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程度
——陈某彪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根据涉枪线索,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彪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同日被告人陈某彪自行到案并主动上缴两支枪形物品,经鉴定,该两支气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案件焦点】
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应如何评估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经鉴定,测得其中一支的枪口比动能为45.47焦耳/平方厘米,另一支为17.52焦耳/平方厘米,均远高于公安部于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规定,也超过了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程》(公通字〔2001〕68号)认可的枪口比动能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两支枪支均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彪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杀伤力、来源、用途以及被告人陈某彪未使用过该两枪支,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公安机关通知其协助调查时主动上缴持有的枪支等情节,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某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某彪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缴获的非制式枪支二支,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被告人陈某彪的量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现就上述批复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对被告人量刑情节进行分析:
第一,从本案侦查线索来源来看。浙江奉化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个利用淘宝网店非法贩卖气枪配件团伙一案以及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公安机关成功侦破“6· 27”网络贩枪一案,经过梳理两案的交易记录,“8·01”专案行动办公室将买家线索转发给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其中一条线索中收货人的联系电话就是被告人陈某彪的手机号码,本案由此案发。是故本案系由外省公安机关对网上非法贩卖气枪配件团伙的打击进而得以侦破。
第二,从涉案枪支的购买渠道、价格来看。被告人陈某彪通过淘宝网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两支气枪配件,并根据说明书将气枪安装。是故本案枪支的购买渠道相对公开,购买价格相对较低,且购买的仅是枪支散件,仍需被告人自行组装。
第三,从涉案枪支的情况来看。本案涉案枪支数量为两支,具备枪支的主要部件,缺失枪托、瞄准器之类部件;两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7.52焦耳/平方厘米、45.47焦耳/平方厘米,其中一支的杀伤力相对较小;两支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物为弹丸。是故涉案枪支的情况有别于公众普遍认知、真正意义上的枪支。
第四,从被告人购买枪支的动机、目的来看。被告人陈某彪供述其购买枪支的目的是打老鼠,且该两支枪支也一直放在其乡下家中,未曾使用过枪支,未曾购买枪弹。因此可知被告人购买枪支的目的并非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较小,有别于其他恶性涉枪案件。
第五,被告人陈某彪在公安机关通知其协助调查时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涉案的枪支,并未规避公安机关调查,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彪于2016年9月7日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立案并传唤被告人陈某彪到案调查。因此陈某彪在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前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第六,被告人陈某彪无犯罪前科。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永新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查询回执,证实被告人陈某彪无黑社会背景、无违法信息、无吸毒人员信息、未被网上追逃。
综合上述情况,被告人陈某彪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高于法定标准,具有一定的致伤力及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本案案件来源、枪支购买渠道和价格、涉案枪支情况、被告人持有枪支的动机和目的、未曾使用涉案枪支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法院作出对被告人陈某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理结果,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编写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陈艾菁 何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