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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法治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描述。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埃尔伯特·维纳·戴雪创设的,他将“法律的至尊性,或称法律主治”列为自诺尔曼征服以来,英格兰政治制度呈露的两件异彩之一,并认为,“法律主治实构成英宪的基本原理,共含三个指意”。其中的第一指意就是法律至上,即“四境之内,大凡一切独裁,特权,以致宽大的裁夺威权,均被摒弃。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2]然而,作为经典概念,法治不曾有过一个公认的定义。卓泽渊教授认为,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3]
其实,法治概念内涵丰富,必须多纬度揭示。法治是一种状态、一个理想目标;是一种方法,一种价值追求;是一种观念,一种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