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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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最强者的权利

成为主人的最强者,除非能够把自己的强力转变成权利,并把人民的服从转变成义务,否则,他所拥有的强力绝对无法保证他永远做主人。从表面看来,最强者的权利是一种讥讽,但它已被确定成一种原则。但是,难道我们就不解释一下这个名词吗?我只知道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要说它能够产生什么道德,我看不出来。服从于强力的行为,仅仅是必要的,顶多称得上是明智的,它绝对不是某种意志的结果。更不要说服从是一种义务了,哪种意义的服从都不可能是义务。

假定这种权利已然存在,在我看来也只是产生一种谬论,无法自圆其说。因为既然强力是形成权利的原因,只要有更高的强力出现,原先形成的权利就会被取代,也就是说,结果会随着原因不断发生改变。如果不服从变得合法了,也就是不会再受到惩罚,那人们就不会再服从。既然道理总是站在最强者的一边,如何使自己成为最强者就成了问题所在。一旦没有强力的保证就消失的权利,算得上权利吗?如果人们的服从只是由于强力的压迫,义务又有什么用?因此,服从的义务也会在要求服从的强力终止时立即消失。由此可知,即使强力和“权利”一词绑在一起,也没有增加任何新东西,“强力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

“你应服从于权力”这句话虽然是一条好的教训,但如果它等同于说“你应该屈服于强力”,那它就变成多余的了。永远不会有人去破坏这条教训的,这一点我可以保证。我承认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授予者,但上帝也是一切疾病的来源,难道应该用上帝赋予的权力禁止人看病吗?假设我在森林里被强盗打劫,那我必须把钱包交出来,因为有强力逼迫。但是,如果我本来能够把钱包藏起来,是不是也要因为考虑到他的手枪也是一种权力而在良心上必须交出钱包?

我们现在可以承认权利不是由强力形成的了,而且,人们的服从某种权力的义务,只是由于这权力是合法的。如此一来,我们终于可以回头探讨我最初提出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