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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享有哪些原则性权利?
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主体,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弱势的一方。我国《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享有的原则性权利,用人单位及其他个人或组织依法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原则性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原则性权利包括以下8项:(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与此同时,《劳动法》通过具体的章节、条文对劳动者享有的原则性权利又作了详细规定。例如,针对“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针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又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