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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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在临时经营地需要缴纳哪些税

问 建筑企业流动性比较大,到异地施工时,当地税务机关会要求缴纳一些税,请问,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究竟应当缴纳哪些税?

答 跨区域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的问题,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进行建筑施工,应当就地缴纳以下几种税费。

一、增值税预征和申报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 11%)×2%(自2018年5月1日起税率降低为10%)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下列政策执行。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例1-29 丙建筑工程公司在异地有一项“营改增”前承包的建设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8年7月,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取得工程进度款(含税)103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劳务发生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为2%,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1)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手续。《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 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2)收到工程进度款的账务处理。

(3)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10300000÷(1+3%)×3%=300000(元)

应缴城建税=300000×5%=15000(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300000×2%=6000(元)

(4)因为应缴的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在劳务发生地全部缴纳,在机构所在地零申报。

(5)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10300000÷(1+3%)×0.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