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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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识发生在某些部门、某些地方的集团性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

虽然腐败的载体是个人,但它并不在社会上均匀分布,按比例出现。由于社会分工不同,管理范围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管理者的素质不同,腐败产生的重点和环节也不同。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的腐败比较集中发生在某些部门和某些地方,并且呈集团形式出现。往往是挖出一人,带出一串。同时,腐败还具有像癌细胞那样迅速扩散和蔓延的特征,即发生人们平常所说的“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模仿效应。因此,需要把集团性腐败作为单独的社会问题来分析。对于这一类问题,采用内因与外因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比较适合的。

从集团性腐败产生的内部原因来说。第一,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行为和管理行为有突出的导向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历史阶段,领导干部带领群众向法治还是人治的方向迈进,影响深远。有的领导干部就是以“我就是法律”“搞活法律”“纪律松绑”的观念,天马行空,独来独往,带头腐败的。还有一种情况,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监督意识淡化,对于下属的胡作非为麻木不仁,听之任之,养痈为患,甚至包庇隐瞒,压制民主。第二,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凡是在腐败发生比较密集的地区,必然存在权力缺乏必要的分解,管理缺乏必要的分工,以及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即存在管理和监督的“盲区”和“死角”。腐败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大肆鲸吞国家财富的。第三,监督制约机制软化或失灵。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少数部门、单位负责人的人为干扰破坏,或因体制不健全,使得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上级检查、同级制约、群众监督的作用软弱无力,致使腐败分子我行我素,胆大妄为,甚至挟私报复。第四,受局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驱动,纵容腐败泛滥。在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扩大地方和部门自主权的改革环境下,有的地方或部门的领导,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在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和执纪执法过程中擅自开口子,默许地方腐败行为蔓延滋长,如地方保护、司法不公、集体截留、账外经营、私设金库、集体转移国有资产、乱摊派、乱收费等,不仅使少数人从中捞足了好处,也严重败坏了这些地方的党风和社会风气。

从集团性腐败产生的外部原因来看。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没有完善,各种市场行为还很不规范,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形成。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的管理行为仍在发生作用,按照资源优化配置要求产生的各种市场行为又未成熟和规范,这就形成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集体外部有巨大的利益诱惑,能给予集体创造新的发展机遇,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导致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规避法纪,钻管理不规范、竞争不公平的空子,向实权部门公款行贿、请客送礼,并提供公费旅游、公费出国、私账公报、公车私用等一系列方便,形成比较稳定的行贿和受贿的“关系户”;另一种情况是集体外部形形色色的利益主体如个体户、私营企业主、集体企业的承包人、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看重某些管理部门掌握的国家权力(如人事权、审批权、借贷权、执法权、监管权等),利用社会还没有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而集体内部的领导,为了逃避责任,实行“利益均沾”原则,违反现有法规和职业道德,形成“腐败风险共同体”,明目张胆地闯红灯。第二,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新的生产要素不断进入市场,新的管理范围不断出现,新的权力点不断产生,这为集体腐败提供了大量的机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使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远离经济的事物,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如土地、人才、劳动力、知识、技术等。当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被引入市场,就会使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范围相应扩大,新的权力点也相应出现。当新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在不断扩大时,肯定会出现组织管理的两个“时间差”,即腐败出现和反腐败措施建立的“时间差”;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与具体法律、制度配套的“时间差”。正因为这两个时间差的存在,使不少单位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权限也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实行权钱交易的等价交换,从而使腐败在一定时期大量泛滥。第三,外部执纪、执法、监督工作鞭长莫及,地方和部门保护致使集团性腐败行为胆大妄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简政放权,开放搞活,地方自主权的扩大,地方和部门成了经济、政治管理相对独立的实体,除主要干部任命和少量经济管理职能仍由上级领导机关垂直管理之外,其他的所有权力都下放到地方和部门。这带来了上级加强检查监督新的难题。少数地方和部门拥权自重,闹独立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徇情枉法、贪图享受等问题包庇隐瞒,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上级部门又缺乏打击腐败的灵活性和威慑力,一直要到问题比较严重,不查处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才有可能把案件查处清楚。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大多数集团性腐败案件,往往是在集体内部矛盾激化、案中案带发、群众反复告状,这样三种情况下才被发现和查处。所以,在社会还没有建立一种反应灵敏、查处及时、打击有力的反腐败网络之前,集团性腐败行为还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综合集团性腐败产生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可以看出,规范各种管理行为,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使社会形成一种民主监督、平等竞争、公正执法的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综观改革开放以来集团性腐败的状况,凡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管理领域、新的权力点的出现,其腐败发生的概率相对要大得多,如现阶段的基建、证券、保险、房地产行业等。凡是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阶段的重要职能部门,其腐败发生的概率也相对要大得多,如现阶段银行、税收、工商管理、电力、计划、物资等管理部门。凡是内部管理没有实现权力有效的分解,民主监督的制约机制不健全的地方和部门,其腐败发生的概率要大得多。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加大体制改革力度,规范管理行为,健全和完善各种经济政治体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