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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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取得

——茌平县贾寨镇王药包村民委员会诉王某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茌平县贾寨镇王药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药包村委会)

被告(上诉人):王某臣

基本案情

王某臣系王药包村村民,大约在1995,王药包村为响应政府政策,动员本村村民发展大棚,从村集体土地中划出120余亩地,向全村村民公开发包,并出台免交三年承包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王某臣承包了大约2.45亩大棚地。1999,国家进行土地二轮承包确权时,上述大棚地登记在王某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王某臣提交了199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5年土地重新确权时,王某臣与王药包村委会重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政府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没有记载上述大棚地王某臣自1996年使用涉案大棚地至今,没有向王药包村委会缴纳过承包费用王药包村委会认为,王某臣承包大棚地的三年优惠期已经届满,应当缴纳承包费用,但多次催要无果,且王某臣一直占用该地,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大棚地返还王某臣辩称,免交三年承包费的优惠期届满后,其于1999年依法取得了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不需要再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用

案件焦点

王某臣是否享有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臣是否就涉案土地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关于涉案土地,王药包村委会和王某臣之间存在口头的约定,王药包村委会免去王某臣三年的承包费,优惠期满后,王某臣应缴纳承包费,可以认定王药包村委会和王某臣当时存在口头的承包合同。但在优惠期满后,王某臣一直耕种土地,却未缴纳当时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用,显然违反了当时约定的义务,也造成口头承包合同的无法履行,所以也不能享有口头合同约定的权利。王药包村委会和王某臣在优惠期满后并未达成一致口头协议,也未签订任何书面的承包合同,原口头承包合同应视为期满自动解除,王某臣丧失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第二,王某臣辩称,之所以没有缴纳承包费,是因为1999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某臣无须缴纳承包费。经查明,王药包村委会并没有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王某臣,涉案土地并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是人均责任田,因历史种种原因,将涉案土地登记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均为手写,且双方于2015年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县政府重新颁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1999年的登记错误进行了纠正,均未记载涉案土地,故王某臣的辩解不成立。需要说明的是,涉案土地非村集体人均分地,属其他方式承包,并不是家庭承包方式,其载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登记错误。综上所述,涉案土地由王某臣耕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王药包村委会要求王某臣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臣系无权占有,应当将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

王某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臣是否就涉案土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意义上的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系指村委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量,按人均地亩数,与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一是村委会不收取承包费,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而涉案土地并非村内人均耕地,系由村民均摊提供用于部分农户承包种植大棚蔬菜的土地,此系王某臣与王药包村委会均认可的事实。此种土地与村委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人均发包的土地在性质上有区别,发包时村委会一般会与村民协商收取一定的承包费,这种承发包关系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关系相类似,应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发包关系。关于涉案土地,王药包村委会与王某臣之间存在口头的约定,先是免去三年的承包费,优惠期满后,王某臣应缴纳承包费,但在优惠期满后,王某臣一直耕种土地,却一直未缴纳承包费。虽然,1999年的土地经营权证将涉案土地以大棚地的名称载入了承包地块,但是该登记并不能改变涉案土地承包的性质,王药包村委会在此后也曾开会、通知要求包括王某臣在内的相关大棚地承包户缴纳承包费,王某臣等人予以拒绝,此行为既损害了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同时对村内其他大多数村民也是明显不公的,也说明王某臣与王药包村委会在优惠期届满后一直未就涉案土地承包形成一致意见。2015年王某臣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茌平县人民政府重新颁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记载涉案土地。双方土地承包关系应以20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的为准。王某臣就涉案土地一直未与王药包村委会以其他方式确定承发包关系,故一审认定王某臣未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认定问题基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我国法律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主要指继承),其取得的方式主要为民事行为,包括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创设取得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取得权利;转移取得指承包方将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受让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取得权利

涉案土地属于王药包村委会集体所有,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臣是否依法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村民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与发包方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一般意义上指发包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量,按人均地亩数确定的土地而涉案土地并非村内人均耕地,系由村民均摊出来用于部分农户承包种植大棚的土地,承包户按约应缴纳承包费用,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关系最相类似涉案土地并没有记载在20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土地使用收益人(王某臣)拒不缴纳承包费用,应当认定王某臣没有依法依约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本案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的承包秩序,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征就是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创先河国家目前也在积极地探索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编写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