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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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基础知识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两者都规定了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内容,且《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之后颁布,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劳动合同法》取代了《劳动法》。《劳动法》虽然颁布时间较早,但它并没有被国家废止,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从颁布时间来看,《劳动法》颁布在前,《劳动合同法》颁布在后,《劳动法》是旧法,《劳动合同法》是新法。当两者关于同一内容的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2)从法律效力范围来看,《劳动法》是一般法、母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诸多劳动相关的法律内容;而《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属于《劳动法》的子法,仅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应当适用《劳动法》,而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3)从法律位阶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都属于一般法律的范畴,在效力上是平级的,《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并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总的来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劳动合同法》取代了《劳动法》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中,如果《劳动合同法》有不同于《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应当适用《劳动法》。

例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具体规定却有差别:《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设劳动者某甲已经在A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了,当他与A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当他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才应当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某甲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当默认和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适用规则,这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某甲无须主动和单位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主动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