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否先确认合同效力
——杨长富诉林锦、韦晓霜债权人撤销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8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长富
被告(上诉人):林锦、韦晓霜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7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锦返还投资款250万元、支付投资回报金25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杨长富。该判决生效后,林锦未履行判决的义务,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其所有的保时捷卡宴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过户到被告韦晓霜名下,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买卖的车价为60万元。原告称二被告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二被告称林锦于2013年向韦晓霜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因林锦无法还款,故约定以车抵债。
【案件焦点】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是否应当先审查转让合同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共同辩称被告林锦以讼争车辆抵销所借被告韦晓霜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辩称的借款本息与买卖车价也不相符,对二被告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二被告的车辆转让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林锦、韦晓霜之间买卖保时捷卡宴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原为:桂× ×××××,现为:桂××××××)的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锦、韦晓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以车抵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被上诉人已申请查封了广西平南县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0套房子,足以偿还林锦所欠被上诉人的债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林锦及广西平南县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债达6000多万元且存在3000万元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后语】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存在与合同无效法条竞合的情况,当发生竞合的时候,如何适用法律尚无统一认识。本案即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原告所称二被告存在特殊关系属实,那么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债权即转让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就很大。
我们主张当出现合同无效与债权人撤销权竞合时,如果债权人基于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那么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理由如下:
从立法精神的角度而言,立法者的目的主要还是更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既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当事人无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还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均系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如若当事人选择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那么我们应当尊重其选择。若是法院首先主动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那么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也将违背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虽然该解释的原意是由债权人选择主张撤销债务人哪一个或几个转让财产和放弃债权的行为,但该解释蕴含的法理与上文中所说的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的观点不谋而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债权撤销权属于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而合同无效的规定属于一般性的规定,法条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符合效率原则。合同无效的证据要求比债权人撤销权的更高,当案件事实不清时,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否属于法院主动调查的范围?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案件审理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否会更多?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否会更长?这与我们追求效率的原则是否相符?与民商事活动的效率原则又是否相符?答案不言而喻。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符合公平原则。虽然法院无论是判决撤销合同还是确认合同无效,其后果都是合同自始无效,但对于债权人来说,效果却是不同的,因为如果判决合同无效,那么债权人基于撤销权所诉请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就得不到支持,这对债权人来说并不公平。
综上,当法条竞合时,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符合立法原意、制度的设立初衷,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与法院审理案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符。故而在本案的处理中,没有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而径行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 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