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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的多向度反思
武树臣[1]
【摘要】在中国法史学界,“中国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学术命题。这个命题为描述古代刑法自秦汉至隋唐的演化过程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但是,其不足之处是过于夸大儒家思想的影响力,相对忽视古代法律(刑法)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法家学术的历史作用。因此,描述中国古代法律(刑法)的演变轨迹,应当采取多方位的角度。
【关键词】儒家化 法家化 成文法 判例法 混合法
“中国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影响很大的学术命题,由此衍生出中国法律“儒家化”、“法家化”等命题。这些观点分别反映了研究者各自对中国古代法律历史演进中的某一阶段或某一侧面的特征之理解,因此都具有相对客观性。但是应当指出,上述观点所谓“法律”实际上大都属于刑事法律,并未涉及刑事以外的诸如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法律制度。而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法家化”实际上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刑事法律”的“儒家化”、“法家化”。尽管笔者不太同意这种划分和表述,但是同时认为,学术研究应当尊重既有的约定成俗的成果和习惯,这些成果虽然受制于当时的文献不足,却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学术价值,而且已经被学界所认可,那么就不必全盘颠覆、另起炉灶。因此,笔者仍然沿用“儒家化”、“法家化”等名词,并试图注入新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