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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在承包人提起的工程款支付纠纷中,若承包人存在质量问题,建议发包人根据实际案情和具体证据情况,在反诉和抗辩之间,尽可能选择较为有利的方式主张权益。
通常而言,法院对发包人提起的质量反诉都会比较慎重,不予受理的情况较少。原因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于反诉的不予受理,法院必须以裁定形式作出,且该等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对发包人的反诉不予受理,但未作出裁定,而仅是在“本院认为”部分中对发包人的反诉予以驳回。最高院在二审中指出,“一审法院对亚龙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亚龙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3]。由此可见,法院对发包人提起的合法反诉若欲不予受理,其将会较为慎重,而一旦其受理反诉,则对有关质量问题的反诉的审理将比对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的审理更为细致。故建议发包人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选择有利于己方的方式处理相关案件。
[1].江必新、吴兆祥、司艳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要点及争议问题解读(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Kindle版本,Kindle位置782—785。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