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情景再现
2016年10月,A公司向社会招聘驾驶员,要求年龄在25岁至40岁之间。某甲已满42岁,为获得A公司的驾驶员岗位,借用了与自己长相相似的表弟某乙的身份证参加了应聘,并获得了该工作机会。2016年11月,某甲以某乙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某甲在上班途中被火车撞伤,造成左下肢粉碎性骨折。事后,某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A公司指出其与某甲并没有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随后,某甲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 A公司认为某甲冒用某乙身份,伪造年龄,属于欺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18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在上述案例中,某甲为满足A公司招聘“年龄在25岁至40岁之间”的条件,冒用某乙的身份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欺诈,他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但是,自2016年11月开始,他已经在A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他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呢?
应当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完全等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某甲自2016年11月开始在A公司从事劳动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劳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应当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甲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若某甲被认定为工伤,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就业时应当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更不能使用不符合自己年龄等实际情况的假身份证,以免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受到阻碍,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也应当严格核查身份证件,避免日后发生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