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望与尊严:转型期中国的阶层、性别与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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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2006年9月,我刚从国内结束婚外包养的调查回到加州湾区,被天涯论坛上一则热帖吸引。一个月前有人发帖提到了被称为“全球华人包二奶第一案”的纪然冰案,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1993年8月18日,台湾富商彭增吉从大陆转道香港到美国洛杉矶,探望来自青岛的情人纪然冰和五个月大的私生子纪启威。彭增吉到达纪然冰住处后,发现公寓大门紧锁。他在门口徘徊八小时后﹐于晚上十一点推门入内﹐发现纪然冰倒在血泊之中,纪启威则被闷死在婴儿床上。

警方调查发现,纪然冰手臂上有一咬痕,上面残留的唾液与彭增吉的台湾发妻林黎云的DNA完全吻合,而案发时林黎云正在美国,住在离纪宅仅三英里的家中。警方于1994年1月8日将林黎云逮捕。在逮捕时,彭增吉夫妇用中文进行了一段十分钟的对话,林黎云承认到过纪然冰住处,并曾与纪然冰发生肢体冲突。对话被警方暗藏的录音机录下,成为起诉林黎云的重要证据。

经过长时间的听证和审理以及一审流审,加州Santa Anna高等法院于1996年判决,林黎云犯有一级谋杀纪启威和二级谋杀纪然冰的罪行,终身监禁并不得保释。林黎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于1999年裁定警方在侦办此案中存在违宪取证,彭增吉与林黎云的对话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据,二审结果被撤销。在2001年的三审中,辩方聘请的刑事检测专家李昌钰依据现场警方报告和证据,认为现场还有第三者作案,把凶嫌指向男性,而辩方律师则认定凶手是彭增吉,因怕与纪然冰继续交往影响自己在大陆的事业而下此毒手。三个月的激烈舌战,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再次流审。最终,检辩双方达成协议,林黎云接受检方提出的认罪条件,承认对纪然冰和纪启威犯下了两项气愤杀人罪,获刑十一年。由于林黎云已服刑七年半,在狱中表现良好,刑期减免三分之一,当时刑期已满,由移民局强制递解出境,在狱中办完手续后离开美国,返回台湾。[1]

这并不是我第一次听闻纪然冰案。几年前,我就从在加州华人报纸当记者的朋友那里听说过纪然冰案,因为案情扑朔迷离、过程曲折反转,又涉及海峡两岸,当时在美国(尤其是南加州)的华人社群里引发了极大关注和争议。一派谴责纪然冰贪图钱财,勾引彭增吉,道德败坏,林黎云为保护家庭而除害,其情可怜。一些来自台湾的太太甚至自发组成“后援会”,到法庭举牌支持林黎云。另一派则认为纪然冰与彭增吉两相情愿,即便有错,罪不至死。一些来自大陆的华人则担心道德绑架影响司法公正,也结社发文,竭力呼吁“要严惩杀人凶手”。

在案件发生的1990年代初,正值大陆改革开放,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高峰,数以万计的港商和台商告别妻儿,只身来到大陆经商建厂。也正是在这群人中,最早曝出了“包二奶”的现象。一些港商和台商,与大陆女性发展情人关系,甚至组建另外一个家。这引起媒体,尤其是港台媒体的关注。之后,出现在媒体报道中的“包二奶”的男人从老板、有钱人,拓展到了在大陆工作的普通白领甚至工人阶层(涂俏,2004;Tam,1996,2001,2005;Shen,2005)。

根据香港社工界和法律界的专家估算,截至1995年,约有300000名香港男性已在大陆的不同地区组建了另一个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以及上海和北京等大城市(Tam,1996)。关注香港男人包养问题的人类学家谭少薇也曾估算,到1990年末,每六个在大陆工作的香港男人中,就有一个在大陆有情妇或二奶(Tam,2001)。2009年6月28日,香港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在港发起了一场反“包二奶”大游行。尽管游行当日突降暴雨,仍有60多位原配妻子拉起写着“一夫一妻制名存实亡”、“包二奶是社会问题,政府不能忽视”的横幅,从香港中环遮打花园一路呐喊前行至特首办公室。[2]

时隔十几年,纪然冰案再上天涯。原帖发表一个月间,已有了400多楼的跟帖,之后几年也持续有人回复,一直到书稿修订的2016年底,跟帖数量已达2500多条。[3]这次参与争论的主角是远隔重洋的大陆网友们,与加州的华人社群多少夹杂着政治身份的讨论不同,他们更聚焦于案件中的“是非对错”。

在发帖数上占绝对优势的是“道德派”:是二奶就该死,破坏别人家庭,纪然冰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也有帖子认为包二奶的男人更可恶,是罪魁祸首,彭增吉更该死。这其中谁是始作俑者,谁先追的谁,成为道德审判和问责的重点,是网友们热议和考据的关键细节。

与“道德派”紧密相关的是“利益论”,纪然冰之所以可恶,不仅在于她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而且因为她看重的是男人的钱,还要通过生孩子来争夺财产。这也成为纪然冰案件中一部分人理解和同情林黎云的重要原因——抢我男人是可忍,抢我孩子的财产孰不可忍。

与之针锋相对的是“感情说”。有一些跟帖则举证纪然冰跟彭增吉是有感情的,并不是为了钱,真爱无罪,死得可怜。甚至一部分网友还质问,既然丈夫已经移情别恋,原配林黎云为何不选择离婚,而采取这样残暴的手段报复。在“道德派”、“利益论”和“感情说”的强大声势下,零星散落着一部分主张“法律理性”的帖子,指出二奶有错,但错不致死,而原配谋杀实乃罪大恶极。

纪然冰案的天涯大讨论,不仅仅是因为这是一起场面惨烈、案情曲折的“双尸”案,而且因为它点燃了某种社会情绪,触痛着人们内心敏感的神经——婚外情的诱惑与威胁,婚姻四面楚歌。

在21世纪的中国大陆,“包二奶”不仅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八卦谈资,也成为官方和法律无法回避的公共议题。20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新词语词典》新收录了“包二奶”和“包养”两个词条。其中,“包养”的定义比较具体:把生活资料或生活费用等全部承担下来,特指为婚外异性(多为女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4];而“包二奶”则是其派生概念,指“在外包养情妇”[5]。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之前,法律界、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展开了一场大规模的讨论,核心议题包括是否应该将禁止“包二奶”明确写入婚姻法以及如何惩治婚外性关系,尤其是如何扼制富人包养二奶的现象,不少人呼吁严惩“第三者”或者将婚外性关系明确定罪。很大程度上由于难以用清晰的法律术语界定“包二奶”,最后修订完成的《婚姻法》采取了折中路线,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确写入法律条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官员的包养行为,通常与腐败联系在一起。“被查处的贪官中95%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等说法在媒体上吵得沸沸扬扬,情妇举报官员的新闻屡见不鲜,民间甚至开始流传“反腐靠二奶”之类的顺口溜。2004年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加强了对党员私生活的要求,新增加的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然而,天涯大讨论也折射出人们对于包养关系的一种复杂的甚至有点暧昧的态度。从正统婚姻道德角度来说,婚外情就是错误的,违背了婚姻忠贞的基本原则;而如果婚外情关系又涉及经济利益,比如包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供养,就变得罪加一等,因其不仅违背情感和性的道德,而且在经济上损害家庭的整体利益。也正因存在经济关系,婚外包养通常容易被视为“钱色交易”,从而构成对经济依附者的人格贬损。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感情呢,似乎又有商榷的余地,甚至有“真爱至上”之说使之免于人格的贬低,并能够减轻来自主流道德的谴责。包养关系中的双方是否真爱也许外人无从得知,但围绕着包养关系所展开的(个体的)情感、性、金钱、欲望与家庭利益和责任之间的道德纷争则耐人寻味,这也将是本书展开探讨的一个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