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制度概况
(一)知识产权立法沿革
最早的巴基斯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框架根植于普通法系,构成这个法律框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均来源于英属印度。《版权法》(1911)是第一部进行现代理性化改进的知识产权法,其重要性在于废除了未出版作品中的普通法版权。以单一的代码形式,为众多出版或还未出版的作品提供保护,还保护许多以前不被保护的建筑、录音、影视作品。该法案也放弃了有关手续和注册的所有要求,扩大了侵权行为范围,翻译、改编以及实物形式的复制品也被纳入侵权行为。《版权法》(1914)是第一个适用的次大陆版权法。这些法案一直在巴基斯坦境内沿用,直至《版权法》(1962)的出现才将其替代。为更加适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版权法》(1962)在2000年时进行了大幅修改。
在英属印度,商标和产权标记是根据《刑法典》(1860)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1940年颁布的《商标法》提供了完整的商标注册手续和监管制度。巴基斯坦最终用本土化、修订过的《商标法》(2001),巩固了现存法律并且使其符合巴基斯坦的国际义务。专利以及设计仍旧由《专利设计法案》(1911)来监管,这是一部以《英国专利与设计法案》(1907)为基础,为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提供依据的综合性法律,同时继承了《发明设计法案》(1888)的内容。
1996年4月,美国与巴基斯坦当局协商,寻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美国宣称,巴基斯坦现今的法律不能为制药或农业化学发明提供产品专利保护,也不为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0条(8)、第70条(9)的系统提供专利保护,其中包括申请的备案与审查以及专有销售权的授予。因此,巴基斯坦的法律制度似乎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巴基斯坦的义务不相一致。在磋商过程中,巴基斯坦政府承认本国知识产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具备兼容性,并且承诺将会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1997年《专利设计法案》修正案的出台是为了提供邮箱申请工具和建立授予专有销售权的机制。虽然对《专利设计法案》(1911)的修订是在1997年完成的,但即使在1999年后的巴基斯坦,工业业主也断言没有清晰的机制通过“邮箱申请条款”为新的化学制品申请到专有销售权。事实上,有关政府部门并不清楚其在修正案下的义务。一些调查者争论说在巴基斯坦知识产权方面并没有任何改变,因此没能实现对新化学产品的充分保护,也没有授予或申请专有销售权的估算数。2000年12月,巴基斯坦公布了新的《专利法》(2000),产品专利也包含在法律之中,并且专利寿命延展至20年。《专利法》(2000)废止了《专利设计法案》(1911),使巴基斯坦专利保护制度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
巴基斯坦是世贸组织成员之一,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根据所签署的世贸组织协议,144个签约方都已经同意接纳某些最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贸易相关协议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多边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体现在世贸组织的协议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被视为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隶属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知识产权内容的主要方面,规定了每个成员应提供最低保护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类似于《关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业贸易总协定》,是一个非歧视、国民待遇理论化、最惠国待遇概念化的协定。协议规定的义务适用于所有成员,但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阶段会花费更长的时间。所有成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工业设计)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版权)确立的标准来确定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维权行为。如上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三部分中的强制性条款旨在使一国国内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程序和补救措施按照其他成员国内法相关条例进行标准化。这部分包含某些适用于知识产权强制条例的原则,例如关于民事和行政程序与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边境措施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相应的,巴基斯坦重新修订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定文书,并于2000年修订了《版权法》(1962),使其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颁布了新《专利法》(2000)和《商标法》(2001)。
巴基斯坦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知识产权立法有:《专利法》(2000)、《外观设计法》(200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版权法》(1962)(2000年修订)、《商标法》(2001)、《植物育种者权法》(2016)。
表1-1 巴基斯坦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