砧木与嫁接:中国近代公司法律制度贯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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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传统企业形态:业主制、合伙制

企业资本组织在时间上先后经历了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这已成为学术界共识。而这三种形态又有继起性,一般认为公司制是由合伙制演变而来,合伙制又是由业主制发展起来的,因此要探究公司制的起源,首先应对业主制、合伙制这两种企业形态进行考察。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中国近代公司制是制度移植的结果,但是任何“嫁接”都必须有相应的“砧木”才能成功。实际上,在外国公司制移植中国之前,中国原有的企业组织形态——业主制、合伙制中就已萌生了现代公司制的因子,正是这些因子才使中国传统企业具有吸收、借鉴、融合外国公司的基础而发展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公司制度。

不同时期,中国传统企业对西方公司制度特点借鉴的程度是不同的,这个借鉴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变迁过程。由此看来,中国公司制的发展既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影响。内部原因就是中国传统经济社会中已有商品经济的萌芽,货币资本也得以发展,所有权、经营权亦开始发生分离,有限责任的因子亦出现,甚至某些企业还具有了现代法人的端倪,因此说传统企业中已有公司制的萌芽一点也不为过。但是,在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社会还不具有西方公司成立的历史条件,中国的公司制度还仅处于萌芽状态。此时,近代中国遭受了西方列强的侵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的公司制也开始对中国的经济产生影响:一方面,促进了中国企业制的发展,这主要是指为中国公司制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另一方面,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又阻碍了中国公司制的发展,使它不能独立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模式发展。所以,我们可以说中国近代公司制是中国传统企业组织在吸收、借鉴西方公司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要探究中国早期公司制度的起源与演进,逻辑起点不应停留在西方公司制度传入中国之时,而应该追溯到鸦片战争之前中国社会的资本组织和企业组织形式上。从历史的观点看,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若想对中国早期公司制进行透彻的研究,有必要对中国传统的企业制度进行先期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