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景再现
某甲已经在A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时间,续签劳动合同时,A公司在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再次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某甲对此也没有拒绝并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在后续工作中,某甲出现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A公司以此为由向某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甲认为自己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时间,A公司应当与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的行为违法,不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和他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可分为3类:协商订立、应当订立和视为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在符合3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显然,究竟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则根据劳动者的选择,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应作进一步分析。由于劳动合同不存在效力待定或可撤销情形,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故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并未作出具体限定,劳动者如何行使其选择权,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对订立何种劳动合同作出了选择,应认为其选择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签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该选择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劳动合同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