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
王家福[1]
20世纪已经逝去。人类业已跨入新的充满希望的21世纪。民法是一部国家最基础、最根本的重要法律。它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为己任。民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法的自治精神是人的创造活动和社会现代化不竭的源泉。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民法健全直接关系这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涉及这个国家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幸福,影响这个国家的前途与命运。中国是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21世纪中国民法状况如何,无疑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诚然,中国民法的发展曾经经历过一段曲折。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中国人民从实践中认真总结了经验与教训,并经过自己的艰苦努力,终于使中国民法走上了正确发展的道路,创造出了可喜的成就,为21世纪中国民法的发展开拓了光明前景。
一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地上开始进行改变中国命运、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稳定与繁荣的伟大改革。这场伟大改革引起了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深刻的变化。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体生成。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革。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经济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经济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科学的道路。经过20多年的深入改革,中国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市场化了;经济成分多元化了;市场主体多元化了;利益多元化了;经济开放化、国际化了。这一切表明,中国经济的主要方面业已基本上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运作。而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内在属性,为中国民法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其二,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中国已不再认为将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和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一切权力集于一身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点,而正通过改革把这两者严格区分开来,坚决维护国家的公权力机关的性质,其只具有对经济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职能,而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这一重大转变,为中国民法创造了得以生存发展的必需条件。其三,市民社会的孕育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中国原来长期只有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经济机关(企业、公社、生产队)的状态大大改变,逐步出现了彼此独立、互相地位平等的数以亿计的市场主体,为数众多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越来越多的中介组织。所有这些逐步形成了与政治国家不同的市民社会。尽管这一市民社会还在生成,且具有不少中国特色,但是无论如何它的出现势必为中国民法发展开辟一个广阔的空间。以上这三项巨大变化,从客观上确立了中国民法的重要地位,开启了它在中国蓬勃发展的胜利之门。在20多年里,中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法、房地产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20多部重要民事法律,以惊人的速度基本构建了以民法通则为统领的现代中国民法体系。
现代中国基本形成的民法体系反映了中国改革的实践状况,承继了人类文明进程的共同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反映了时代进步之精神,是一个现代化的民法体系。它确立了私法的重要地位,树立了私法优位和私法自治原则,摒弃了长期只承认公法而否定私法的陈腐观念;它建立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确立了企业自由和自己责任原则,从制度上结束了长期不允许自然人和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历史;它确立了中国的物权制度,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原则,使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受到法律的保障,从法律上坚决禁止了曾长期存在的漠视、平调、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现象的再现;它建立了合同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使自然人和法人能自主地订立合同,平等地进行交易,以法律形式保证了以往自然人和企业的供、产、销活动均取决于政府指令的做法成为过去;它明确详尽地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这是中国民事权利宣言,也是中国民事权利保障书。它明确规定了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把坚持私法自治和坚持维护社会正义结合起来,反对恃强凌弱、为富不仁;它建立了侵权行为制度,规定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形式,使自然人、法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有了法定的救济途径。中国正走向权利的时代,一切侵犯自然人、法人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现代中国民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推动器。它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的施行,不仅大大地更新了人们的观念,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亿万人民创业发展的积极性。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中国在经济巨大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大幅度提高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中,中国现代民法的确立与实施发挥了极为根本和重要的作用。业已初步确立的现代中国民法为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
21世纪呼唤中国民法进一步现代化。21世纪是高新技术革命实现新的突破,更加迅猛发展的世纪,是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成熟和发展的世纪,是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世纪,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到达现代化彼岸的世纪。这个世纪充满史无前例的战略发展机遇,也存在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进而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中等发达以至发达的现代化国家,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进一步健全自己的民法,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原因如下。(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进一步健全民法,制定民法典,全面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创业、平等交易、公平竞争、保护财产、开拓创新、人人奋进的良好的民事法治环境,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2)这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完整建立的客观要求。只有通过进一步健全民法,制定民法典,使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根本原则体现在所有民事法律规范之中,约束每个参与民事活动的人的行为,编织一个诚信自守者切实受益,而违反诚信者必定付出沉重代价的法网,才能使诚信体系深深植根于社会。(3)这还是全社会生机勃勃的民事生活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只有通过进一步健全民法,制定民法典,为社会民主生活方方面面立规建制,构建一个自由、平等、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民事生活法律秩序,才能使日益扩大的社会民事生活有序而健康的运行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4)这也是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前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六部最基本的法律中,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行政诉讼法典等五部业已制定出来。现在唯一缺的是一部民法典。只有通过进一步发展民法,制定民法典,才能完成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创造可靠的法制前提。因此,进一步健全民法,制定民法典,势在必行。21世纪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应当具有浓郁的新时代特点。
(一)更加充分地体现人的价值
这是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第一个特点。21世纪是人更加自由、全面发展的世纪,是人的创造性能更大发挥的世纪,是人的价值更好实现的世纪。新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人法,是人的权利法。一定要坚定不移地以人为本,把人摆在全部法典的中心,将人文关怀精神贯穿每个条文。要周全地规定对人的尊严和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信用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对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对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的保护。要增加、完善对损害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使之与人的价值相适应。要建立起一道防止利用信息技术侵犯个人资料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墙。为了适应技术革命和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要从民法上营造一种人人能平等地提高素质,自由地从事创业,诚实地进行交易,公平地获得共同发展而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规则与秩序的氛围。
(二)完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物权制度
这是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第二个特点。世界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时代,但物权法律制度并未过时。物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经济运作的物质前提。这对于由单一公有经济向混合经济转变的中国来说特别重要。只有健全物权制度,中国现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巩固与发展。要通过健全物权制度克服公有制固有的虚化所有者,使劳动者、企业与生产资料距离拉远,弱化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容易造成大破坏等弊端,发挥公有制的应有优势。要明确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全民性质,严格国家所有权行使程序,确认各级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国有自然资源、国有行政财产、国有经营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不同方式,确立国有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防止部分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异化、国有财产的流失。要明确集体财产所有权的集体成员特殊共有性质,防止集体所有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而蜕变成个别集体负责人的财产所有权。要进一步完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更加充分地发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作用。要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延长期限,允许其出租、抵押、转让。要完善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严格区分征用、征购,给予合理补偿或价金。要完善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和竞争力,发展集体经济和私人经济。要切实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合法的公有财产在法律上都是不可侵犯的。只有产权明晰、财产受保护、财产关系稳定,才能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人民的财产多了,企业的财产多了,社会才会富裕,国家才会富强。因此,进一步强化物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发挥物权制度的巨大激励作用,是21世纪中国振兴的前提与关键。
(三)适时地反映知识经济的内在需要
这是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第三个特点。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源泉。知识创造、转化和传播正成为人类最重要的社会生产活动。科学技术正在改变经济形态与社会生活方式。传统的工业经济的运行规律正悄悄地发生变化,新的知识经济正在兴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如何面对这一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的时代的到来,唯一的办法就是:一方面竭力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工业化任务;另一方面毫不迟疑地乘上高新技术革命的快车,尽最大努力用新技术改造、提升、创造自己的产业,用信息化促进工业化,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中国21世纪的民法典不得不不失时机地对有关促进知识经济发展问题作出相应规定。(1)要进一步强化知识的财产价值。科学、技术等知识形态财产,是价值连城的无形财产,对人类进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21世纪新民法典将在物权篇后面增加知识产权一篇,并不断完善改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2)鉴于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应当在民法上保护创新自由,以激励和保护人们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活动。(3)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新知识创造者的利益。(4)要尽快作出规定,防止网上违约和侵权,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四)符合经济全球化趋势,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这是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第四个特点。世界经济全球化是21世纪的客观发展潮流。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经济组织。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一个重要成员业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对外全面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中国要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加快建立现代经济体制,增强经济竞争力,在竞争中与世界一起前进、共同发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信守国际承诺,已使中国的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相一致,不仅修改、完善了中国的行政法、经济法,而且对于已经反映市场一般规则的民事法律也作了进一步完善。从民法上创造了技术与商品、资本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法律机制。21世纪中国民法典将是一部反映全球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现代化民法典。
(五)具有反映时代精神的科学体系
这是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第五个特点。民法典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和谐、统一的科学体系的民事法典,不是单行民事法律的汇辑。21世纪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应当博采各国民法典之所长,把带有共同规律性的有益东西吸收过来,同时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情况,与时俱进,创造出中国气派的21世纪的现代化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即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亲属法、继承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十编的科学体系。这应当是一个富有时代特色、与别国不尽相同的中国的现代化民法典体系。
三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的极其重要的功能有以下几个。(1)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3)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其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4)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它要求把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应当尽快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推进21世纪中国全面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三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至1956年,第二次是1962年至1964年,第三次是1979年至1981年。但均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未获成功。20世纪90年代末,由于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有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形成的客观基础,民事立法的资料、经验的积累,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第四次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经过几年的努力,终于于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同月正式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民法法案正式进入了国家立法审议、通过的程序。民法典的制定,是人民的愿望,是时代的要求。我们坚信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会抓紧修改,及时审议,尽快通过,决不会拖延、搁置。一部反映人民意愿、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充满时代精神、具有中国气派的现代化的民法典一定会在群策群力、民主磋商、坚忍不拔的卓越工作中胜利问世。在21世纪里,随着民法在中国广泛深入实施,民法的规则将走入生活,变成活生生的现实;民法的原则将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变成人们的习惯。这必将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它所崇尚的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精神,在21世纪的中国将进一步发扬光大,让祥和、安定、繁荣、幸福的灿烂阳光普照全国,使21世纪的中国变得更加美好!
(本文原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4期)
[1]王家福,1959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研究员,曾任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