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法性
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施工图纸审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性规范文件,对设计的施工图及其附件材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审查事项设置的合法性
依据《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据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项的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条件设置的合法性
依据2015年5月4日修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全套施工图;(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笔者理解,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应当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对照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规章,研发楼所在地的审图机构设置的审图申报条件多出6项:勘察合同备案通知,设计合同备案通知,建设项目备案文,领取审图合格证时要求另行提交的经设计单位盖章的立面图、剖面图,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此外,要求申请人将设计单位设计的立面图、剖面图送规划局盖章更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擅自设置行政审批审查条件的行为;领证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上传到审图中心网站备案的行为,也未见有法律、法规依据(见表2)。
表2 审图申请条件对照
三、审图收费合法性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实行自律管理后,审图是否应当收费,应收多少,因各地方政府核定的标准不尽相同,笔者在此对审图收费不作评述。
四、审图行为合法性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审查中心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 要求补正申报材料时未一次告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材料不完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人补正时,不但未向申请人一次性出具补充材料书面通知,而且要求申请人自己去看贴在墙上的申报指南,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 申报材料齐全仍不予受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施工图纸设计单位网上备案申请已经提交好多天了,在因审图中心图纸设计网上备案审核人员疏忽而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报请审图的材料全部补齐再次提交时,审图中心窗口人员以网上未查到“图纸设计网上备案已通过”的记录为由,不予受理审图申请材料的行为,而且在次日又以窗口负责受理的人员不在岗为由继续不受理审图申请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
3. 受理申报材料不出具书面凭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正式受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之规定。
4. 超时办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原建设部2015年5月4日修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施工图纸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审图中心负责人于2016年11月15日代为收下审图材料应当是审图中心正式受理之日,审图中心于2017年2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审图意见”,要求图纸设计单位答复并对图纸进行相应的修改,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将图纸设计回复及进行了相应修改后的图纸提交审图中心(审图中心未提出第2次审图意见),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才拿到审图合格证书。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14日,历时了119天,扣除节假日、图纸设计单位对审图意见答复的2个工作日以及答复后再审的时间按15个工作日计算,审图共经历了63个工作日,严重超过法定时限。
5. 设置的部分审批条件未完全公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图中心在向申请方交付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时,将领证前到审图中心办公室备案设置为领证的前置条件且未公示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也不符合该法第三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