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之役:1978~1992年的中国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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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农民让利与松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列出25项政策,其中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让利,二是松绑。先说让利。50年代以来,中国工业体系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提供的积累。1952~1978年,农业提供的资金大体相当于同期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这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实现的。尽管70年代后这种转移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绝对值继续增加。[4]这种长期的对农业的净提取,是中国农村长期贫困的原因之一。1979年后的新政策,首先就是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从1979年4月起,先后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此后,1980、1981、1982年又连续三年陆续提价。提价幅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过的。据统计,1950年至1978年近30年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共提高117.4%,平均每年递增2.8%。而1979年至1982年4年间,农副产品收购牌价共提高24.5%,其中1979年一次提高21.1%。如果包括议价、加价和市场收购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共提高41.6%,平均每年提高9.1%。[5]其次,调低了征购任务,实行超购加价、奖售政策。水稻地区口粮不足400斤,杂粮地区口粮不足300斤的一律免购。1979年全国粮食征购基数从755亿斤减少到700亿斤,减少了55亿斤。到1982年,全国粮食征购基数减到606.4亿斤,比1978年减少了148.6亿斤,调减了近两成。1978年前,只有粮、油实行定基数政策,其他一二类产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也不准自由上市,只能按规定价格卖给国家。从1979年起,首先对棉花和食糖实行定基数政策。在完成基数任务后,国家加价收购或换购奖售,一些产品农民可以自由上市交易。[6]超基数收购的粮食、食油(包括油料),由原来加价30%改为50%,棉花加价30%。[7]先后对牛皮、棉花、油脂、食糖实行奖售,主要是奖售粮食,实行棉粮挂钩、糖粮挂钩等,还有奖售化肥。[8]再次,减免税收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79年,低产缺粮地区免征农业税共47亿斤。同年7月,国家决定提高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起征点,放宽新办社队企业减免税收年限(一般地区新办企业3年免税,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5年免税),使农民一年得益20亿元。同年9月,国家决定对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用柴油和农用电实行价格补贴,使农民一年少支出20亿元。[9]

再说松绑。停止批判所谓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批评把社队的多种经营,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甚至按劳分配都当作资本主义批判的做法,停止和纠正“穷过渡”的做法,强调保护人民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10]在给予生产队自主权和给予农民自由方面,宽松度大大超过了以往。最初的政策底线有两条:一是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制度,二是保障国家对农产品的足额收购。在这个基础上,生产队有权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责任制形式,自主安排生产计划;农民有经营自留地、家庭副业和进入集市贸易的自由。

对农民来说,影响最大的或许是两点:一是摆脱“以粮为纲”的束缚,鼓励生产队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二是取消对农民发展家庭副业的限制,允许农民寻找脱贫致富的门路。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是人民公社制度下给予农民的“小自由”,作为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来源的补充。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往往经营最好、最精细,经济效益最高。1978年,全国农民从家庭副业中获得的人均收入35.79元,占到全部人均纯收入的26.79%。[11]然而,为了巩固集体经济,消除农民自发的离心倾向,许多省份对农民的小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三中全会纠正了把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批判的做法,重新肯定了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提出应当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规定自留地约占生产队耕地总数的5%~7%。据统计,全国自留地由1978年的8500余万亩,增加到1980年1亿亩,所占耕地比重也由5.7%增加到7.1%。有些省、市、自治区大大超过了这个比例。四川省委1979年底发出扩大自留地的文件,决定把自留地扩大到占耕地总面积的15%以内。[12]1980年,四川全省自留地总数已占到总耕地的10%以上,宁夏达到占耕地的12%。[13]山西、陕西、四川等省还将一部分荒山、荒坡、水面拨给农民使用。在新疆、内蒙古等牧区放宽了自留畜的政策。各地取消了对社员家庭副业经营范围、品种的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农户自留地的种植品种不再限制,完全由农民根据市场做出决定。取消了限制农民家庭饲养猪、羊、家禽的数量和禁止饲养大牲畜的规定,鼓励发展家庭养殖业,包括养鱼、养珍珠,甚至养水貂之类的名贵动物。[14]

与此同时,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和价格。过去几十年,传统的农村集市贸易一直存在,但日趋萎缩。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集市贸易是被作为“资本主义的路”来堵的,城市农贸市场基本全部关闭。1976年底,全国农村集市只有2.9万个,比1965年减少近8000个。[15]1979年,恢复城乡集市贸易,放宽三类农副产品的价格管理,逐步放开农副产品经营许可,集体、个体零售商业、服务业网点大量增加。[16]农村集市数量迅速增加,1979年,全国农村集市数即恢复到3.6万多个,接近1965年的数量。一些传统的集、墟,如早市、露水集、夜市、夜交会、山会、古会、骡马大会等都得到恢复。[17]1980年和1981年,国务院进一步放宽政策,农民可以从事鲜活产品和三类产品的贩卖,可以进城销售,可以到集市上购买或出售大牲畜,在集镇经营饮食业等。[18]城市农贸市场也逐步开放,1981年城市农贸集市达到3300个。[19]1980年以后,对粮食、棉花、生猪等国家统购、派购的重要农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以后,生产者与经营者可以议价购销。1983年,茶叶、牛、羊、鸡蛋、水产、水果等取消国家定价,改为议价。1984年同1978年相比,各部门管理的农产品价格,从113种减到50种,减少一半以上。1984年7月,国务院发文继续减少统购、派购品种,开放一部分木材市场,淡水鱼已全部放开,海水鱼也要逐步放开,鼓励农民从事经商活动。[20]局部的农产品市场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