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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某甲在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外资企业。用人单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便提出某甲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通知某甲解除劳动合同。某甲认为公司不能在试用期内开除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比在非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了更多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包括的情况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试用期内还有2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按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