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No.02:法院审判员枪击案心理报告
地点:中国北方某市
案件类型:故意杀人
结果:2名当事人死亡,2名当事人受伤
背景:认为离婚过程中涉及的财产纠纷判决不公
犯罪动机:对认为伤害了自己的人进行报复,嫉妒,情爱仇恨
犯罪目的: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权
审理结果:未进行审理,犯罪行为人自杀身亡
案件经过(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某村一栋自建房内,聂某现任丈夫双臂被子弹击中,无生命危险。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05分,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逃离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35分,两名男子来到受害审判员住处楼下,其中一人持枪去敲审判员住处门。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40分,审判员丈夫开门,嫌疑人哑枪并逃跑。审判员本人及丈夫追出,审判员身中两枪抢救无效身亡,其丈夫中枪受伤。
20××年2月26日晚上9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白色捷达车迅速逃离审判员被枪击身亡现场。
20××年2月26日晚上11点50分,两名男子驾驶车辆来到邵先生的住处楼下等候邵先生。
20××年2月27日0点,在邵先生住处楼下,邵先生被枪击身亡。
20××年2月27日凌晨1点,两名男子驾车被警方围堵并截停,两人未做过多反抗,在车内开枪自杀身亡。
犯罪环境背景及犯罪心理分析
环境背景
案发后,根据同楼层邻居的回忆,受害审判员与丈夫平时为人都非常和善,每次见面都会打招呼。受害审判员平时也不太爱说话,平时刻苦钻研工作,不经常参加应酬和聚会,为人低调。但是每当有邻居向她咨询一些案件或者对法律问题有疑问时,受害审判员都会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案件进行耐心的讲解。有邻居曾表达对审判员工作的羡慕,受害审判员称也会有令人发愁的时候,这么说的原因,就是审理案件这个工作本身容易得罪形形色色的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
受害审判员曾参与两个犯罪行为人其中之一李某的离婚财产分配案的审理工作,但是李某对审理结果并不满意,甚至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抵制和对审判工作的认识错误。
除受害审判员与受伤的审判员丈夫外,另外两名本案的受害者都是与犯罪行为人有间接感情纠葛的人,一名伤者是其前妻聂某的现任丈夫,与聂某婚后感情很好,周围的邻居也都表示过羡慕。而另一名死者邵某的妻子,根据报道,疑似与其中一名犯罪行为人张某相识,而张某也在不久前离异。除此之外,两名犯罪行为人与多名受害者之间并无其他类型的纠纷发生。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类型。首先肯定的是,本案涉及的因素有爱、嫉妒、憎恨,这些心理上的纠葛状态在犯罪动机上为本案提供了推动力和犯罪动机的确定性。在众多的杀人类型中,有一种杀人类型经常发生于正在形成或是已经形成亲密关系的社会个体间,如兄弟姐妹、亲密的朋友、夫妻、恋人等,这些社会个体间存在着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在进行过程中会产生感情纠葛,当这种纠葛慢慢累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疏解,到达一定程度,就变成了犯罪者情绪的推动力和其中一个决定因素,最终会发展为像本案中的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本案的各种心理纠葛状态符合“情感纠葛杀人”这个类型的判断标准,所以本案的犯罪类型属于情感纠葛杀人。当然,要注意的是,感情的纠葛并不是只会发展成为情感纠葛杀人这一种犯罪类型,其表现形式会有很多种,并不是一对一的直接因果关系。
罪犯的犯罪心理潜伏阶段分析。本案是由报复、嫉妒、情感纠葛引起的情感纠葛杀人类型的杀人案,此类杀人案的犯罪行为人通常伴有不健全的人格和不良的心理因素,并且感情冲动通常会呈现出强烈和无法抑制的趋势。此类型的人多因为后天受挫、处境异常而伴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多疑敏感,容易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攻击性强,容易歪曲别人的善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是反社会型,根据美国精神病学会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第四版)(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ourth Edition, DSM-4)中给出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特点,结合本案的有计划性、犯罪行为的相对公开性以及犯罪目的和目标的明确性,排除了本案犯罪行为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可能]。本案犯罪行为人在经历带目的行为受阻的负性生活事件后——本案中主要体现为情感挫折以及对财产分割结果的不满意——产生了偏执型人格障碍,逐渐开始变得敏感,产生强烈的对目标的嫉妒和对审判结果的愤恨情绪,甚至是对相关人员的情绪泛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恶变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主要是犯罪行为人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累积的阶段。可以注意到本案中的外界信息,在受害人方面,是和自己之前有或者疑似有感情纠葛的女人的现任丈夫,这个信息基本不用通过外界宣传来了解,犯罪行为人自己可以轻易打听到,涉及的信息如双方目前的感情状况、是否经常争吵、经济状况及金钱如何分配等,可能由于了解到的情况和自己所经历的情况或现实的情况有反差,行为人会产生负向的心理感受。无疑,这种反差越大,越会带来一种嫉妒和质疑的心理,如会出现“为什么不是我”“为什么他们会那么好”这一类的想法。但是,虽然有了这些负向的心理感受,犯罪行为人本身也还是矛盾的,因为他并不能否定自己对与自己有感情纠葛女人的爱恋心理,这种矛盾越强烈,要报复的心理基础也就越强烈,但是打击目标并不会是女性,而是转向被认为替代了自己位置的其现任丈夫。这就是为什么在本案的枪击过程中,与犯罪行为人有感情纠葛的女性都没有受伤,哪怕是同在一个现场,一方面说明与犯罪行为人感情牵制带来的心理矛盾,另一方面也说明其情绪已经发生了转移,打击目标很明确。
李某的另一目标,关于受害审判员的信息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政府网站的表彰、其他渠道的打听。审判员在工作中的表现越是优秀,越会反向激起李某对于审判员的报复欲望。李某会产生一种“这样优秀的工作表现都是站在我们这些人的纠纷案上面,通过伤害我和与我相似的人的利益得来的”类似的想法,进一步产生“反正你害得我什么也没有,我就做一个惊天动地的事情给你看看,反正我也没什么好失去的”这样的极端负面情绪,于是犯罪动机就产生了。而这种整体的恶变会带来犯罪心理学中称之为“自组织功能”的出现,导致犯罪行为人的不良心理因素无法摆脱,并慢慢占据其心理主导地位,产生“合力”结构,进而推动犯罪行为人心理结构的外化。
罪犯的犯罪心理实施阶段分析。这一阶段主要表现为动机外化为行为,并伺机作案,制造犯罪机会和条件。本案中的两名犯罪行为人对作案的时间有了初步的规划,但是并未进一步进行踩点和观察,虽然有预谋,但是可以看出计划并不完善,第一个枪击时间和第二个枪击时间都选在一般大众会在家的时候,虽然在第二个枪击现场时对审判员的实际情况估计错误,但不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进行。第三个枪击时间应该是初步了解之后的现场等待,以至于邵某在门口一出现就遭到枪击。这个阶段比较值得注意的就是自制手枪和储备弹药这个犯罪前准备动作,为犯罪的实施储备了物质条件。从后来在车中查获的大量子弹来看,两名犯罪行为人如果没有被截停,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行为产生。
罪犯的犯罪心理衰弱阶段分析。这个阶段中,犯罪行为人的常态心理开始出现,心理矛盾持续增大并会伴有后悔、自责、惊恐等负面情绪。此案的衰弱阶段比较特殊,分为几个小的阶段。第一个阶段出现在犯罪行为人李某第一次枪击成功之后,聂某现任丈夫双臂受伤,随之李某逃跑,犯罪心理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整。虽然在犯罪后伴随着惊恐、紧张等情绪,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成功,并且没有被第一时间抓获,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得到一次强化,加快了再次恶变的进程。第二个阶段出现在李某第二次枪击行为中,也就是对受害审判员进行枪击的哑火之后,后面会做分析。第三个阶段出现在李某完成第二次枪击,打死打伤审判员夫妇并逃跑之后,这个时候其犯罪心理再次进入衰弱阶段,需要进行调整,由于犯罪行为的再次成功,伴随的负面情绪已经远远不及第一次枪击,给予犯罪心理再一次强化,由于后面再无其他枪击行为,李某的常态心理出现,伴随着自责、质疑、恐惧等情绪。第四个阶段是在犯罪行为人张某完成了对邵某的枪击之后出现,伴随的惊恐情绪和心理矛盾会比较大,因为这是张某唯一一次枪击行为。
在受害审判员处首次开枪未成,反身逃跑后又行凶心理分析。这个部分要注意的是计划犯罪里的意外情况给行为人带来的心理改变,因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变量很多,并不是完全可以按照计划去进行的,更何况本案中的计划本身也不完善,所以意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更大。按照犯罪行为人李某的计划,直接目标——受害审判员开门的一瞬间,开枪进行打击,之后立刻转身离开现场。从作案时间上来说,他选择了晚上9点到10点这个时间段,因为多数人在这个时间都还没有休息,并且在客厅活动。而受害审判员丈夫开门的这个情况,是李某计划之外的因素,开门者不是第一目标这个情况使得犯罪行为人产生了额外的心理矛盾和不确定性,以至于李某与受害审判员丈夫之间有了一番看上去有点奇怪的交谈,李某确定受害审判员本人是否在家。在得知受害审判员本人在家的情况下,才进一步强化了犯罪行为人本身的犯意,准备进行打击行为。
但是受害审判员正面呵斥犯罪行为人的情况又是另一个犯罪行为人没有考虑到的意外。计划中受害者面对持械闯入者的恐惧并没有在本案中的目标审判员身上出现,而是正面的呵斥和警告,这可能是由于受害审判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而成,这样的意外情况造成了犯罪行为人的恐惧,慌乱中朝面前距离最近的目标开了两枪,出现了第三个意外——哑火。
在哑火的情况下,李某本能地选择逃跑,这个时候犯罪行为人的躲避心理占了上风,犯罪心理迅速进入衰退期。而受害审判员和丈夫追出的这个行为又使李某有了另一次实施犯罪的心理循环,一方面犯意得到巩固,另一方面为了阻止追逐,进行了第二次射击。
共同犯罪心理分析。两个犯罪行为人李某和张某都是离异男性,直接打击目标虽不同,但是有相似之处,打击的目标是前妻或者有感情纠葛的女性的现任丈夫(张某的目标——邵某的现任妻子与张某关系并没有查明),或者是被认为参与其离婚过程的人。
可以确定的是,两人是在寻求一种合作,而这种合作是协助上的,并不是直接行为上的。也就是说,两人并没有同时打击一个目标,而是各自目标明确。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名犯罪行为人都是理性的,而从各自犯罪目标清晰明确看来,两人分别在共谋之前就已经有了个人明确的犯罪动机和意向,这个基础加速了共谋心理环境的形成。
另外可以看出,两人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在一个人达成目标的时候,另一个人提供协助,足以说明两人在心理上已经形成一种情感信任。基于两人共同的遭遇,以及和两人有关系的女人现在都很好地过着自己新的生活,在这种嫉妒和纠葛的心理状态下,他们之间产生了信任。
两名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明确,但是并没有严密的组织架构,没有明确的分工。两个人一起实施的特定犯罪目标就是杀人,通过一起实现犯罪目标来辅助或者推动群体里每个人达到自己的目标,犯罪目的成为主观上的自我强化物,这种反馈和学习机制在不断地增强着两名犯罪行为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
犯罪行为人未进行额外抵抗,在车中开枪自杀的心理分析。本案中,两名犯罪行为人并没有到案,而是在被警方截停后未进行任何抵抗就直接在车内开枪自杀。从两人开枪自杀的行为中可以推断出他们早就考虑过自杀这个方式,因为被截停后发现双方力量悬殊,所以未进行任何抵抗。但从车内发现大量子弹来推断,他们依旧保留了抵抗的可能性。
在犯罪心理学的众多观点中,比较多的学者支持的一种观点是将自杀看作一种将杀人的对象转换为自己的行为。如诺尔(James L. Knoll)在自己的文章《理解他杀—自杀》中提到的那样,这是一种杀死自己的杀人行为。杀人的人经常在犯罪前就已经有自杀的想法,也就是说,自杀和他杀是会发生转化的。[3]尤其是结伴自杀和大量杀人事件的行为人(本案),本身具有自杀想法的概率最高。企图大量杀人的犯罪行为人因为对人生的绝望和所处的不堪境地而产生自杀意图。出于对把自己逼到绝境的社会的怨恨和嫉妒情绪,衍生出想要更多人陪他一起死的心理,在这个过程中,纠葛情绪慢慢转移到多个目标身上,形成了多目标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案性质恶劣,在分析这样的社会新闻时会有一定难度,因为同一个社会新闻,每一个看到它的人,脑中的认知都会不同。另外,鉴于这个案子的两名犯罪行为人已经死亡,所以所有的分析都是基于新闻媒体的披露信息形成,在分析的信息基础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准确性带来的风险。
相关知识
人类是否真的会因为遭受了巨大打击而变坏
我在一个网络知识分享平台上回答过一些与犯罪心理学相关的问题,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多动漫和电视剧都会描述一个悲情的人曾经很善良、很正义,因为遭遇了重大事故而变得很坏。现实中真的会这样吗?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吗?”
这个问题分为两部分,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可以先从第二个部分开始,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吗?首先明确一下,题中所说的“这”想表示的是一种遇到打击就变坏的状态吗?如果是,那么这可能是一种心理结构的不完善,这种结构的不完善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说,它并不是一种心理疾病。心理结构的不完善不能称为心理疾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这个情况往往出现在犯罪心理转变周期里从潜伏到恶变的中间段,也就是说恶变还没有完成,这样的程度是不能被称为心理疾病的。但是,这里需要多考虑一个可能存在巨大变化的重要因素,那就是本身遭受重大打击的个体是否有隐性的人格障碍。如果人格障碍确实是存在的,那么在遭受打击之后,就会加速犯罪心理的恶变,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恶变之后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
回到实际情况中来看问题的第一个部分——“现实中真会这样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进入问题之前,要先对这样的重大心理打击会带来的犯罪是哪几种类型做一个初步的了解。一般会产生的犯罪类型是激情犯罪和无计划犯罪两种类型。这里有两个理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伯科维茨(Leonard Berkowitz)在1984年时首次提出的认知—新联结模型和兹尔曼(Dolf Zillmann)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兴奋迁移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它们都可以解释由情境刺激引起的挫折状态下即时发生的无计划的暴力行为的心理机制。
认知—新联结模型(Cognitive-neoassociation model)。伯科维茨在其著作《关于愤怒和侵略的形成与调节:认知—新联想主义分析》(On the formation and regulation of anger and aggression:A cognitive-neoassociationistic analysis)中指出,该模型强调了挫折性事件(通常表现为带目的行为受阻)引起的负面情绪可能自动引发各种与逃避或攻击的倾向相联系的情感、思想和记忆。在产生负性情绪的状态下,一些人可能不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进一步思考或思考过程异常短暂就迅速行动,有时甚至诉诸暴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
兴奋迁移理论(Excitation Transfer Theory)。兹尔曼在其文章《情绪行为中的兴奋转移》(Transfer of Excitation in Emotional Behavior)中提出,个体对于对身体和心理具有重大意义的刺激性情境会做出情绪反应,这种生理唤醒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才会逐渐消退。举个例子,一个人工作一直很好,自己觉得能力很强,但是这天受到了批评,产生了愤怒或是委屈的情绪,很可能直到晚上回家这种情绪也没有经过自己的调节而消失,这个时候如果他进家门发现家里有人在做苟且之事,那这样的情境就会触发之前的剩余情绪并融合升级,导致发生犯罪行为。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上宽下窄的容器,情绪产生之后需要一个时间段去缓解和抒发,这个时候如果经历连续的负性事件或者刺激性事件,造成负面情绪的不断产生,那容器就装不下了,溢出来就会导致自我控制和行为的越轨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众多的理论依据中,一个犯罪行为的公式吸引了我,这个公式是美国学者亚伯拉罕森(Abrahamsen)提出的,贝茨(Jerome E. Bates)在其文章《亚伯拉罕森的犯罪行为成因论》(Abrahamsen’s Theory of the Etiology of Criminal Acts)中重申了公式,如下:
C=(T+S)/R
C:犯罪行为
T:个人犯罪倾向
S:外界犯罪因素的诱惑状态
R:犯罪诱因的心理抗拒力
在这个公式中,考虑到我们每个人都会多多少少面临各种各样的打击,但是受到重大打击转变成犯罪人的毕竟是这里面的少部分,所占比例真的不是很大。而犯罪人的心理结构里缺少或者说不完善的是自我调节的那部分,也就是公式中R值不高。接下来在假设环境中,因为重大打击或是生活事件带来的负面情绪,如沮丧、失望、仇恨、恐惧、紧张等,这个公式中的S值会变得很高,高到爆表那种。
这个时候在假设情况下,心理结构完善的人会通过心理调节机制去消除负面情绪或者让负面情绪停留在潜伏状态(通常包括道德判断、教育模式等),这是R值很高的类型。而不完善的人就会因为这种调节机制的缺失而无法控制负面情绪的发展,转而形成犯罪意图(犯罪意图里面包含的诉求可能有很多种,如渴望被理解、相对程度较高的物欲、相对程度较高的性欲、对社会的仇恨情绪的抒发、对不满遭遇的报复等),这就是T的形成模式。恶变就在这个过程中慢慢形成,配合犯罪心理的恶变到外化,从而有了犯罪行为,最终有了C的值。
一般这类型犯罪心理的形成速度快,犯罪前心理矛盾少,无计划,目标可能固定,也可能不固定(取决于犯罪人想表现出来的诉求,如果是直接目标造成打击,那犯罪行为目标就是给予打击的直接目标,如情杀;如果是大社会环境造成打击,那犯罪行为的目标就是给予打击的大环境目标,如危害社会安全犯罪类型——放火、投毒、危险驾驶等)。
造成犯罪的动机有哪些?犯罪人种类有哪些?犯罪目前都是可以预防的吗
我们经常提到的动机,其实际意义是法律层面一个单一的概念,但是放在犯罪心理学上来说,犯罪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单一成因的结果,而是一个系列的变化过程,简单来说就是犯罪意图内外化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这些欲求相对程度较高,但是依旧属于普遍正常的情况,不能觉得犯罪人的欲求就是畸形的。只有在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正常手段不能满足欲求,并且选择侵犯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方式的时候,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笼统地说,犯罪动机产生的原因有四个,第一,除变态外的正常需要;第二,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第三,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缺乏;第四,正常手段无法满足个体的需要。
犯罪行为为什么发生?宋晓明等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中总结了学界常见的或者说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阐释犯罪行为发生的理论。
1.内、外化机制:如字面理解,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一个两段式的过程。从吸收外界客观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的犯罪心理是内化的过程;犯罪心理进行整合到实施犯罪行为是外化的过程。缺少其中任何一段,犯罪行为都不会实际发生。
2.刺激、反应与反馈机制:该理论由张春兴提出后由义池教授用于犯罪心理学研究,根据《犯罪学大辞书》中的解释,该理论主要部分集中在理论中涉及的三个因素的互相作用和反应上。三个因素互相作用可以分为S-R(刺激—反应),O-R(个体—反应),R-R(前后反应)三种,其中S表示外在不良因素(如刺激源、环境因素等),O表示主体内不良因素(如自我控制差、情绪问题、人格障碍等),R表示各种违法行为因素的总和。
3.量变、质变机制:这个字面理解就很简单,各种不良因素量变进行累积最终形成质变,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防御机制:在思维狭窄或即时性冲动导致的意识模糊中,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引起的焦虑,维持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方法,分为合理、认同、反向、投射几种,是个体在应激状态下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心理机制,在平常状态下,如心理咨询过程中也会经常出现。
5.四阶段论:梅传强博士在其著作《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提出,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四个阶段:人格缺陷、犯罪意识、罪过心理、犯罪心理转化。
看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后,我们进一步来了解犯罪人都有哪些类型(前四种为普通模式,后三种为特殊模式)。[4]
1.原发型:从小就是个“坏孩子”,当然这并不代表承认了“性恶论”,只是在某些情况下,如精神病态或是脑损伤或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在很小的时候就产生了越轨或是行为上的偏差。
2.继发型:半路出家型,通常这类型的犯罪者矫治效果会比较好,因为这类型的犯罪者一般都是在个别负性生活事件影响下认知产生偏差而进行犯罪,所以犯罪心理并没有完全形成,矫治难度较小,再犯概率也较小。
3.突变型:就是激动得一下子没忍住,就变异了。这就是一般的激情状态下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4.机遇型:刚好遇到,不做白不做。这种情况比较多地表现为商场顺手盗窃,偶发性比较明显。
5.朦胧型:做完之后不知道为什么做了,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伴随着精神类疾病或是突发疾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从突发疾病的状况中恢复,并伴有选择性失忆的情况,如歇斯底里症。
6.习惯型:经常这么做,就顺手了,通常表现在惯犯身上,犯罪心理已经定型并且个性化,主导了犯罪人的思维模式。
7.变态型:变态心理引起的犯罪行为多现手段残忍的特点,犯罪原因通常不寻常,有欲望的发泄,有犯罪人根据自己扭曲观念进行的表达,犯罪现场通常会伴有很多艺术、哲学的因素,受害者通常被视为战利品或是犯罪人自己的作品,此类型的犯罪人在中国并不多见。
看了这么多之后,回到题目上面,犯罪目前是不是可以预防?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各种技术都较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针对个别案件的预防依旧是比较有难度的,因为论单一案件,一般都是长期的外界环境刺激引起的内部心理变动造成的,要么是决策时间非常短,要么就是安排缜密。有点类似于地震的发生,提前预见会有难度,就好像做好抗震和逃生教育一样,只能从大环境入手。目前比较显著且力度比较大的预防手段有“天眼”系统的运用,并且正在加大覆盖的范围。
有需要就有动机,而建立在动机上的犯罪行为的预防要做到全面或是针对个别犯罪进行提前判断和预防很难,因为影响一个人做出犯罪行为的因素很多,并无定向预防手段,但毕竟犯罪人是整体的少数,所以不断地加大整体环境的安全系数,是一个降低犯罪率行之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