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竞业限制期限最长可以约定多久?
情景再现
某甲大学毕业后进入A科技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他工作的内容涉及A科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此,A科技公司在与某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置了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某甲若从A科技公司离职,在3年内不得到和A科技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工作,不得利用在本公司获得的产品研发经验和技术帮助其他公司生产同类的产品。在此期间,A科技公司会每月给予某甲5000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某甲在A科技公司工作3年后离职,在离职后的前2年开了家电子产品零售店,但生意惨淡,在第3年通过招聘会进入B科技公司工作,任职产品研发岗,研发的产品与原来在A科技公司的有类似性。A科技公司在某次行业交流会上得知某甲任职B科技公司,认为他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要求某甲依约赔偿。某甲认为当初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超出了国家强制规定,自己第3年到同类公司工作,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须赔偿。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由此可知,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的部分则无效,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将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以内,否则,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