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时下,没有任何一个问题像腐败现象一样那样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腐败,[2]这个在健康的社会机体里滋生并蔓延的“政治之癌”,正吞噬着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腐蚀着人民的心灵,已经成为阻碍转型社会良性发展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3]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一般民众均对此表示出莫大的忧虑。越来越多的分析和对策之论频频见诸报刊,但似乎并未显示出其应有的效用。甚或相反,腐败现象在程度和规模上变得较以往更为严重,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似乎产生了一个怪圈:腐败与反腐败成为共生的东西——反击弥坚,腐败弥深。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反腐败策略和运行机制本身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法学家们的解释是多种多样的,或认为是“立法不健全”,或归结为“打击力度不够”,或证明“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如此等等。[4]但大家似乎都忽略了一些更为深层的问题的探讨,譬如:腐败现象的出现,对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法治化)[5]目标的建设提出了怎样的难题?现行法律能否以及在什么限度和范围内能够完成反腐败的重任?
腐败与反腐败之二律背反,至少表明,认识腐败现象不宜采取过分简化的思想方式,对其所采取的治理方案,亦不宜太过于简单。从法学家立场看,中国法制现代化所要面对的腐败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单方面的社会疾病,而是一个波及范围广泛、交织问题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现象。当然,处理此一问题,首先能够利用的控制手段,就是按照形式合理性原则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依靠法律治理腐败,无论怎样强调它的重要性都不为过。但是,面对腐败这一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仅仅把法律调控作为最终的、彻底的解决方案,多少有些高估了法制(或法治)的能量和效用,不免带有浪漫主义的意愿。事实上,单纯强调“依法治‘腐’”,不仅不能提升法律的品格和实效,反而由于人们过分倚赖法律或仅仅停留在口号的宣示、滥用法律的形象化威慑力,而销蚀了法制(法治)这种“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应有权威和效力。[6]其结果,“加强××”的呼声山响,而实际效果微乎其微,大大出乎议论者的期待。故此,应带着复杂的眼光来认识和筹划反腐败的法律对策,致力于理性而实有成效的持久努力,避免那种骤起骤落的法律运动。这是因为,法律的变迁,相对于其他社会变迁而言,是较为缓慢而平稳的,有时甚至是悄无声息的。法律正是在这渐进的变化中树立其权威(多少可能还有一点至高无上的尊严)形象,确立其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作为“理性化制度调整”手段的地位。任何没有程序和规则的激进改革或革命,都是与法律的保守性质相冲突的。它们之间的矛盾,采取妥协的、和平的方式解决,在历史上虽不能说没有,但也是屈指可数的。据此我们似乎应该承认,法治的品格是法律在应对突发性社会危机、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