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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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是否助长腐败

很多人认为,过渡型经济中,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改革显然增加了腐败。因此,建议在法律制度尚未形成时,对经济改革要慎重。莱肯(R.Leiken)提出:“在腐败司空见惯的地方,市场和行政改革甚至可能变得帮倒忙……放松政府控制可能促进非法的经济活动。”

缺乏总体方案的市场改革确实可能助长腐败。精心设计和恰当实施的市场改革效果则相反。但是,以中国的改革而言,没有可能出现一个全知的立法者,他知道公共利益最大化之所在,知道怎样的资源配置最佳、最有效率,知道改革的最优顺序、步骤等。因此,中国的改革只能是渐进式的。这里以政府放权为例。

中国的改革起始阶段是放权,即把计划体制下由中央掌握的财政权和人事权逐级下放给地方,以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保留中央给地方规定的多项计划指标,以控制和监督地方官员,努力完成这些指标。

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被称为压力型体制。

压力型体制是在中国目前发生的赶超型现代化以及正在完善的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有客观经济原因,也有传统的体制背景。它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但是,也存在消极的影响。

它的消极影响之一是“官员企业家”和“第二经济”的滋生。

在压力型体制下,政治力量直接介入并推动了经济增长。在这种体制中,官员的行为类似于企业家,他们要为自己所管理的地域或领导的部门的财政增长决策、经营。而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待遇属于“官员”,可以随时走出企业,成为官员。这两类“官员企业家”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结合,所以为“第二经济”的滋生埋下了祸根。

一种公共垄断权通过熟悉内情者见不得人的交易,变成一种由少数股东控制的私人垄断权,这是腐败的表现。相反,一种公共垄断权如果变得非垄断化,随之通过国际性的、透明的招标过程使之民营化,这有助于消除腐败。由于解除控制和贸易自由化,官员们不可能索取像以前那样多的贿赂,激烈的竞争将使腐败根源变得更少。而政府履行企业的职责,进行选项、立项和经营等经济活动,使许多决策错误,导致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有的项目招投标缺乏公开性、竞争性和外部监督,少数官员趁机“寻租”,捞回扣,得个人好处。有的官员还据此获得了谋求个人升迁的经济支持。

国有企业负责人则由于行政权力对其过度干预而且监控不力,所以往往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个人专断、决策失误、企业亏损可谓司空见惯。“穷庙富方丈”的现象比比皆是,“第二经济”得以滋生。所谓“第二经济”与腐败密切相关。格罗斯曼(G.Grossman)指出,“第二经济”指的是符合至少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所有生产和交换活动:①直接为了私利;②在某个重要方面明知故犯地违背现有法律。与“第二经济”相对应的是第一经济:①“第一经济”是整个经济中或多或少受某个政府机构计划和控制的那个部分;这个政府机构凌驾于个人或个人的小团体(诸如家庭)之上;②在“第一经济”中,生产手段的全部或大部分不是由政府或大集体拥有,就是由政府和大集体共同拥有。

尽管“官员企业家”的出现对经济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但现在,由此产生的经济运行中的特权以及权力的滥用,成了政治权力走向腐败的土壤。

上述过程很容易给人错觉,似乎改革助长了腐败。对此我们应当全面地、历史地、发展地来看待。客观的经济原因、传统的体制背景不能忽略,社会发展的前景也是应充分注意的。

认为市场改革是腐败根源的分析家,往往没有考虑到在缺乏适当实施的经济改革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腐败的数量。如不进行经济改革,腐败可能长期存在,因为随着掌权人物的财务权力通过垄断性结构不断增大,他们的利益变得更不可侵犯。

相反,经过改革,较少的控制和贸易干预,宏观经济的稳定,以及适度而简单的税收制度都将大大减少腐败的机会。经济学家艾兹(A.Ades)和迪·特拉(R.DiTella)在分析来自许多国家的资料时发现,贸易开放和产品竞争将减少腐败。而在司法制度尚未充分形成的地方,使经济结构自由化能产生更大的减少腐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