪岩
[1]该文的写作得到了马骧聪研究员的大力支持,部分史实内容参照了马先生的口述及发表的相关回忆文章,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