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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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

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在“条文主旨”部分明确,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规定。

本条“要点提示”中,《理解与适用》着重说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过错一般应根据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予以认定,无效后造成损失的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计算。

《理解与适用》还从“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因合同无效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等四个方面谈了本条的“条文理解”。

同时,《理解与适用》还在“审判实务”部分强调,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正确界定损失与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