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2018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学所)建所60周年。60年来,作为国家级研究机构,法学所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成就非凡,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国内外赢得极高的学术声誉,这是法学所几代人共同努力拼搏的结果,成为新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座丰碑。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所研究的重要专业方向,建所之初作为国际法专业的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隶属于法学所国际法研究室。尽管在那个时代国际经济法研究尚未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而存在,只是散见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学科之中,但这丝毫未影响法学所国际法前辈们对国际经济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探索。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法学所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更是开全国之先河,在涉及国家对外开放的重大法学理论领域勇于突破,锐意创新,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及发展作出了重要而独特的贡献,法学所也诞生了一大批享有盛誉的国际经济法学家,可谓大家云集、群星璀璨,以下是对他们的简单介绍(排名不分先后)。
芮沐(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曾任法学所副所长)、徐鹤皋(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曾任国际法室主任,后任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李泽锐[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任继圣(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曾任国际法室副主任,后任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一级律师)、魏家驹(研究领域:国际私法、海商法)、姚壮(研究领域:国际私法、海商法。后调外交学院任教授)、陶正华(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曾任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赵维田[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经济法(WTO法律制度)]、盛愉[研究领域:国际法(国际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货币金融法)。曾任法学所副所长]。
2002年,在法学所国际法室的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法研究中心(2009年更名为国际法研究所),同时组建了国际经济法室。国际经济法室成立后,黄东黎(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曾任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张若思(研究领域:WTO法律制度)、杨联明(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李辉(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等同人先后调离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的工作岗位,他们同样给我们留下了十分宝贵的学术财富,为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学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作为国际法所新一代国际经济法学人,忆及法学所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历史,无不为我们的前辈和曾经的同事们所取得的成就感到骄傲和自豪,同时,也无时无刻不沉浸在对这些前辈和曾经的同事们的深深思念之中。
值此法学所建所60年所庆之际,根据法学所、国际法所的安排,我们编辑出版所庆专辑——国际经济法篇,撷取前辈和同人们的代表性作品,回顾法学所、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学术历程,在向所庆献礼的同时,以此国际经济法专辑来纪念先贤、鼓励自己、激励后生。
60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法学人殚精竭虑、刻苦钻研,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等领域的研究始终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国际经济法学科学术成果辈出,下文是对国际经济法研究室重要成果的回溯,以期勾勒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经济法学科成果的发展脉络,以飨读者。
(一)发时代之先声,积极探索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在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层面,国际经济法研究室老一辈学者敢于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撰写并发表了大量开启国内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研究先河的学术成果。
1.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应重视国内法
在《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芮沐研究员一针见血地指出:“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各国自己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因此,国内法实际上往往决定着国际法。例如,一个国家在国内法律上是否容许或鼓励外国资本的输入,输入后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应该为它规定什么样的经营方式,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国(或其他国际主体)和接受投资国即东道国之间或东道国和投资国(或其他国际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及其规范措施。同样是一国的原材料生产和制成品生产以及这些方面的国内法律的管理控制制度也对国际经济关系发生着上层建筑所发生的影响。这种情况同用传统的国际法只在国际平面上解决问题的情况不一样,这给国际经济法又增加了一层复杂性。”
芮沐研究员进一步强调:“国际法不是一个抽象概念。没有什么天赐的、永存的或通用的国际法。就其现状讲,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领域,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只存在一些在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性质或类型的国家之间,通过斗争或妥协或沿用习惯做法而形成的,得到大多数国家或一部分国家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它们遵守或不遵守,用于调整它们相互间关系的国际规范和行动规则。特别是在国际经济关系里,国际法同各国的国内法交错地发生相互影响和作用。研究这些情况,就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一个重要课题。”
2.对外经济工作中应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参照国际惯例
徐鹤皋先生在《对外经济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中提出:“在对外经济工作中,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自觉坚持和正确掌握对涉外经济法律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三项原则,即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和参照国际惯例。”他认为:“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中外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一般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有仲裁协议的条件下,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如无仲裁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解决争议。最近几年,由法院解决对外经济争议的情况比过去大大增多。因此,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由此,徐鹤皋先生针对对外经济合作的争议解决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应该看到,一项仲裁协议的达成,并不单凭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愿望,而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根据谈判的具体情况和各个合同的不同条件,也可以经一致同意选择被告所在国仲裁机构、第三国仲裁机构,或者组织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在适用仲裁规则方面,可以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只要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这些做法都是可以考虑和采用的。
“在对外经济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这在国际上也是常见的。因为任何一个合同,以及合同所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要受一定国家的法律所管辖。对外经济合同经常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条款,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使合同当事人预见到各自享有的合同权利,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障,使双方能更自觉地按合同的规定来调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避免或减少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即使发生争议,双方也可依照所适用的法律去解决。而且,有了法律适用条款,对于需要通过仲裁或者提请法院处理的争议,也便于仲裁员或审判员考虑可以适用的法律。这个经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可能是我国的法律,也可能是对方国家的法律,或者是第三国的法律。这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我们的原则应该是,凡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合同,不得选择适用外国的法律;凡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同,应允许当事人加以选择。对适用外国法律一概采取否定的态度,对于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和交往,不一定是有利的,有时也是行不通的。”
最后,徐鹤皋先生强调:“对外经济合同在法律上只能对签订合同的各方有约束力,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任何一个合同,其主要作用在于规定和调整合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把应由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强加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很显然,在我国国营公司和企业同外国公司和企业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是签订合同的中外公司和企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政府置于与中国国营公司和企业同等的地位,一并视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企图使之共同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是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的。”
3.对外开放应加强国际法研究
在20世纪80年代中叶,陶正华先生已提出“对外开放要加强国际法研究”。他指出:“当今世界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维护和平,一是促进发展。这两大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合作和斗争。而国际法则为调整和处理当代的各种国际关系和国际问题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在当前,加强国际法的研究,深入阐述和广泛宣传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章、制度,有助于揭露和批判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国家违反和践踏国际法的各种行径,提高各国人民的觉悟,促使各国政府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处理相互间的关系,从而达到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的目标。”
由此,陶正华先生建议道:“实行对外开放,扩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并加强交流,给我国的国际法研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当前应该着重研究和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二,国家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第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问题。第四,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形式和法律问题。
“但是,与当前国际形势和国际法的发展相比,特别是与我国对外开放迅速扩大的形势相比,我国的国际法研究工作还是很不相适应的。为了开创国际法研究的新局面,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服务,当前必须认真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第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国际法研究。第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国际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普及工作。第三,抓紧研究和总结我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第四,深入了解和研究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第五,逐步解决国际法研究中的人员、组织和资料等问题。”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迎接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新局面
在《论国际法的发展及其预测》中,盛愉先生开篇直言:“国际法在发展。在国际社会的一切领域,每个国家的活动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法规。一个新的国际法律秩序正在出现,成为现代世界的一个重要现象。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并预测它的发展方向,使国际法更有效地维护各国的合法利益,促进建立公正、进步的国际秩序,这是研究国际法的根本目的。长期的国际实践证明: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国际法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国际法的规律性特点,将可以清楚地看出它的发展方向。”
根据对国际法发展的预测,各国将从世界形势和本国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和确定重点研究课题,以参加这些方面的国际立法和法规修订工作。因此,盛愉先生建议:
我们的选择似可侧重以下方面:
其一,有关建立国际新经济秩序和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这两个方面有共通的内容,也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范围极广,可以将国际新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问题与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中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理论方面,着重研究与新经济秩序相适应的国际法律秩序和制定新的重要法规,同时也要研究指导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国际实践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在实际问题方面,例如结合国际金融体制和法规的改革,研究我国的涉外货币金融立法,在参与制定国际贸易法的过程中,完善我国的对外贸易立法,可以将我们对解决有关建立新经济秩序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我国经济开放政策中的法律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关于技术转让、利用外资、保护资源及环境、国际债务以及域外管辖、非关税壁垒措施等问题,都可以结合国际国内的立法进行研究。在这方面,国际合同的性质及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逐渐形成统一的法规,以利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新课题是区域一体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重点应预测拟议中的太平洋经济体系同我国的法律关系。对这些课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积极的对策,不但对第三世界国家是重大支持,而且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切身利益,是迫切需要优先解决的法律问题。
其二,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包括科学技术方面,在国际关系中将占更加重要的地位。在这方面有版权、广播电视、卫星遥感技术合作以及各种科学考察合作和随之而来的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正在兴起的新的技术革命对于国际法提出了很多新的课题。国际技术关系中已经和正在制定的各类法规,有可能形成国际法的一些新分支,许多学者已就信息革命对国际法的影响提出了一些预测性的论点,但还属于探讨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起,电子技术已日益扩大在法学上的应用范围,有利于大量法律资料的储存、检索和广泛利用。70年代新技术对法学的影响已更加明显,法学与新技术结合而出现了一批新的学科,特别是提出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进入20世纪80年代,研究新技术革命对法学所产生的全面影响已提上日程。一方面是新技术在法学方面的扩大应用,正在形成国际性计算机网络,另一方面是新技术进入生产和生活领域引起的结构和各种关系的变化,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国际法方面,信息的国际化和知识资源的国际开发都已提出一些新的课题。跨国信息中心的出现已形成新的国际关系,需要确定跨国信息中心和网络的法律地位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别需要研究这些变革对国际法律秩序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以迎接这一新的历史性变革的挑战。
其三,在国际范围人员流动方面,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是国际法学界长期有争议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这个问题以及我国在国外大批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都亟须研究并争取尽快达成国际协议。在国际社会关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财产纠纷等问题)和犯罪活动(如各种恐怖活动、劫持、走私、贩毒等活动)都会大量出现。促进国际合作需要妥善解决各种纠纷,特别是打击犯罪活动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问题。因此,研究司法协助和冲突规范的新领域、新内容和新形式已提上日程。
“此外,我国还有边界问题,包括海上划界以及其他一些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且正在同世界各地区的国家广泛发展各种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了中华文化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建立国际法律新秩序,促进国际法的进步发展,负有重大的国际责任。通过总结我国的国际实践和系统阐述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霸权原则等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加强研究国际法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将促进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国际法学,并以新的贡献迎接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新局面。”
(二)奏时代之强音,深入研究全球经贸治理新变革
60年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际经济法研究室的同事刻苦钻研,在历次全球经贸治理重大变革的节点上,均发出中国理论界的强音,阐述全球治理的中国观点、中国方案。
1.充分认识国际经济软法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初期,李泽锐先生撰写了《略论国际经济软法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在论文中,他指出:“软法是过渡性、暂时性的规则,有些规则并非一软到底,而是可以转变成硬法的。转变的方法主要有二。一是一国把软法引进国内法,则可使软法具有硬法的地位。自然,引进什么软法需要作趋利避害的选择,不可不慎。二是使软法成为国际习惯法,一方面,软法配合软程序对问题的解决,可以视为根据妥协精神或公平原则作出的裁决,假如此裁决在一些案件中作为判例而被援引,则此软法规则便有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趋势,另一方面,软法也可以按照通常形成习惯法的程序成为习惯法。”
李泽锐先生进一步指出:“目前国际社会中最大量也是最重要的‘软法’,是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关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权的国际经济法。我们主观上坚决反对说这些新的国际经济法是软法,但客观上它们的确又缺乏拘束力,所以,根据新的国际经济法建立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目前只能说隐约出现了一个轮廓,实际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目前才竭力敦促举行全球谈判或南北对话,达成协议,以便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但是,要达成协议是困难的,因为西方学者已经建议,‘宜用制定软法的方法来克服南北对话中的僵局,而且对第三世界国家来说,这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最可行的解决办法’,这等于说西方坚持只能制定软法。是否有别的办法呢?我国执行开放政策,我国的方针是自力更生。自力更生也是争取软法变硬法的最好保证:第三世界国家加强它们之间的经济合作,实行集体的自力更生,就能从有力的地位出发同发达国家谈判,争取建立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从研究国际经济软法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和它们的学者与第三世界国家进行着争取国际立法权的极其激烈的斗争,制定国际经济软法正是它们进行这一斗争的重要手段。第三世界国家看来很有必要研究软法,以便在今后的国际立法中有意识地避免制定这类软规则,有意识地利用软规则的某种效力为发展自己的经济服务,有意识地运用制定软规则的方法‘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2.在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过程中实现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
进入21世纪以来,刘敬东研究员在《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模式及其法治化路径》中指出: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不能反映当前经济关系的新变化,正面临着缺乏民主性与合法性的危机,必须加以改革。应当在平等及相互尊重、实现共同利益和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的原则下,增强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力度。各国可以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宪章》、在G20的基础上设立具有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WTO为蓝本建立一整套争端解决机制,以此来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因此,他建议,在制定《国际经济宪章》并成立“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同时,还应当借鉴WTO的做法构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确保全球经济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在应对争端层面,刘敬东研究员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在国际法领域可谓独树一帜,堪称国际社会解决经济争端的典范。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保证了WTO规则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就连美国、欧盟这样实力雄厚的成员方也不得不屈服于WTO的裁决。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离不开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新成立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在建立伊始就以WTO为蓝本设计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监督执行国际经济重大决策。相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现有国际经济组织中的IMF、世界银行等明显缺乏执行力,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诚然,在新成立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中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会面临不少困难,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全球经济治理的有效性以及法治化进程不可或缺,在各国达成共识之前,可探讨扩大WTO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将全球经济决策、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其中,与此同时,改变WTO专家组、上诉机构组成人员结构,适当吸收金融、环境等领域专家,保证裁决的公信力,通过WTO权威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全球经济治理中重大决策的执行。”
最后,刘敬东研究员强调:“国际经济关系发生的历史性变化正催生着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模式,各国应充分意识到,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是改革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克服‘合法性’危机的核心,在继承现有体制科学、合理的法律原则基础上,应确立新的治理模式和国际经济法原则,并通过制定反映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现实的《国际经济宪章》、建立‘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构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进程。”
(三)开研究之先河,大力推动中国学界对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筹备复关谈判。作为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镇,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率先在国内开启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相关研究,奠定了中国世界贸易组织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石。赵维田先生更被尊称为中国的“杰克逊”(GATT之父、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
1.认真对待世界贸易组织法争端解决机制的守成与创新
GATT的解决争端机制经过不断法典化和法院化,终于瓜熟蒂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结出了硕果。可以说,它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国际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投资)制定的一整套实体法规则(“各涵盖协议”)相配合,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提供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司法机制,形成了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振翅飞翔的两翼。
赵维田先生在《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中指出:“国内最近一本书中说,‘(WTO)谅解书将大大加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的作用,可以说是这一机制的一次革命——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这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现在要讨论的是WTO解决争端机制是否对GATT体制的‘一次革命’?不论从理论或原则上,还是从实际上,似乎都不是这样。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该是‘继承与发展,包括某些突破性发展’。”
赵维田先生进一步阐述道:“从理论或原则上说,WTO协定第16条第1款明文规定:‘除本协定或各多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者外,WTO要接受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框架内所设各机构所遵循的各决议、程序和习惯做法的指导’。该条款明确表达了从总体上继承GATT体制与规则的意思。据统计,所含GATT的决议达200多个,其中当然包括表述改善GATT解决争端程序规则的决议在内,例如1979年‘东京回合谅解’。而所说‘程序和习惯做法’,自然应理解为包括专家组断案在内。而在《WTO谅解》这个具体规定解决争端规则的文件中,第3条第1款也明确表述说,‘各成员方确认他们恪守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前此处理争端所适用的原则,以及其中经诠释与修改的规则与程序’。从实际内容上说,《WTO谅解》也是具体承袭接受了GATT机制包括专家组断案在内的几乎全套衣钵。当然,《WTO谅解》的规则在GATT基础上有不少发展,有些发展是突破性的。这些突破性发展主要表现为:专家组审案的‘强制管辖权’、司法独立的尝试以及严格规定了程序各环节的时间限制等。”
针对WTO创造的强制管辖权,赵维田先生指出:“《WTO谅解》取得的一项最重大成果,是确立了‘解决争端机关’(DSB)对案件的强制审理权。这是对传统国际法‘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规则的重要突破。现在除海洋法庭外,一般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司法诉讼是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国际法院才有权受理的。如前述,GATT专家组断案‘法院化’面临的重大关口,就是专家组审理案件需经争端当事方的同意,审理报告要经GATT理事会以‘共识’通过,即给败诉方以否决权。如果说GATT前40年专家组竭力征得双方同意,使报告遭否决得以避免的话,那么20世纪90年代在审理反倾销与反补贴类案件中,遭败诉方否决的情况已屡有发生。因此,要求取消否决的呼声日高。”
2.入世十年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在2011年,黄东黎研究员撰文阐述入世十年与中国法治的关系。她指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该文旨在梳理中国从复关到入世以及入世至今24年来,中国政府所作的努力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机制对中国经济和政治法治建设起到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历史证明,现实的需要往往比理想更能促进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希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中国因现实而非理想的需要最终走向法治的一个路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以国际义务的形式表示遵循西方标准的政治透明度和程序公正。这恐怕是入世对中国政治法治建设所产生的最大的影响。此外,议定书承诺施行市场经济制度,使中国成为当今世界唯一一个以国际条约的方式确定国家经济制度的国家。国际义务的制约阻断了中国政治对经济制度的干预,反过来经济法治建设也使得政治法治建设不可避免。入世对中国政治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换以及依法行政两个方面。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持续推进中国的政治法治建设。
(四)研国家之所需,引领国际经济法学科全面发展新气象
除传统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对象外,国际经济法学科有一批实力雄厚的研究团队,对国际经济法学科多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为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大量的智力支持。
1.开拓国内海商法研究
在国内海商法研究领域,魏家驹先生在1981年撰文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为主对国际货物相关的条约和协定进行深入研究。他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改变,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单式运输公约也在不断发展,不断修订,使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趋于合理,法律规范更加准确。各个单式运输公约的制度也在互相渗透,互相影响,逐渐在国际运输中形成一些带有共同性的法律规范。当然,由于运输方式不同,运输工具有别,历史背景互异,在许多方面差别还是很大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根据自身特点吸收了各个单式运输公约的最新成就。”
魏家驹先生进一步指出:“所谓私法性质的国际条约和公法性质的国际条约,过去从来是不能沟通的,这一传统观念现在已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打破了,公约按照实际情况,订入必要的公法规范,仅用一条海关过境条款加上不长的附件,就概括了一个实同重床叠屋的海关过境条约,节省了为制定又一个海关过境条约的全部劳力,这是一个多么值得称赞和重视的发展。”
2.深化国际金融法研究
在国际金融法领域,廖凡研究员撰文《国际货币体制的困境与出路》强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核心的现行国际货币体制源于大国之间的政治妥协,在约束性和执行力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导致该体制的代表性受到质疑,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揭示出其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机构职能错位、政策监督顾此失彼、治理结构力量失衡和争端解决有心无力。有鉴于此,应当在近期已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在重塑机构职能、加强双边监督、完善治理结构和促进争端解决等方面寻找出路。
廖凡研究员阐述道:“可以说,在经过三分之二个世纪的发展之后,IMF及其代表的国际货币体制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改革完善还是推倒重来,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抉择。从目前情况看,维持IMF在国际货币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实质性改革,是更为可取的现实选择。综上所述,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一是梳理和重塑IMF相关职能,增强其对外运作的有效性;二是调整和平衡IMF权力结构,促进其内部治理的民主化。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改革如何进行,最终都需要通过IMF法律体系中相关规范的修订和变动来实现。IMF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作为主体的《基金协定》,还包括理事会制定的章程和执行董事会制定的规则与条例,它们都对IMF及其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也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由于《基金协定》的修订极为困难,因此在不违反《基金协定》条款的前提下以规则与条例、决定等下位规范的形式先期落实某些改革举措,无疑是值得考虑的策略。此外,利用《基金协定》第29条赋予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的解释权,对《基金协定》相关条款作出更具开放性的解释,也是可能的途径。进而言之,IMF部分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区域货币一体化协定或其他相关协定,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其价值正如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之于WTO多边协定的发展。”
最后,廖凡研究员建议:“可以考虑利用已被证实富有成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将与贸易有关的货币领域争端渐进纳入其管辖范围,通过案例的累积逐步确立和强化相关争议事项的可诉性,从而为国际货币体制带来新的动力和活力。的确,长久以来由美欧发达国家所主宰的国际货币体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前所未有地凸显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重要性。对于中国而言,IMF及其所代表的国际货币体制的改革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只要正视现实,厘清定位,找准方向,中国完全可以在IMF改革以及未来的国际货币新体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目前,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要研究已涵盖国际贸易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竞争法、海商法、国际环境法等广泛领域。近年来,本室研究人员已出版国际经济法学专著十余部,翻译国外学术著作多部,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清华法学》、《法学杂志》等国内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在Journal of World Trade等国际著名学术杂志发表多篇英文论文,上述学术作品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学术影响。同时,本室研究人员相继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商务部重大课题,中国社科院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国情调研课题、青年课题等数十项研究课题,为中央相关部门提供了大量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获得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抚今追昔,60年虽然短暂,但成就辉煌,我们正沐浴着前辈的熠熠星光;展望未来,我们将踏着前辈的足迹,励精图治,砥砺前行,勇于争先,对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未来充满信心!可以告慰前辈的是,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目前仍秉持了前辈们严谨笃实的学风,继承了国家的需要就是研究方向的学术传统,勇于开拓创新,在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领域取得了新的令人瞩目的成就。
由于我们的工作不足,可能有些前辈和曾经的同事具有重要意义的代表作品未能及时收录到本专辑中,在此,我们表示深深的歉意。
刘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