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冒用他人驾照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诉唐某武等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第136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何某胜、唐某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日11时5分,在广州绕城高速西行10.6公里(属白云区管辖),被告何某胜驾驶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与李某明驾驶的桂N78×××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袁某军驾驶的粤SF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上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何某胜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李某明、袁某军无责。
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唐某武,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桂N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陶某羽,原告承保桂N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陶某羽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桂N7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换件项目价值38128元,车辆修理项目价值为13420元,上述修理费合计51548元。陶某羽为此应支付2360元评估费。之后,陶某羽对桂N78×××号车修理完毕,并取得维修费发票51548元。2017年1月5日,陶某羽作为权利转让人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记载立书人已收到原告赔款21000元,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得以立书人名义或原告公司名义向责任方何某胜、唐某武追偿。2017年3月15日,原告通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陶某羽转账21000元。
庭审中,本院当庭拨打被告何某胜提供的电话1366022××××、1392660××××,电话拨通后显示为被告何某胜当庭携带的手机。本院又当庭拨打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何某胜”电话1350220××××,接通后通话记录为:“审:事故发生时唐某武的车辆是由何人驾驶?1350220××××:是由我唐某武本人驾驶,是我捡了何某胜的驾驶证。事发时着急送伤者就诊,故将何某胜的驾驶证信息给了交警,后也未在交警处更正。”
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发函询问涉案事故发生时,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实际为何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复函,记载该队派员到东莞对事故其中一方当事人袁某军制作了辨认笔录,确认涉案事故发生时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为唐某武。
诉讼中,原告确认放弃向另一辆无责车粤SF3×××号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该车无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拟证实粤SF3×××号车定损金额为2000元。
另查,2017年10月31日,陶某羽向本院起诉何某胜、唐某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即本案三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差额、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共计50751元,案号为(2017)粤0111民初第13966号。该案已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因粤SF3×××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主张权利,故根据陶某羽与粤SF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比例,分配陶某羽获得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的1925元,并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陶某羽赔偿1925元,唐某武向陶某羽赔偿30883元。
【案件焦点】
冒用他人驾照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协助调查确认涉案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后该队调查后回复称,车辆实际驾驶人为被告唐某武。被告唐某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庭审中经本院当庭致电被告唐某武确认,被告唐某武捡了被告何某胜的驾驶证并使用。被告何某胜亦提供其工作单位提供的事发时不在场证明一份。
据此,本院确认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驾驶人为被告唐某武。
本案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陶某羽所有的桂N78×××号小型普通客车因肇事司机及车主唐某武造成了损害,原告根据陶某羽投保的商业险赔偿了桂N78×××号车的损失共计21000元,原告依法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陶某羽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现(2017)粤0111民初13966号案已将粤BZ1×××号中型普通客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配给陶某羽本人及粤SF3×××号小型普通客车,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及车主唐某武承担,现原告要求唐某武赔偿损失21000元及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何某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唐某武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驾驶人为被告唐某武。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及车主唐某武承担,何某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过查明的事实确认交通肇事实际侵权人为唐某武,且何某胜并无出借驾驶证,也没有与唐某武故意串通的故意,唐某武实际是为了逃避交通事故违法处罚的责任,冒用何某胜驾驶证,故唐某武理应独自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关于冒用他人驾驶证的问题,在本案中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现实中交警也可以分情况来处理:(1)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如果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如冒用他人驾驶证是为了获得保险赔偿,情节严重的,那么就可能涉嫌保险诈骗了。
另外,一旦发现自己驾驶证被他人盗用,出现扣分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在被扣分辖区交警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驾驶证丢失后也应该持有效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材料去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本案中何某胜的驾驶证被冒用如果出现严重后果,如受到多次被扣分等行政处罚,其可以向交通部门复议的同时,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冒用人追究侵权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林艾婧 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