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产生复杂原因的哲学思考
黄百炼[1]
腐败作为寄生在人类社会机体中的毒瘤,其产生的机理十分复杂。能否正确认识腐败产生的原因,关系寻求消除腐败思路的方向性问题。过去不少学者对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过探索,一般都是将腐败作为一种固化的社会现象,研究它同社会的因果联系。无非是从历史、体制、个人三个大的方面分析腐败产生的具体原因。尽管这种方法可以全面罗列腐败产生的原因,但难以透过这些原因把握好反腐败的正确思路,甚至还会受到错误思维方式的误导。在现实生活中,腐败并不是一种固化的社会现象。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环节、不同的人身上,不仅表现手法千变万化,而且产生的原因也各有特点。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至少可以从个人消极腐败、集团性腐败、特定历史阶段的腐败三个层面去分析原因。只有这样,才可能在总体上、局部上和腐败的主体上比较全面地、辩证地认识腐败产生的原因,从而找到针对不同层面的腐败现象的反腐败思路,真正做到开展反腐败斗争,有的放矢,层次分明,各有侧重,总体协调。笔者试图从哲学思维的角度,对腐败产生的复杂原因作一番新的思考,并就教于方家。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任何具体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只有探寻到了正确认识事物客观规律的方法,才可能深刻把握事物的本质。腐败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政治现象,同样有其本质特征和发展的内在规律。正确认识其产生的原因,同样依赖于正确的认识方法。在寻求认识腐败产生原因的方法时,必须首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腐败既是一种个体行为,又是发生在某些部门和环节的集团性行为,还是一种随着社会发展而伴生共存的具体社会现象,具有多样化和多层次性。确定腐败产生原因的研究方法,必须同时能满足对个体、集团和社会腐败现象综合分析的需要。如果不能在一个社会的横断面,用一种适用于个体分析、局部分析、总体分析的方法去认识腐败产生的原因,就不会形成系统思维,而只会在反腐败问题上出现各执一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思想混乱局面。这是不利于人们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的。第二,腐败作为一个历史性、世界性和现实性的社会问题,对其产生的原因,还必须满足在抽象分析和具体分析上的统一把握。如果割裂了抽象分析和具体分析的统一,就会混淆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反腐败的性质和任务。第三,腐败产生的原因具有多因素性、多层次性和交叉性。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必须既要有适合分析腐败现象的一般方法,又要有分析不同层面腐败现象的特殊方法。如果只用一种方法分析腐败产生的各种具体原因,尽管可以全面罗列出腐败产生的原因,但仍会把握不住在反腐败问题上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以及相互转化的关系。这就找不到正确的思路,甚至会动摇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大局。基于上述考虑,认识腐败产生的复杂原因,应当立足于哲学的思维方式,运用对立统一的思维规律,从主观与客观、内因与外因、一般与特殊等范畴的哲学思维上,再结合阶级分析、经济分析、社会分析、政治分析、管理分析等具体方法,对其产生的复杂原因作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