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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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腐败是一项社会工程

党的十五大从“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的高度,对反腐败斗争从思想认识、组织保障、工作安排、战役部署、群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动员和部署。从中可以看出,反腐败是一项需要全党、全国、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工程。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地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带领群众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由党的最高文件对全党全国的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提出严格的、高标准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和重要的。从最一般的政治学和政府论的原理上讲,不论什么时代,何种社会制度,都要求国家的公务人员特别是高级公务人员做人从政都要正直、廉洁、诚实,否则就根本不能取信于民。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对君长的带头作用给予高度重视。他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2]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3]还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4]这说明古代人就很看重君长的这种身正廉洁的表率作用。在西方现代社会,尽管那里也饱受腐败风潮的困扰,但正义的社会思潮仍然呼唤政治家要带头清正廉洁。正如德国一个社会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在一个职业政治家只考虑其自身利益的国家里,是不可能要求公民诚实的。”[5]在我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在组织和带领广大群众实行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像目前这样,他们中的相当多的一部分人把公众赋予他的,本来是为社会谋福利的公共权力、金钱和其他条件变成攫取私利的工具;把本来应由公众享受的利益变成了个人享有,从而堕落成为人民群众所不齿的腐败分子,那么,怎么能指望他们带领人民群众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呢?由此可见,党的十五大报告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严格的、高标准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和重要的,可以说是抓住了反腐败的要害。

但是,在我国反腐败面临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形势下,对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领导干部光提出严格的、高标准的要求,显然是不够的。十五大的报告又明确提出:“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务必做到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工作锲而不舍。”这对当前及今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如前面指出,当前的领导干部腐败,尤其是“高官腐败”现象的突出,已引起全党全国人民强烈的不满和忧虑,而以往在查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特别是“高官腐败”案件方面,所表现的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定,以及工作时紧时松的状况,特别是对腐败的领导干部千方百计地进行开脱,以致官官相护等表现,也使不少的党员和干部对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成效产生了怀疑,甚至丧失了信心。这次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这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表明了坚定的决心和态度,这对全党全国人民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鼓舞,有利于树立他们坚定反腐败必胜必果的信心和决心。党中央还在十五大开幕的前夕做出决定,从党内清除“高官腐败”的典型——陈希同,并移交检察部门查处,为全党做出了表率。全党全国人民都热切希望各级党委都按着十五大报告的要求和指示,把反腐败斗争真正持久、深入地开展下去。

十五大报告还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也是反腐败是一项社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反腐败不能光治标,不能总是被动地去查处腐败案件,而必须主动出击,从根本上进行防治。只有从源头上确实有效地防堵了腐败现象赖以蔓延的豁口,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土壤,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为此,十五大报告提出“教育是基础”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许多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堕落成为腐败分子,归根到底是他们个人的内在因素在起作用,最终是由他们的低素质决定的。我们应当长期地、坚持不懈地抓紧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培养出一代又一代高素质的现代公民,要从小抓起。现代许多国家都在中、小学开设公民教育课,我国的台湾地区也设有这类课程。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只有教育工作做好了,公民包括领导干部都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懂得自己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能掌握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法制是保证。”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就必须狠狠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只有把腐败变成“高风险”、“少收益”甚至“无收益”的行为,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法制无疑是同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法律、法治的功能价值不仅体现在它们预设了人们对可望得到平等而又公正对待的合理期望,以肯定的规范和积极的作为来满足人们这种合理期望,以及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而且还在于它们预设了遏止人们非分欲念,以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措施来遏止人们的非分欲念,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现在国家的宪法、有关法律,特别是刚刚颁布实施的新刑法,都是打击腐败分子的利器,应当按照十五大报告的要求,尊重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十五大报告还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要求和目标。这对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将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证。

“监督是关键”。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目前还缺乏强有力的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国家也还没有设立超越各种权力机关和政治力量之上的监督机关。但是,在我们党和国家内,长期以来存在着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国家监察制度、法律检察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等。应进一步健全和加强这些监督制度,并切实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只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就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反腐败之所以是一项社会工程,还突出地表现在它是一项广大公众关心和参与的事业。在当代国际社会的反腐败斗争中,各国都很重视公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采取各种组织、途径和形式广泛地吸引公众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在我国,党和国家也很重视吸引和组织人民群众关心和参与反腐败斗争,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的腐败案件都是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出来的。广泛地吸引和有效地组织公众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这是我国的一条基本经验。十五大报告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经验,指出要“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在当代,世界各国为了组织和吸引公众参与反腐败斗争,制定了许多必要的法律、法规,还实行了一系列有效的组织、途径、措施和办法。我国也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特别应当制定群众举报法等法律,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还应当进一步扩宽和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途径和形式。

总之,党的十五大报告基于对“党和国家生死存亡”这一根本命运和前途的关注,以及上升到“严重政治斗争”的深刻认识,向全党全国人民吹响了深入地、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号角。全党全国人民热切希望党中央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全党全国人民锲而不舍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下去,使正在急剧蔓延的腐败势头尽快地得到遏制。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2] 《论语·颜渊第十二》。

[3] 《论语·子路第十三》。

[4] 《论语·为政第二》。

[5] 〔西班牙〕何塞·伊格纳西奥、纳瓦罗-阿吉莱拉:《国家的腐败和腐败的国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红旗出版社,1996,第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