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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企业内部权利处理法律常识

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

现实困惑

何某、谭某、丁某和周某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皮革生产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何某以货币20万元出资;谭某以厂房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5万元;丁某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万元;周某以货币5万元出资。公司由何某担任董事会董事长,由丁某担任公司的监事。皮革生产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某商贸公司货款10万元。董事长何某想把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董事长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说法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出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何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他的股权可以转让,但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何某如向公司股东转让则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因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何某如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其他三位股东至少两人同意。其他股东两位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温馨贴士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一定要就其转让事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切不可图省事以打电话、带口信等方式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扩展提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起诉到法院,向法院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在此,如果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