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禁”政策是明、清时期政府海疆治理的最重要内容。严行海禁起始于明初,明太祖朱元璋登位不久,即颁布了禁海令,严禁沿海人民出海贸易,“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8],仅保留“朝贡贸易”作为海外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终有明一代,禁止开洋虽有弛张程度的不同,但防禁之令一直贯彻始终。
清初沿袭明代的海防经验,在东南沿海地区驻扎八旗和绿营兵,设立沿海水师。在这一时期,统治者最基本、最普遍的认识,即是台湾郑氏对东南沿海的不断侵扰,清政府的海防政策的主要出发点与目的在于消除这种威胁,以“靖边患”。此外,对西方势力及海外盗寇的防范和戒备,也是清廷厉行海禁的另一促因。
清初的海禁手段大致可归为严禁私自出海及“立界移民”两类。顺治四年(1647)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率先在广东实行禁海,至顺治十二年(1655),禁海令已从广东一隅扩展至沿海各个省份。次年,顺治帝发布《申严海禁敕谕》,规定北自天津南至广东沿海岸线各省,一律“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交逆贼贸易者……不论军民,俱行奏闻处斩”[9]。“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缉者,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者,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10]
“立界移民”又称迁界,为彻底断绝中国大陆沿海居民对台湾郑氏政权的接济,实现彻底禁海之目标,顺治十七年(1660)九月,清廷接受福建总督李率泰建议,将福建同安、海澄沿海居民迁入内地,此为迁界政策推行之始。顺治十八年(1661),清政府颁布大规模“迁界令”,将江、浙、闽、粤、山东、直隶六省沿海居民强制内徙,“将北起山东,南至广东的沿海居民,内迁三四十里,并且将所有的海船悉行烧毁,寸版不许下水”,在界限之处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
康熙三年(1664)及康熙十八年(1679)清廷再度重申禁令,强迁沿海居民,在迁界之地逢山开沟筑墙,设置炮台烟墩,设界派兵把守。“五里一墩,十里一台,墩置五兵,台置六兵,禁民外出”。[11]迁界政策企图通过人为制造隔离地带的方式,隔断台湾郑氏集团与大陆的经济联系,使其既无法从大陆获取商品和军用物资,也无法向沿海居民征收粮饷,从而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不战自败。
沿海居民世代依海而居,以出海捕捞和贸易为生。朝廷多次下旨迁界,不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更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基础,给东南沿海地区带来了极大灾患:
初立界,犹以为近也;再远之,又再远之;凡三迁而界始定。堕县卫城郭,以数十计。居民限日迁入,违者以军法从事。尽燔庐舍;民间积聚器物,重不能致者,悉纵火焚之。乃著为令:凡出界者罪至死;地方官知情者罪如之,失察者坐罪有差.功令既严,奉行恐后。于是四省濒海之民,老弱转死于沟壑,壮者流离于四方,不知几亿万人矣![12]
禁海政策是清廷出于与明郑势力政治军事斗争需要,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海疆管理措施,通过限制与海洋社会的交往以达到维护政权稳定之目的。在以农业为本的内在型经济框架之下,统治者在对海洋的经营管理上偏重于外来压力之下的安全需求,而忽视了与国家发展紧密相关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海防思想的保守和封闭的性质。虽然海禁政策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却压抑了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给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破坏,并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