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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要法治不要人治
虽然学者至今也没有形成法治的一致定义,但在以普遍、统一、明确、稳定的法律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一点上是没有分歧的。与人治强调人的作用及个人神秘性、多变性、特殊性、实质正义等相比,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更加强调制度的作用,更重视普遍、公开、明确的规则的作用,更重视制度的统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可遵循性及同一性,更重视程序正义,尤其是正当程序的价值。
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人治特别强调统治者个人的品质、智慧、能力与权威,可称为“精英治国”,如古希腊柏拉图主张的“贤人政治”。[24]中国古代“人治论”的源头可远追溯到“三代圣王”即尧、舜、禹,继而是周公所设计的“以德配天”的天子。[25]儒家的人治主张有两个内容:一是认为君主的言行表率作用较制度、法律的完善更为重要,二是认为在治理国家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比建立制度更为重要。后人托孔子之言将这种思想总结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或“为政在人”[26]。人治思想的核心论题是“人”与“法”的关系,即在治国中是统治者的道德品格更为重要,还是制度与法律更为重要。儒家对此的回答是“人”(主要指统治者)的品德与自律更为重要。[27]
现代社会之所以要法治不要人治,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