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后进项税额的财税处理
问 “营改增”后,我公司购置一幢写字楼,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现在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办公楼改成职工食堂,成为福利用不动产,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福利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请问,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扣减后的差额留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待第13个月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例1-15 丁公司2016年7月购得一栋写字楼作为办公楼,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楼款6000万元,增值税征收率5%,增值税额300万元,购置总额63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按照“营改增”的规定,将增值税额的60%计180万元作进项税额当期抵扣,另外增值税额的40%计120万元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7月,丁公司将办公楼改建为职工食堂,成为福利用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假设不动产折旧年限为20年,不留净残值。请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1)2016年7月购得办公楼,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申报:
(2)2017年7月改为职工食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已提折旧=60000000÷20×1=3000000(元)
不动产净值=60000000-3000000=57000000(元)
不动产净值率=(57000000÷60000000)×100%=9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800000+1200000)×95%
=2850000(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85万元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1800000元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再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1800000元之差额(等于2850000-1800000)1050000元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其余150000元(等于1200000-1050000)留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
(3)生产用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4)改建为职工食堂,计算福利用固定资产价值(含税):
(5)2018年7月,将“待抵扣进项税额”150000元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