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现状
第一节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特点
尽管在中越两国共同或者我国的重点、严厉打压下,中越边境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地域、时段出现一些向好的转变,但是秉持“靠边吃边”的法则,加之走私高额利益回报的驱使,走私违法犯罪分子发挥“智慧”,不断翻新走私花样,此消彼长,使中越边境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总体上始终保持着呈增长或高发的态势,打而不止,屡禁不绝,成为边境违法犯罪“家族”中的“常客”之一。例如,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2013年度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白皮书》)显示,5年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案件172件348人,审结172件348人。[1]该《白皮书》进一步显示,该院2009年审理的走私案件为12件26人,到2013年增加到了50件101人,案件数和人数均上升了近4倍(具体见下表)。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走私犯罪案件情况表(2009—2013年)
每个区域都会因其地理和人文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差异,而产生与其他区域不一样的社会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无疑如此。同样,走私犯罪作为犯罪“大家族”的一员,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其地域性特点。中越边境地区所具有的诸多特性,决定了该特定场域所产生的走私犯罪也会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总括起来,该地区的走私犯罪大致有九个方面的特征。
一、“人货分离”与“蚂蚁搬家”成为普遍的走私方式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对走私行为的性质、危害等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有的人甚至认为,走私是边民发家致富的有效手段,由此中越边境的走私活动日益增加。随着对走私危害认识的不断加深,国家采取多种举措,加大了对中越边境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且一直保持着如今的高压态势,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有效遏制。于是走私犯罪分子及时改变策略,普遍采取了“人货分离”及“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方式。所谓“人货分离”,是走私“货主”不直接参与走私的实行行为各环节,而是雇用代理人或者与他人采取“保货”(亦称“对保”)运输的方式而为之,其“货主”本人则在幕后对走私活动实施策划、操纵和指挥;所谓“蚂蚁搬家”,即为走私犯罪分子事先在边境一带租好堆放走私物的仓库、场地,雇用人员将走私货物从边境线或附近分批、分次搬运到指定地点囤积,然后雇用大批运输人员,将运输走私货物的大型货运车改换为灵巧的小型货运车、面包车、小轿车,化整为零,一改大宗、成批量的走私为小额、分散式的走私方式,将走私物分批、分次运往内地的买家。“人货分离”以及“蚂蚁搬家”式的走私,因其走私“货主”不处于走私最前沿,加之运输走私物的数额少、次数多,从而走私的隐蔽性更强,逃脱打击的安全系数更高。
目前,在中越边境出现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货物多为大米、玉米、柴油、冻牛肉、冻鸡爪等,而走私汽车也同样采取了这种渐进的方式。例如,2016年11月15日,东兴海关在中越边境查获走私入境的高档汽车7辆,其中路虎揽胜4辆、奥迪R8跑车1辆、宝马X5越野车1辆和奔驰越野车1辆,案值逾800万元,抓获涉案人员4名。据了解,这是东兴海关乃至南宁海关近年来一次性查获走私汽车数量最多的一次。[2]这说明走私犯罪分子像过去那样成批、集中地走私汽车入境的情形,现已基本销声匿迹。
另外,走私分子还采取了物流寄送的方法。例如,据南宁海关2018年1月17日通报,2018年开年以来,海关缉私部门在广西东兴辖区查获多起涉走私香烟案件,查扣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2036件,案值超2000万元。其中,1月15日至16日,根据举报线索指引,缉私民警联合广西烟草打私总队相继在防城港市扶隆乡某农场查获涉嫌走私入境香烟117件;在水营村捣毁走私香烟囤积过驳窝点7个,查获涉嫌走私入境香烟958件,查扣涉嫌非法改装的面包车11辆。据缉私民警介绍,在近来查获的涉及走私香烟的案件中,物流寄递渠道的零散香烟走私案件呈明显多发势头。在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将走私入境的香烟拆散,分多个包裹寄往同一地址,进而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3]
二、大案要案突出
尽管在打击边境走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走私分子不断翻新走私花样,采取了“蚂蚁搬家”等方式,但因犯罪组织经营时间长、参与走私的人数多,在日积月累之下,走私案价值高,偷税、逃税数额大的案件仍然频繁发生。
以走私大米为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了“绿风”行动,广西和云南均在这次行动中,打掉了一大批走私窝点,查获了不少案值逾亿元的大案要案,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例如,2014年南宁海关在打击大米等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中,连续破获了4起“GN”系列涉嫌走私大米大案,一举打掉了10个涉嫌走私大米的偷运走私犯罪团伙,涉案大米共4.87万吨,总案值约2.9亿元,涉嫌偷逃税款约1.21亿元,抓获涉案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38人。其中,3月21日在广西南宁市和东兴市等地破获了“GN1405”走私大米案,于7月29日在广西南宁市和崇左市的龙州县、大新县等地破获了“GN1412”大米走私案,于8月14日在广西南宁市和崇左市龙州县破获了“GN1414”走私大米案,于9月2日在广西防城港市、钦州市等地破获“GN1416”走私大米案,强有力地打击了中越边境走私大米犯罪活动。“GN”系列走私大米案的共同特点是,走私人员先将越南大米通过中越边境非设关地偷运入境,再运至事先准备好的仓库囤积并将越南包装换成国内包装,越南大米就此变成“中国大米”,然后堂而皇之在市场上销售。[4]2016年12月,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下,南宁海关组织出动上百名警力,在广西南宁、崇左等多地同步开展“GN1623”案件收网行动,打掉一个以梁某某、凌某某为首的涉嫌走私大米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查,从2015年以来,该团伙在境外组织货源经由中越边境非设关地私开便道,以蚂蚁搬家方式将大米走私入境,随后将货物运往设在崇左市大新县的正规大米加工厂掩护囤积,更换包装后伪造成国内大米,最终运往南宁、桂林等地粮油市场销售。该团伙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越南大米入境数量超过1万吨,案值超过5000万元,涉嫌偷逃税款约2000万元。[5]在广西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压下,一些中越边境的粮食走私逐渐由广西向云南边境转移,走私分子同样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利用边境小道或是河道绕越设关地大肆进行走私。昆明海关也按照海关总署“绿风”行动的统一部署,查获了一系列走私大米等粮食大案。例如,2014年7月13日,海关缉私人员分别在河口和曲靖抓获正实施走私的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走私大米200吨。证据显示,该团伙3个月以来走私大米达2万余吨。2014年7月15日凌晨,昆明海关缉私局统一组织60多名缉私人员在马关县城及茅坪村等地同时开展查缉行动,抓获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同时查封走私仓库4间,现场查获走私大米210吨、玉米90吨。而证据显示,1年间,该走私团伙涉嫌走私大米4万余吨。以上2起粮食走私案件,涉及走私入境的大米、玉米等粮食产品6万余吨,案值高达3.17亿元。[6]
除走私大米外,中越边境走私汽车、香烟的大案、要案也不时发生。例如,2010年7月5日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黄某等27人走私二手汽车案,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1月开始,邹某某等人为了营利目的,先后勾结或拉拢黄某等27人组成走私团伙,联系国内客户或接受在中国香港自购车客户委托将中国香港或其他国家高档二手小汽车由中国香港发往越南,同时委托越南理货人和有关走私团伙以“对保”(指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走私行为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给上一个走私行为人,保证在整个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缉或者丢失,走私成功则收取每辆车1万—2万元的保货费,如果被有关执法部门查扣则按每辆车15万元赔偿)的方式进行走私,将小汽车从越南偷运入境,并经过广西运至广东交货。先后走私各式小汽车1200多辆、偷逃税款9700多万元。[7]又如,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2018年3月20日对外通报,当地警方成功侦破“1·17”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该案件为中国公安部督办的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2017年1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接到线报称,防城港近期有人经常通过客车运输走私香烟并销售至广东、深圳。经警方初查获悉,从2015年开始,广东深圳的苏某通过越南人从越南走私香烟并经广西东兴市入境,然后在防城港市分别找到从事省际客车营运的张某、黄某等人,帮其从广西东兴市将走私入境的香烟运往深圳。平时,张某等人通过防城港开往深圳的改装客车从东兴市运输走私香烟到深圳。到达深圳,等客人离开后,苏某安排人员将香烟取走,然后再销售给陆某籍非法经营香烟团伙,最终由陆某籍团伙将香烟销往中国各地。中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于2017年1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代号“1·17”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2017年6月13日凌晨,在中国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部署下,广西、广东等多个省区对“1·17”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同时展开收网行动。其中广西警方打掉团伙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捣毁窝点26个、扣押涉案车辆25辆、电脑14台,查扣中南海、红双喜等多个品牌走私香烟200多件,涉案金额高达6.38亿元。[8]
三、为走私“保驾护航”的“保货”运输应运而生
由于走私货物从越南到中国边境,再从中国边境到中国内地,一路上要经过许多关卡、封控点。在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态势下,如何避开执法部门的缉查,把风险降至最低,使走私货物能安全到达目的地,成为走私分子十分“头疼”并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另一个参与走私的利益团体,即“保货”运输组织顺应产生。
所谓“保货”运输,是指运输走私货物的“老板”(保货人)与货主或其他走私货物的“老板”(走私人)达成“协议”,由保货人负责把走私货物安全运抵指定目的地,再由货主或其他走私人向保货人支付“报酬”的一种行为。“保货”也称“对保”,其具体运行方式:由保货人给货主或其他走私人缴纳一笔保证金,保货人保证走私货物不被查扣或丢失,待走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其他走私人向保货人退还保证金的同时,还支付事先商定好的“报酬”。如果走私货物在路途中被查扣或者丢失,则保货人的保证金不仅得不到退还,而且还要向货主或其他走私人赔偿损失。
“保货”运输已成为近年来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常态,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基本上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2013年度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白皮书》)显示,5年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的172件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案件中,犯罪分子采取最多、最主要的作案手段便是“保货”。同时,为分解风险,自中越边境到走私物销售的最终目的地,走私分子根据走私货物运输距离的长短,往往把“保货”运输的路段分成若干小段,分包给不同的“保货”运输者,各自负责该段的安全。例如,广西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唐某秋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2年3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秋与凌某养等人为牟取暴利,合伙以“对保”的方式帮助国内货主从越南芒街走私汽车入境,并组织郑某生、廖某强、冼某、凌某孟等人共同实施走私活动。唐某秋负责与货主联系、对账,并收取费用。国内货主将境外二手汽车发货至越南芒街后,郑某生受唐某秋的安排,负责到越南开柜检修待走私入境的汽车,并在车辆装上船后将从境内带至越南的假车牌分给船工安装到车上,然后记下每辆车所悬挂的车牌号码,将车牌号码后5位数编辑成短信发给境内的同伙。廖某强负责安排铁壳船去越南芒街哥隆码头接运走私汽车,冼某、凌某孟等人受雇随船到越南芒街哥隆码头接车,在车辆经铁壳船从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广西东兴市北郊十三、十四队码头等非设关地码头靠岸后,再驾驶走私车辆上岸,途中绕过公安检查站,开至滨海公路交东村路段。唐某秋团伙将走私车保至交东村路段后,交由次路段保货人胡某雄、黄某海等组织他人将走私车辆开至广东交给货主指定的接车人。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17日,唐某秋团伙从东兴方向走私二手汽车入境共374辆,其中被执法部门查获11辆。[9]又如,吴某文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吴某文与货主约定,由货主负责从国外订购冻牛肉等冻品发往越南海防港,吴某文负责联系越南代理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并将冻品运至中越边境越南一侧的码头,再将冻品从东兴走私入境,拉运至国内交货。宋某驰负责组织将冻品从中越边境保货至南宁交给吴某文。许某兴负责组织船舶到越南开柜、装载冻品,再拉运至中国东兴一侧的非设关码头,交由负责在码头理货的杨某彬,由杨某彬联系组织司机过驳货物,拉运至南宁交货。吴某文安排他人负责在南宁请车过驳冻品,再拉运至广东等地交付。另查明,2014年5月,吴某文与货主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黎某商定,由黎某负责向他人从境外订购冻品发往中国香港,再交由吴某文介绍的夏某在中国香港委托物流公司将冻品拼柜后发往越南海防港,由越南代理公司办理冻品在越南的转口报关等手续并运至中越边境,吴某文再联系、安排他人将冻品从中国东兴的非设关地码头组织走私入境,拉运至长沙交付给该食品有限公司。吴某文从中向黎某收取每柜冻品的保费大概为13.5万—15.5万元。经统计,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吴某文、宋某驰、杨某彬、许某兴帮助他人保货走私冻品入境共计118柜3295吨。[10]
四、走私犯罪多以共同犯罪形态呈现,且集团化、职业化明显
基于“跨国”及我国出“重拳”打击中越边境跨国走私犯罪的事实和缘由,一项跨国犯罪活动的最终顺利完成,往往需要多人的“共同努力”,因此,走私跨国犯罪一般会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而且大部分为中越两国人员共同组成犯罪团伙,同时有的共同犯罪人员在两国还分别建有据点,相互间会深入对方与当地人员勾结实施犯罪。从越南走私货物到我国,首先要有越南人组织货源,并把走私货物运输到中越边境的越方一侧,然后由中方人员接货后再运送至国内各既定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一个庞大的人群支撑,不仅需要中越两国走私人员的合作,也需要中国国内走私人员的各种帮助,因而共同犯罪形态便成为边境走私的一种必然现象。例如,许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就是中越人员共同实施走私活动的典范之一。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某与岑某1(另案处理)合伙做走私越南大米生意,通过许某某跟越南人“邓某某”(在逃)联系。“邓某某”将越南大米运到中越边境越南货场后,由岑某1负责雇请冯某、何某1等人驾车到越南货场装运大米,将大米经中越边境原88、92、95号界碑附近的便道偷运进境。接着又雇请搬运工头农某1等人到靖西市区附近的空地,将大米过驳到其雇请的大货车运至南宁市销售。出售大米所得款项的大部分由买家转账至许某某使用的许某某2的银行账户,再由许某某通过许某某2的账户转账至“邓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11]
另外,在这些走私犯罪组织中,国内走私人员还不乏形成家族式的组织模式。例如,邓某、杨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年底,邓某和杨某合伙从事冻牛制品销售经营。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杨某负责订货,邓某负责联系运输,二人在境外某国订购冻牛制品,支付订金后由境外供货商通过集装箱运输到越南、泰国等码头。二人支付余款后,便会收到提货单等资料信息,再转发给吴某和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吴某负责将资料信息转发给他人,由他人将上述货物走私进入广西、云南边境,并装上国内运往重庆的车辆。吴某收到货物即将抵达重庆的信息后,再通知邓某收货,通过销售进行牟利。经查,邓某、杨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冻牛制品300余柜,共8700余吨,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此案涉及17名犯罪嫌疑人,且人员全是家族式的,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女婿等,形成了男主外,负责收购运输,女主内,负责销售和管钱的走私模式。据邓某妻子称,邓某与杨某当时各出资120万余元合伙从事冻牛制品生意,杨某负责向境外订货,邓某负责进口、运输,杨某妻子负责销售和追账,自己负责在重庆接货、销售、记账及冻库管理。[12]
同时,从破获的走私案件来看,走私分子为较长期地实施走私犯罪活动,往往纠集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员,合伙组建起较为固定的走私犯罪组织。于是,很多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组织显现出集团化、职业化的特征。这些走私犯罪集团不仅组织严密,而且成员分工明确,货源组织、卸货装货、运输、望风、转账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分别组成小组,各司其职,虽相互独立、甚至相互分散,但他们又相互依附、相互联系、环环相扣,形成配合默契、运作连贯,甚至达到无缝连接的走私运作网络体系。也正是由于上述特点,致使打击边境走私犯罪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走私路线多呈环形结构
从破获的案件来看,中越边境很多走私是通过“中国香港—越南—中国广西或云南—中国广东或其他省份”的路线进行,呈现出比较明显的环形结构。以走私汽车为例,中国香港的一些以经营全新或二手的车行为“跳板”,从美国、欧洲、日本、中东等国家或地区合法购买一些诸如奔驰、路虎、宾利、兰博基尼、劳斯莱斯等全新或二手的左舵豪车,通过海运或者空运运至越南或缅甸,然后由走私人员在非设关地走私进入中国的广西或云南,再通过保货运输,把走私入境的高档豪车运送到广州、深圳、东莞等地的汽修厂,进行改装或整修并予销售。例如,从2017年4月13日开始,广东湛江海关联合石家庄海关、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和拱北海关等,同时在广西、广东、河北等地展开统一抓捕行动,捣毁了8个长期活跃在广东、广西等地的特大跨国走私汽车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1名,刑事立案共7宗,执行逮捕40人。该系列走私团伙涉嫌走私汽车共1580辆,走私汽车配件46个集装箱,货值共约15.5亿元人民币。据查,以湛江籍廖某、徐某等为首的8个专业走私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从中国香港某汽车有限公司大量订购美国进口全新或二手的宾利、路虎、保时捷等高档汽车及汽车配件到中国香港,随后从中国香港装柜运输到越南海防,经广西东兴等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进境,再雇用“飞车手”驾驶走私汽车经湛江关区偷运至珠三角地区,经整修后销往全国各地,形成了集“境外订货―越南中转―边境走私―跨关偷运―隐秘销售”于一体的完整的订、进、运、储、销走私链条。[13]同时,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下,南宁海关于2017年4月13日也联合广州、湛江、黄埔和石家庄海关开展打击汽车走私“11·22”联合行动,打掉以保货方式从越南走私入境中国汽车的走私保货团伙6个,涉案汽车1900余辆,涉及宾利、保时捷、路虎等高端汽车品牌,案值约19亿元人民币。该案是南宁海关1999年建立缉私局以来侦办的最大一起汽车走私案。经调查,走私团伙由国外的代理人通过揽货方式将汽车揽到手,之后通过中国香港的车行,把汽车发到越南,交由广西边境专司走私团伙,从非设关地将汽车偷运入境,随后分销到中国各地。[14]
六、走私货物多数为从越南入境到我国
走私是因存在差价或者某种物质、资源缺乏并进而规避关税获取暴利而产生的。从中越边境所查获的走私案件来看,不管是过去大量的走私汽车、香烟,还是近来疯狂的走私大米、冻肉、废物,总之长期以来绝大多数的走私表现为走私物是通过越南走私进入我国的情形。
当然,基于上述相同的原因,以及对走私的规制环境等因素,从我国直接走私货物、物品到越南境内,或者通过越南这一“跳板”转而走私进入他国的案件也经常在中越边境发生。例如,2016年6月,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北京、大连、南京等11个海关缉私局,实施跨省区、跨警种合成作战,统一开展代号为“磐石”的打击硅铁出口走私专项行动,共出动警力400余名,分为39个行动组,分别在广西、北京、辽宁等11省区市同步收网,成功抓获涉案团伙成员37人,现场查获硅铁约4000吨,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洗钱中心冻结涉案资金账户38个。经查明,以陈某某、陈某、黄某某为首的3个走私团伙与部分境内外贸易商相勾结,将从宁夏、甘肃等地生产企业购买的硅铁运输到广西南宁,随后委托广西保货团伙将货物从南宁运输至防城港东兴市、崇左市宁明县、龙州县等地,通过中越边境非设关地走私出口到越南,再转运到日本、韩国、印度等地销售牟取非法利润。自2012年8月至案发, 3个走私团伙共涉嫌走私出口硅铁12万余吨,案值达7.2亿元,涉嫌偷逃税款约1.44亿元。[15]
七、走私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且呈多元化
与我国其他地域不同的是,从已破获的走私犯罪案件来看,目前尽管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组织集团化明显,但很少有单位参与到走私的行列,走私的主体基本以自然人为主。无论是走私的“货主”,还是承担“保货”运输的“保货人”,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的是合伙出资,有的则是采取“单干”。他们组织一定数量的骨干人员,再由这些骨干雇用一批“马仔”,便形成了一个走私犯罪组织体系。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2013年度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白皮书》)显示,5年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案件172件,其中单位犯走私罪的案件只有1件,占收案总数的0.58%,这与我国其他地区走私犯罪以单位犯罪为主有显著区别。该《白皮书》同时显示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多样化:从涉案人员身份看,不仅有广西防城港本地人,还有来自我国广东、福建等省区,甚至是越南的人员;从涉案人员学历来看,受过高等教育的极少,大学文化的仅有2人,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0.57%,绝大多数被告人文化层次均不高,大多数都是初中、小学文化;从涉案人员职业来看,大多数被告人为无业人员,少部分被告人为农民。
从总体来看,参与中越边境走私的人员大部分为我国边境一侧的边民(包括为走私提供帮助的人员等),因为他们不仅熟悉地理环境,易于规避执法机关的查获,而且与越南边民语言相通、来往密切,易于达成走私犯意并顺利实施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当然,对于中越边境走私这块“肥肉”,我国边境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人员也自然不会放弃,他们纷纷趋之若鹜,积极投入边境走私的“战场”。例如,袁某某及重庆某某香粮油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保货人从境外订购米,或直接向境外订购米,由保货人或境外米商通过绕关的方式将境外米从越南运至云南省河口县,或从缅甸运至云南省瑞丽市,在刘某1、成某4等人的帮助下将米运至云南省河口北、大理东等火车站,之后袁某某委托物流公司或由其本人在火车站安排车皮将米发往四川泸州、重庆、贵州遵义等多地销售。经重庆海关计核,袁某某涉嫌走私米7600余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另查明,向某斌系重庆某某香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向某斌明知刘某3销售的米系从越南走私入境仍决定购买,并委托代某4在重庆收货后,安排重庆某某香粮油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从火车站将货物运回公司加工销售。2015年3月至7月,重庆某某香粮油有限公司从刘某3处购买走私米共计1700余吨,经重庆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0余万元。[16]
八、走私废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呈上升趋势
在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类型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包括大米、玉米、芝麻、白糖、柴油、香烟、汽车零配件等)在所有走私对象中的比重一直保持着领先地位,而诸如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的犯罪则不多或者非常少见,有的甚至为零。但近年来,中越边境走私废轮胎、废电脑、废电视、废打印机、废电瓶等废物以及走私冻牛肉、冻鸡爪、冻鸡翅、二手汽车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则大有异军突起之势。例如,2018年1月10日,东兴海关缉私部门查获2018年首起涉嫌从越南走私的“洋垃圾”案件,现场查获涉嫌走私入境的废旧皮革下脚料和碎料共计26.32吨,查扣涉案运输工具2辆,抓获涉案司机2名。[17]又如,2016年4月18日,南宁海关在广西地方公安的支持和配合下,分别在广西南宁、靖西、那坡等地打掉一个长期在中越边境走私进口冻品、大米的重大犯罪团伙,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涉案冻品约32吨、大米10吨,查扣书证、物证一批。海关初步查明,自2015年11月至案发,该涉案团伙共涉嫌走私入境冻品10000余吨、大米1000余吨,案值约2亿元。以何某某为首的走私冻品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美国、印度等国订购的冻牛肉、冻鸡爪等未经检疫的冻品,以及在越南组织货源的大米,通过广西靖西、那坡等地中越边境非设关地走私入境,最终运往国内其他省份销售。[18]
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09—2013年度走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报告》(《白皮书》)显示,在5年里共审理的172件走私案件(不含走私毒品)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8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6.51%;走私珍贵动物案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49%;走私废物案3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9.7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5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0.23%。《白皮书》同时显示,在2009—2013年的后3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审理数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如2013年与2012年相比,审理数量下降了46.67%,所占比重下降了19.71%。而走私废物案件审理数量及所占比重则呈上升趋势,如2013年与2012年相比,审理数量上升了66.67%,所占比重增加了8.57%。同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审理数量亦呈上升趋势,如2012年与2011年相比,审理数量上升了36.36%,所占比重上升了11.8%,2013年与2012年相比,审理数量上升了66.67%,所占比重上升了14.29%。关于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走私废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的数量变化趋势,具体见以下3个表格。
2009—2013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情况表
2009—2013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废物案件情况表
2009—2013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情况表
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自2013年左右开始受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货品案件,且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如2013年1月至6月,就共受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案件6件,而2012年全年仅受理3件。[19]
九、走私途径以非设关地为主,通关走私为次
在中越边境线上,分布着众多简易的便道(过人)、通道(过车),走私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便道、通道等非设关地,并凭借中越边境天然的地理优势大肆进行走私活动。其大致运作流程为:越南的走私分子雇用人员先把走私货物运到边境某村屯囤积,然后分批分量运到边境线或者直接运到我国境内,由我国的走私分子雇用的人员在边境线接应,或人工肩扛背驮,或用两轮摩托搬运拿走,或者从进入我国境内的越南货车上卸货,过驳到我国走私分子雇用的车辆上运走。有时,我国走私分子所雇用的货运车辆还会直接进入越南境内的货场拉货。
另外,广西防城港市与越南隔海相望,因此海上偷运也是走私分子经常采用的路径。其主要是利用“三无”船舶从越南海域的非设关码头上货,之后通过海上过驳、快艇冲滩和在我国非设关码头偷卸3种方式进行。与陆地非设关地走私相似,有的是我国走私分子雇用的人员过到越南接货,也有的是越南走私分子雇用的人员人直接“送货上门”。例如,被告人范文某被指控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范文某受他人雇请,驾驶船号为“QN09××”的铁壳船到越南绿林码头装运一批冻牛肉后,便驾船沿着中越界河北仑河行驶出海,并往中国方向行驶。当范文某驾船行驶至中国东兴市榕树江口海域时,被东兴海关缉私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外文字样包装的冻牛肉583件,净重11.66吨。经鉴定:该批冻牛肉涉嫌经越南疫区走私入境,属于我国禁止进境货物。[20]
当然,在“最危险的也是最安全的”的观念引导之下,走私分子也经常通过口岸走私。例如,2015年12月3日,东兴海关与越南横模海关支局通过跨境合作机制,在中国广西垌中—越南广宁横模口岸通过密切合作,查获一起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走私大案,两国共计查获走私濒危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3186.67千克、象牙1167.39千克。该案是南宁海关继5月14日成功破获特大走私象牙案(查获象牙100.8千克)以来查获的又一起特大走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该案查获的起因是东兴海关关员在垌中口岸监管现场与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对一进口货物进行联合查验时,发现其中夹藏有穿山甲鳞片,该关立即加强对查验现场的警戒,海关缉私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同时对通道内同类货物进行彻底查验,现场查获穿山甲鳞片505.19千克、象牙284.95千克。随后,东兴海关立即将相关信息通报其他口岸联检部门,并通过南宁海关与越南广宁省执法合作机制通报越方海关。两国多部门迅速联合行动,中国边检部门在口岸监管区外拦截查获穿山甲鳞片465.48千克、象牙22.44千克。越南海关在收到通报后及时将滞留在越方的货柜拦截,并一举查获穿山甲鳞片2116千克、象牙860千克。[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