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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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体腐败的内在主观原因

以上分析了腐败存在的一般性的外在客观原因,下面我们运用理性的经济人集体行动理论,从行为主体的心理方面分析集体腐败的内在主观原因。

传统的观点认为集体会自觉采取行动以维护他们的集体利益。换句话说,如果某一集体中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那么就合乎逻辑地推出,只要其中的个体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即是一个经济人),那么他们就会采取共同行动以实现共同目标。然而,事实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正如一群人一齐冲进了瓷器商店抢瓷器,大家的目标都是得到瓷器,结果,虽然一部分人多拿了一些,但还会同时打碎一些本来大家能分到手的瓷器。这就充分说明了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

在大集团的行动中,集团中的个人往往意识到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并因此而对集体行动采取某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现象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为“理性的无知”。同时,集团中的个人有一种希望别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的趋向,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搭便车”或“外部性”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大集团的效率。只有那些实行了人数控制(即人数相对较少)和选择性刺激(即在集团内对个人的奖励与惩罚都具有针对性,从而能够吸引或强迫个人为集体利益做贡献)的集团,才能有效地使个人理性转化为集体理性,避免大集团中因为个体存在的“理性的无知”和“外部性”现象而导致的疏散无序状况,从而结成牢固的“分利联盟”(所谓分利联盟就是由一批希望采取集体行动来增加自身收入份额的个人所形成的能为共同利益而一致行动的组织)。

分利联盟与阶级、政党这样一些集团相比,相对来说,人数少得多,而且每一个个体的作为或不作为都会对联盟的利益产生极大影响,联盟也会对每一个个体的作为或不作为采取有针对性的奖励或惩罚,从而敦促个体为联盟的利益而努力工作。而当联盟的利益与个体的利益趋于一致,并且个体能从联盟中获得选择性刺激时,个人理性便很容易地转化为集体理性了。分利联盟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协调一致性,它的行动往往比单个个体的行动更有效率,这种规模效应能够节约更多的成本。

然而,分利联盟的活动不可避免地损害着社会整体利益,尤其是政府机关中产生的分利联盟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产生的副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简单地说,尽管促进整个社会生产率的提高,从逻辑上讲不失为增进各个利益集团成员之福利的根本途径,然而更有效、更直接的做法还是尽可能为其成员争得社会总额中更大的份额。何以如此呢?因为提高全社会的效率是要付出代价的,而努力这样做的个人或由他们组成的集团却只能享受部分成果,更多的人却可以“搭便车”轻而易举地坐享其成或沾光。结果,分利联盟便往往只求获得自己的更大份额而置社会总体收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于不顾。此时,分利联盟中个人的行为是最优的,如果把分利联盟视为一个整体,其行为也不失为最优的。然而,如此一来,那些游离于分利联盟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则受到了损害。

当前,我们国家的个体腐败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法律的、行政的、社会的压力,个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难或者说不敢直接拿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去换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但是他们依然是经济人,他们内心深处仍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虽然受到了压抑。当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物质收益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生活需求,而手中又掌握着随时可转化为物质财富的权力或者说是掌握着大量的租金的时候,在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压力的情况下,有着共同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便会因制约集体腐败的社会规范还不健全,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过程,最终形成了牢固的“分利联盟”——一个个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小集团。

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机关中的分利联盟会采取各种措施维护或增进联盟成员的利益。他们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政治租金,而且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去干预市场,人为地创造租金,有意识地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这样一来,本应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的公共权力就发生了异化,它不再是服务或服从于公众,而是效命于金钱,蜕变成为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从而使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5]比如,公款吃喝、集团高消费、乱摊派、乱收费、一些单位有小金库等,凡此种种,都是集体寻租腐败行为的表现。

腐败行为由个体化逐渐向集团化发展,从行为主体方面看,有其深刻的心理方面的原因。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济人”的心理特性

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中,政府是由政治家与公务人员组成的。他们都是经济人,都有自己的私利,往往以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作为行为的准则。这里所讲的“经济中的个人主义”也即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自身物质利益的关心和追求,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主义世界观、利己主义道德观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指人们关心个人利益的本性,这无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都是存在的,并且社会还应对人们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正当权利和要求提供保证;后者则指自私自利,意味着损人利己,这不仅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要反对,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因其与社会公德不相容要遭到谴责。

虽然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即“经济中的个人主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是人之“本性”,无可厚非;然而,在失去必要监督的情况下,则可能会使个体或小集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高于对国家利益的追求,也就是说理性的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异化过程可能是侵犯他人或国家利益的过程。把个人理性化为集体理性的集体腐败行为也是经济人集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异化。

(二)责任扩散心理

个体的腐化行为因为责任主体分明,行为主体往往要考虑到行为所负的直接责任、其后果对个人的影响及心理能否承受等问题。而在集体腐败行为中,客观上由于责任主体分散,所有行为个体都不同程度地负有责任,但相对于个体行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和风险而言是极其有限的,其后果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这种责任分散心理容易使行为主体对行为责任抱无所谓的态度。

(三)法不责众的心理

由于集体腐败客观上行为主体分散,后果对个人的影响较小,集体腐败的行为主体又会自然增加一种平衡心理,减弱对行为后果的惧怕,即产生一种对后果惩处的法不责众的心理。因而集体腐败行为主体往往是知法犯法,有法不依,甚是猖獗。

(四)从众心理

由于处于新旧文化冲突以及社会转型时期,变化中的社会各方面缺乏稳定的成熟的行为规范,即“失范”。在这种状态下,行为主体的社会感知能力减弱,难以把握行动的目的和方向,往往产生从众心理。加之责任分散心理、法不责众心理以及传统的攀比心理,又加剧了这种从众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