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吗?
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作为用人单位规范与约束劳动者劳动行为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甚至可以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及其他相关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制定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的规章制度都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只有那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才需要。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和完善。与第一点不同的是,参与的主体不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而是工会和职工,原因在于:职工代表大会并非常设机构,仅定时召开,不便于对规章制度的日常实施进行监督并参与协商完善;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有权代表职工对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进行监督,并对不适当的地方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对直接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知情权是劳动者参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必要前提。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劳动者,告知的方式可以多样: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实体告示栏或者网络办公系统告示栏予以张贴,可以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也可以作为《员工手册》《员工须知》的一部分发放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