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旅游安全评价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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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旅游安全评价研究的基础:旅游安全概念的厘清

旅游安全有自身独特的现象、本质特征与发生规律,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和探索。重大旅游安全事件也直接推动了旅游安全研究的深入,旅游安全研究成果丰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6.1.1 现有旅游安全概念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列举不同视角的定义来看,诸多学者对“旅游安全”一词给出了各自的解释,且内容繁多,即使同一视角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倘若对“旅游安全”一词界定不同或不清,对其内涵和外延不能进行比较合理的诠释,“旅游安全”相关的研究,则难于展开,或者难于建构一套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通过分析,本节发现现有“旅游安全”概念界定存在以下问题。

概念界定的片面性错误。人们习惯认为“没有危险、威胁、不出事故和无伤害损失”的情形就是“安全”,其实“没有危险、威胁,没有人身、财物损失”只是“安全”众多中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或属性,而不是“安全”的本质内涵,更不能把它和“安全”等同起来[85]。从逻辑上看,“没有危险、威胁、不出事故和无伤害损失”只是“旅游安全”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故存在概念界定的逻辑片面性错误。

概念本质的抽象复杂。诸多学者在阐释旅游安全概念的本质时,常见的是将抽象事物的本质特征表述为:“不受危险、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免于承受身心压力、伤害或财物损失”等诸如此类,本质抽象表述较为复杂,不易理解旅游安全的本质。

概念涵盖的双重模糊。有学者认为旅游安全涉及两方面含义,即“旅游者的身心免受危害的状态和实现这种状态的保障条件”。从定义上看,违背了概念定义双重属性的基本逻辑原理,将一个旅游安全概念通过“状态”和“条件”双重属性进行界定。特别是在“状态”和“条件”这两个定义中都没有交代清楚的情况下,将使含义更模糊,就会产生歧义,引起混淆[86]

概念指向的对象不全。在诸多旅游安全概念当中,有部分学者将旅游安全定义为“游客没有焦虑、紧张、恐惧等不安全感”。然而,“‘安全’和‘安全感’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的概念。安全是主体的客观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事实判断,回答的是事实的真谬;而安全感则是主体对客观反映,是一种主观感受,是一种价值判断,要回答的是客观存在的好坏问题”[87]。因此,不可否认,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不一致时,“安全”和“安全感”是有偏差甚至是截然对立的[85]

概念表述的形式非惯常。常见的旅游安全的定义往往被表述为“不受威胁”“不受侵害”“不出事故”“不受危险”“不受外界干扰”等,即旅游安全概念的界定为“不是什么”,而不是界定“是什么”。从反面进行界定,为此就出现与惯常概念的一般解释和表述规则相悖的一种现象[88]

2.6.1.2 旅游安全概念界定

通过对现有“旅游安全”的概念及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剖析,采用科学研究规范的概念界定的方法,综合各学科视角理论,对现有“旅游安全”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界定旅游安全概念是深入开展旅游安全研究的基础和理论依据。

从一般意义上说,“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产物,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我国国家标准对“概念”的定义是:“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89]概念是对客观现实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的概括和反映,其最基本的特征是抽象性和概括性[90]。概念的定义方法一般有3种[91]:①属加种差定义,这一定义是属概念“事件”加种差的限定,即由被定义概念的临近的属和种差所组成的定义;②操作定义,通过比值这一数学操作来定义;③外延定义,对于外延边界清楚且能被全部举出的集合概念,可以下肯定外延的定义。属加种差的方法是最主要的概念定义方法[86]

旅游安全概念的界定:依据上述概念的内容和逻辑理论推演,同时,规避安全概念定义存在的问题,本节采用属加种差定义的方法,认为“旅游安全”是指具有特定功能或属性的旅游事物和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在实际生存和旅游发展过程中,在内部和外部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下,所拥有的一种有保证或有保障状态。该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旅游安全所指向的对象一方面是“具有特定功能或属性的事物”,另一方面还包括“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所谓“具有特定功能或属性的事物”是指“能够实现目标、满足要求等作用的特定功能和具有归属或持续性等特定属性的实体事物或抽象事物,实体事物,如人、财产等;抽象事物,如国家、信息等”[86]。旅游安全所指的特定功能或属性的旅游事物,如旅游资源、旅游文化等。“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包括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的社会行为主体[88]。旅游中的特定社会行为主体则有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目的地城市、旅游目的地景区、旅游社区以及旅游者等。

②旅游安全所处的情景是“实际生存和旅游发展过程”和“内部和外部因素及其相互作用”。表明安全处于事物的实际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如人的生存、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事物的演化发展之中,同时也在内部和外部的积极或消极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内外部积极因素促进维持安全现状,消极因素导致社会行为主体的生存、生命损害[86][88]。旅游安全所处的情境时常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和旅游发展过程中,在旅游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对整个旅游目的地国家、城市、旅游社区等系统产生影响。

③旅游安全所要达到的状况是“有保证或有保障的状态”。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在实际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在内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条件下,所达到的或所期望的有保障的、稳定的生存和发展状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安全作为一种有保证或保障的状态可以通过社会安全客观状况和社会行为主体的安全感受体现[88]。旅游安全的“有保证或有保障的状态”也是通过旅游系统的客观状况和游客安全感两方面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